2025/04/29 11:10:07 查看12次 来源:郭晨阳律师
案情简介
2017 年起,时任浙江某唐有限公司联席总经理的潘某,与公司高管陈某等人经讨论,由潘某作出决策依托公司原有的同城游平台开始经营“房卡”模式棋牌业务,该业务以潜在赌博人员为目标客户,针对性研发迎合各地赌博喜好的赌博应用程序,招募、指导经销商作为公司在各地区的总代理(一级代理),直接发展或通过经销商间接发展推广员(二级代理),形成以“公司—经销商—推广员”结构为主体的营销体系,大肆招揽赌博人员利用同城游平台提供的各种“房卡”模式赌博应用程序进行赌博,通过赌博人员在平台上充值购买“欢乐币”的方式非法获利。
2020年4月,杭州市萧山区公安分局出动166名警力,对涉嫌开发运营网络赌博APP的该公司及下属代理进行第一轮收网,在杭州、台州两地共抓获涉案人员及下属代理32人,冻结涉案资金超亿元。(该案被公安部网安局报道)
G某担任该公司市场运营部推广二部主管,负责“房卡”模式棋牌业务的市场调研、 推广, 与内蒙古呼和浩特等地经销商进行业务对接,后主动退出“房卡”业务,个人违法所得20余万元。
02
办案经过
G某被刑拘后,其家属委托北京盈科(杭州)律师事务所赵荻、郭晨阳律师作为G某的辩护人介入本案。辩护人向公安机关提交了取保候审申请,认为G某虽在公司任市场运营部推广二部主管,但就其地位、作用、获利等方面来看,其应当是公司整体共同犯罪中的从犯,可以对其从轻处罚。G某因本案获利不多,每月数千元工资,但工作时间较长,其毕业后就在该公司工作,故账面金额较大,但其愿意退出非法所得,配合司法机关调查。G某还存在自首、认罪认罚等酌情从轻处罚的情节。公安机关于2020年5月28日对G某办理了取保候审。
03
案件结果
本案经过一年多的侦查、审查起诉、审判,最终萧山区人民法院于2021年12月6日对本案公开宣判,认为被告人伙同他人,利用电信网络开设赌场,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系共同犯罪。鉴于各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且均已退缴违法所得赃款,可以从轻处罚,并可以适用缓刑。采纳各被告辩护人提出的与此相一致的辩护意见。对G某判决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 22000 元。
相关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
三十六条 将刑法第三百零三条修改为:“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开设赌场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组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参与国(境)外赌博,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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