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04/29 11:20:47 查看136次 来源:郭晨阳律师
引言
近年来,一小部分公安机关异地抓捕民营企业家,查封、冻结、甚至划转外地企业和个人财产的情况引人关注。这种有逐利执法之嫌的跨区域办案被坊间戏称为“远洋捕捞”式办案。
而近日,杭州市上城区九堡派出所发布的一则提示引起了法律圈的广泛讨论,该注意从法律出发,为广大社会企业在面临外地公安机关违法办案时提供了背书,有效推动了本地区的营商环境的优化。
根据该“注意”,外地公安不得非法入企办案。《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三百四十六条规定:“公安机关在异地执行传唤、拘传、拘留、逮捕,开展勘验、检查、搜查、查封、扣押、冻结、讯问等侦查活动,应当向当地公安机关提出办案协作请求,并在当地公安机关协助下进行,或者委托当地公安机关代为执行。”
因此,如果企业家遇到异地公安直接“孤身”上门,可根据九堡派出所建议的做法,直接拨打110报警+录像取证。
思考:为何会出现这样的情况?
刑事处罚作为国家最为严厉的处罚措施,其直接关乎到公民人身、财产等基本权利,一旦涉及刑事案件,公民的人身自由将面临被限制甚至被剥夺的后果,最为严重者还会被剥夺生命。因此,在日常刑事案件办理中,无论是当事人还是辩护律师,可能更多的精力都会放在自由刑上,希望能够人在外面,或是尽快的了结本案。相较之下,财产权利更多时候处在被牺牲的地位,甚至作为交换的筹码,因而执法机关容易利用当事人“破财免灾”的心理进行逐利性执法,如以限制人身自由相要挟,迫使当事人“主动退赃退赔”、“认罪认罚”或者达成“和解”协议结案。
而根据韩轶教授(韩轶,中央民族大学法学院原院长,教授、博士生导师,中国法学会理事)的文章:
近年来,全国多地出现了刑事案件管辖引发的社会热点事件,整体表现为两类:其一,“逐利司法”,部分公安机关在没有明确刑事管辖基础的情况下,对于部分可能没收违法所得数额巨大或判处罚金数额巨大的案件,进行刑事立案;其二,“以刑化债”,部分公安机关不当介入民事纠纷,对主张债权的当事人进行刑事立案并采取强制措施。上述两种情形中,许多公安机关是跨省进行刑事立案和犯罪嫌疑人抓捕,社会中有人将其戏称为“远洋捕捞”。虽然是戏称,但其背后都是公安机关对刑事案件的立案与侦查偏离了法治轨道,将刑事案件赋予了不应有的“逐利”“化债”等非法目的,使刑事案件成为个别司法机关甚至地方政府的工具。
法律如何规定?
公安部在2021年专门发布《公安机关禁止逐利性执法“七项规定”》,其明确规定:
一、严格依法履行行政管理职责,禁止下达或者变相下达罚没款指标和滥用执法手段搞“创收”;
二、严格经济、财产犯罪案件立案标准,准确区分罪与非罪、违法与犯罪、经济纠纷与经济犯罪,禁止以刑事手段插手干预经济纠纷、民事纠纷;
三、严格区分违法犯罪所得、合法财产和其他涉案财物,禁止超权限、超范围、超数额、超时限查封、扣押、冻结,禁止以划转、转账、上缴财政或者其他方式变相扣押,禁止以刑事冻结措施冻结违法行为人的账户;
四、严格涉案财物管理和依法处理,禁止办案人员自行保管涉案财物和诉讼程序终结之前违规违法处置涉案财物;
五、严格采取羁押性强制措施的合法性、必要性审查,禁止以上网追逃、限制人身自由相要挟,迫使当事人“主动退赃退赔”、“认罪认罚”或者达成“和解”协议结案;
六、严格履行异地办案协作手续,落实归口接收、审查要求,健全案件管辖、定性处理等争议解决机制,禁止违规违法争抢有罚没收益的案件管辖权;
七、严格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和进行行政处罚,禁止以罚代刑、以罚代拘、降格处理和一律顶格罚款。
《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三条,公安机关在异地执行拘留、逮捕的时候,应当通知被拘留、逮捕人所在地的公安机关,被拘留、逮捕人所在地的公安机关应当予以配合。
同时,2020年公安部制定的《公安机关异地办案协作“六个严禁”》中:
一、严禁未履行协作手续,跨县级以上行政区域执行传唤、拘传、拘留、逮捕。
二、严禁未履行协作手续,跨县级以上行政区域查封、扣押、冻结与案件有关的财物、文件。
三、严禁在管辖争议解决前,擅自派警跨所属公安机关管辖区域办案。依法依规进行先期处置的除外...
结语
综上,虽然我国刑事管辖原则的“犯罪行为地和结果地”模式,使刑事犯罪的管辖范围较为宽泛,但是亦不应当被无限地扩张,强行对一些刑事案件进行立案管辖。“远洋捕捞”类似的逐利执法行为会严重破坏营商环境公平性,挫伤公众对法律的信心。
因而,若企业家遇到无协作手续的外地公安办案等类似情形,应立即进行报警,并通过录音录像保存证据。在此之后,也需及时委托专业律师介入,争取案件能够平稳解决,从而既不失去实际控制者的个人自由,也不影响企业的正常经营发展。
最后,需要说明的是,作为刑事律师,我们不但要呼吁加速立法进程,加强对民营企业产权和企业家权益的保护,而且在实务中要敢于发声、善于发声,加强和重视财产方面辩护,多管齐下,积极履行辩护职责,推动法治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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