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功案例 | S某涉嫌伪造国家机关公文、印章罪一案法院认定自首获轻判

2025/04/29 11:24:36 查看60次 来源:郭晨阳律师

一、案情简介

2012 年 6 月,委托人S某与第一位妻子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后双方夫妻感情破裂,异地分居多年,两人曾多次商谈办理离婚事宜,但因各种原因双方一直未办理离婚手续。2021年S某在与第一位妻子的婚姻存续期间,与L某结识并相爱,后因L某怀孕,2022年6月,S某在多方压力下前往民政局与L某办理结婚手续。但民政局工作人员告知其上一段婚姻关系尚存续,如已离婚可能登记未更新需提供相关证明文件,并告知了所需材料类型。了解情况后,S某当日通过淘宝定制了 1 枚原婚姻登记地法院电子印章,并使用该电子印章伪造了法院的民事调解书 1 份,该民事调解书载明其与第一位妻子已自愿离婚。当日,S某使用上述伪造的民事调解书前往湖北省某县民政局与第二位妻子L某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之后两人一直在杭州共同生活。2024 年 2 月,S与L某发生争吵,L某报警,民警在现场处置纠纷过程中,L某提出S某涉嫌重婚,遂案发,S某次日被取保候审。



二、办案经过

No.1侦查阶段

郭晨阳律师第一次见到S某时,S某推着一个轮椅,在其身后则有一位父母年纪的人抱着一个不足两岁的小孩。后来了解得知,轮椅上的人就是与S某共同生活的妻子L某,而两人相识时正是L某出交通事故的期间(L某双腿截肢),小孩则是二人的女儿,照顾小孩的则是L某的母亲

见到S某了解基本案情后,郭律师便得出一个初步判断,即S某的行为不仅构成重婚罪,还涉嫌伪造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而且十分棘手的是,伪造法院民事调解书性质更为严重。而鉴于S某家庭情况十分特殊,其系整个家庭的顶梁柱,如果案件不能有一个较好的结果,那么其家庭将受到巨大的打击。

在和S某面谈后,其当即决定委托郭律师处理该案件。接受委托后,辩护人先行告诉S某现阶段其需做两件事情:一是尽快和第一位妻子办理离婚手续,消弭重婚状态;二是鉴于重婚案件相对特殊,应尽快争取两位妻子的谅解

后续,S某开始处理离婚事宜,在这期间S某也取得了两位妻子的谅解,辩护人陪同S某一起前往公安机关递交谅解书并递交《侦查阶段初步法律意见书》,该意见主要对重婚事实从主观恶性和危害性方面为S某进行了辩护,主要意见如下:

其一,S某涉案情节轻微,危害不大。S某与第一位妻子婚姻关系确已破裂;S某与第二位妻子办理结婚登记存在客观需求(L某怀孕,小孩需要办理户籍等);S某在案发前后均积极与第一位妻子协商落实离婚事宜,以争取消弭影响。

其二,被害人都对S某的重婚行为表示谅解;S某系执业医生,其在业内向来具有良好风评,曾多次因为医术高超获得患者赠送的锦旗及所在医院的表彰(相关证明一并提交给了办案机关),此次涉案系初犯、偶犯,平素表现良好,无前科劣迹;S某可能构成自首;S某家庭情况复杂等。


在和办案警官的沟通中,辩护人了解到,如果S某仅仅只有重婚,而未伪造法院的民事调解书,鉴于重婚案件的性质和被害人的谅解,侦查阶段可能还有转圜的余地,但本案的情况,肯定是要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后续,案件移送至检察院。

 

No.2审查起诉阶段

案件移送到检察院后,辩护律师第一时间联系了承办检察官阅卷,并就案情进行了良好的沟通,表明了辩护律师的意见。

值得一提的是,在案件刚刚移送检察院不久,S某和第一位妻子就子女抚养,财产分割等都达成了协议,通过法院调解离婚,重婚的事实彻底消弭,S某第一时间将该证据提交给了法院。

此外,侦查机关是以重婚罪移送审查起诉,但检察院认为重案件且重婚事实特殊,且事实已经消弭,故本案重点在于S某伪造民事调解书。

因此,检察院决定根据牵连犯择一重的刑法处断原则,将以S某涉嫌伪造国家机关公文、印章罪向法院起诉。鉴于辩护律师与检察官有良好沟通的基础,承办检察官第一时间告知了辩护律师。对于该变化辩护人心中早有预期,在详细参阅案卷后,认为在行为定性方面辩护的空间不大,因此转而为S某争取罪轻辩护,主要的精力放在为S某争取自首情节

在后续撰写的《审查起诉阶段法律意见书》中进行了论述,简要观点如下: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职务犯罪案件认定自首、立功等量刑情节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自动投案,是指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未被司法机关发觉,或者虽被发觉,但犯罪嫌疑人尚未受到讯问、未被采取强制措施时,主动、直接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投案。”

首先,辩护人认为民警在出警调解家庭纠纷时,二人言语中了解到两人犯罪事实。结合两人后续的笔录,可以看出,S某是在未被司法机关发觉时主动地向公安机关交代了涉案事实。

其次,在民警来到家中进行调解和民警将两人传唤至派出所尚有较长的一段时间,在此期间内,两人已经如实向民警说明了重婚的基本事实。鉴于伪造行为与重婚的牵连性,S某后续行为表明其主动说明事实,不逃避司法追究主观心态,应存在认定自首空间。

最后,辩护人认为,从当然解释的角度看,相比于电话传唤,S某当面直接向民警如实地供述了自己的涉案行为,没有逃避司法机关的追究,节省了司法资源,可能更适宜认定为自首。后续 ,经过多轮的沟通,检察官不认可辩护人提出S某属于自首的意见。同时,在认罪认罚协商时,检察官表示无法给到S某缓刑,如果S某愿意签署认罪认罚具结,量刑建议可以给到有期徒刑九个月,如果不签署,检察院的意见是有期徒刑一年。对于该结果,S某无法接受,案件最后的希望都保留在了法院阶段。

 

No.3一审阶段

案件移送到法院阶段后,不久法院就告知辩护律师即将开庭,但是在临近开庭时,又延期审理,案件迟迟未能开庭审理。而在等待期间,S某的妻子L某再次怀孕,且随着时间一天天流逝,L某越来越需要S某照顾。

 

终于,历经数月等待,法院开庭审理本案,庭审过程中,公诉人和辩护律师就S某是否认定自首进行多轮的辩论,而公诉人也做了充分准备,申请当时的处警民警出庭作证

根据庭审中出庭作证民警的证言,其之所以前往S某家系接到了110指挥中心的警情指令转发,其称警情短信上显示的报警人员为男性。同时,因案件发生较久,证人对于公诉人询问的出警当天是否有确认过报警人身份,也未给出明确答复。而在案卷笔录中S某和L某皆称系L某报警。

庭上证人的发言,对S某极为有利,辩护人立即根据该证言强调了S某认定自首的合理性。同时进一步提出,根据亲属送首型自首的认定规则,家属报案,在警方到达现场后被告人自愿将自己置于司法机关控制之下的,依法成立自首,S某一系列行为主动将自己暴露并置于民警的控制之下,未尝没有借助公权力机关彻底解决伪造乃至重婚行为导致所有问题的想法,其主观上对于民警可能发现其涉案事实是迎合的心态,具有主动性

最终,辩护人希望法院能够依法认定S某属于自首,并根据其犯罪情节对其适用缓刑。

 

三、案件结果

最后,法院择期宣判,采纳了辩护人关于S某自首的意见认为被告人S某明知L某报警仍在现场等待,在公安机关对其涉嫌重婚的行为进行调查时,被告人主动向公安机关交代了尚未被掌握的伪造国家机关公文、印章的犯罪事实,被告人S某构成自首

但是,令人遗憾的是,法院没有采纳辩护人对于S某适用缓刑的意见,理由系S某的行为不仅损害了国家机关的信誉,还破坏了国家的婚姻家庭制度,不应认定为犯罪情节轻微,且不宜宣告缓刑,最终判处S某有期徒刑六个月


因S某一直取保在外,故其被当庭逮捕,对于该可能性辩护人多次向S某说明过,其在前往法院前已经处理好了家庭事务,这也是不幸中的万幸。

S某被逮捕后,辩护人在上诉期内前往了萧山看守所会见S某,S某见到郭律师后感谢了辩护人的努力,表示刑期相对于检察院给出的量刑建议减少了一半,已经是满意的结果,自己也应该承担相应的责任,表示其不再上诉。


本案中,S某的家庭情况特殊,辩护人一直尽最大的努力为其争取缓刑,但是最后结果却不如人意。在宣判后,辩护人也与法官进行过沟通,法官表示自己也进行过尝试,但是S某伪造法院调解书的行为,挑衅了司法权威,经领导讨论不能对其适用缓刑,法律的威严也在此刻得以体现。

有因必有果,郭律师在法律范围内尽最大努力为S某辩护,对于本案已问心无愧,只望S某能好好接受改造,不负妻儿在外的殷切期盼!

 


关于我们| 业务介绍| 加入律图| 帮助中心| 网站地图| 意见反馈| 不良信息举报 >>

Copyright©2004-2021 成都律图科技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蜀ICP备15018055号-1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川B2-201603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