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04/29 11:19:26 查看36次 来源:郭晨阳律师
01基本案情
2022年某月,杭州人L某前往贵州省贵阳市购买白酒。经人介绍,L某得知当地人D某手上有一批某著名品牌的法拍酒在寻找客源。L某看了相关介绍和实地走访后决定采购,共向D某付款60余万元人民币,选择采购了该批次中两款白酒,合计500余件。D某收取货款后,通过物流公司将该批货物发货至杭州L某处。L某在销售该批白酒过程中,发现其中一款白酒(350件)系假酒,遂向D某提出退货退款并赔偿损失。因该批货物系司法拍卖所得,D某无法调换,双方就此事发生纠纷。因长时间协商未果,L某遂向辖区公安机关报案。杭州市某区公安局在对该批白酒进行检查后,以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为由对D某刑事拘留,羁押于该区看守所。
02办案经过
案发后,D某家属委托北京盈科(杭州)律师事务所赵荻、郭晨阳律师作为D某的辩护人介入本案。在家属提供基础案情后,律师认为,如D某明知该批白酒系“假酒”并予以贩卖,可能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虽然刑法修正案(十一)对该罪名的条文进行了修改,从之前的“销售金额较大”改成了“违法所得较大”,同种情况下处罚可能变轻,但目前尚无新配套司法解释对“违法所得较大”即法定刑三年以上的数额标准进行明确规定。参考之前“销售金额较大”的认定标准,本案是法定刑三年以上的刑事案件。如该事实成立,D某能被取保候审和判处缓刑的可能性较低,可能面临数年的牢狱之灾。
带着疑问,律师需第一时间会见到当事人了解情况。因彼时杭州疫情严重,区看守所已封闭勤务,在与办案单位沟通并排队了一周多以后,辩护律师终于在办案单位的远程提审室会见到了在看守所羁押的D某,并向其了解情况。在会见时,D某反映其也是向上家购买白酒,上家称该批白酒来源于司法拍卖,其之前也没做过白酒生意,并不懂行,也不知道该批白酒系假货。
在会见后,辩护律师分析案情,及时向公安机关申请取保候审,主要理由如下:
1) 该批白酒系从案外人处购买。D某有正当职业,并不从事白酒贸易,基于对朋友的信任买卖该批白酒,对该批白酒是否为真其无能力鉴别。
2) 该批白酒进货价为40万元左右。看似中间差价有20余万,再考虑代开发票成本(16%的税点,大约10万),再加上仓储、物流、人工等成本,实际利润约为2万元。
3) 根据的《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本罪的构成主观上要求行为人明知道该批产品系“假货”,客观上故意采取了侵害商标的售卖行为,主客观统一才能构成本罪。而D某主观上并不清楚该批酒系假货,一直认为是司法拍卖所得,当做真酒在买卖,虽然民事上需要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但刑事上不构成犯罪。
4) D某愿意与被害人协调,妥善处理该批白酒的有关纠纷。
5) D某无前科等情节,其家属可以提供保证金或者保证人。
03办案结果
公安机关在对本案进行侦查后,未将本案报捕至区检察院,同意了辩护人的取保候审申请,D某于2023年1月12日被成功取保候审。
在本案D某被取保候审后,辩护人进一步提出,现有证据无法证明D某有罪,本案不应当追究D某刑事,建议公安机关对D某做出终止侦查决定。
经过半年多的后续侦查,最终该区公安局认为D某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于2023年6月2日对其做出解除取保候审决定以及终止侦查决定。至此本案宣告终结,D某不再承担刑事责任。
相关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六条【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违法所得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4)》
第二条 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在五万元以上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应当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销售金额在二十五万元以上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的“数额巨大”,应当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征求意见稿,尚未生效)》
第四条 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违法所得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的“违法所得数额较大”;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
(一)销售金额在五万元以上的;
(二)二年内因实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至第二百一十五条规定的行为受过行政处罚,违法所得数额在二万元以上或者销售金额在三万元以上的。
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尚未销售,货值金额达到前款规定的销售金额标准三倍以上,或者销售金额不足前款标准,但与尚未销售商品的货值金额合计达到前款规定的销售金额标准三倍以上的,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未遂)定罪处罚。
违法所得数额、销售金额等达到本条前二款规定标准十倍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的“违法所得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
销售金额和未销售货值金额分别达到不同的量刑幅度或者均达到同一量刑幅度的,在处罚较重的量刑幅度或者同一量刑幅度内酌情从重处罚。
第五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的“明知”,但有证据证明确实不知道的除外:
(一)知道自己销售的商品上的注册商标被涂改、调换或者覆盖的;
(二)伪造、涂改商标注册人授权文件或者知道该文件被伪造、涂改的;
(三)因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受过行政处罚或者承担民事责任,又销售同一种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的;
(四)无正当理由以明显低于市场价格进货或者销售的;
(五)被行政执法机关、司法机关发现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后,转移、销毁侵权商品、会计凭证等证据或者提供虚假证明的;
(六)其他可以认定为知道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的情形。
第二十六条 本解释所称“销售金额”,是指行为人在实施侵犯知识产权行为过程中,出售侵权产品后所得和应得的全部违法收入。
律师资料
该律师其他文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