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04/29 11:39:02 查看32次 来源:郭晨阳律师
一、案情简介
W某系杭州某大型公司高管,在职期间利用职务便利,为上海某公司提供项目引荐、竞标报价等业务帮助,分别收受公司相关人员的钱款人民币近百万元。因公司报案,杭州市某区公安机关以W某涉嫌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为由,对其立案侦查并刑事拘留。
二、办案经过
在W某被采取强制措施后,其家属委托北京盈科(杭州)律师事务所赵荻、郭晨阳律师作为W某的辩护人介入本案。承办律师第一时间前往看守所会见了W某,了解了本案的基本案情。在公安机关侦查了基本案情后,承办律师为W某申请了取保候审,但因本案所涉公司为当地的大型公司,且该公司坚决不同意谅解,更书面出具函件要求司法机关不得为W某办理取保候审。可能考虑到上述因素,公安机关未批准承办律师的取保申请,区检察院亦对公安机关的报捕申请予以批准逮捕。
在本案移送审查起诉后,作为W某的辩护人,承办律师第一时间向检察院申请阅卷,向检察院提出书面意见,并申请了取保候审申请,主要理由如下:
01法律法规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和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的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第二百七十一条规定的职务侵占罪中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的数额起点,按照本解释关于受贿罪、贪污罪相对应的数额标准规定的二倍、五倍执行,即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数额在100万元以下的,属于法条中规定的“数额较大”的范畴。又根据2020年《刑法修正案(十一)》,非国受贿罪量刑的节点由“五年”变成“三年”,即非国受贿的金额在100万元以下的,属于有期徒刑三年以下的范畴。本案中有证据证明的金额在60余万,从金额上来看,W某案法定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基准刑在两年以下。
02 钱款去向和退赃情况
关于款项去向和退赃情况。结合在案证据,案涉受贿款项并未用于个人挥霍,系用于W某家庭成员治疗病症,且案发后W某家属已经筹措款项积极退赃,该款已被公安机关冻结。
03损失和社会危害性问题
关于案涉单位的损失和本案的社会危害性问题。虽然W某的行为对公司的廉政管理造成一定影响,但就本案来说,公司并未有直接经济损失,甚至因为案涉项目还有较多获利,W某在职期间,也为公司创造了巨大的经济利润。W某因本案的行为,公司已经通知与其解除劳动合同,其同时也已失去价值不菲的股票期权,在看守所被羁押的四个多月里,其也已经得到了足够的惩罚。
04参考判例
参考判例。
05酌情情节
坦白、无前科劣迹、初犯和偶犯等酌情情节。
后区检察院经审查后,同意了对W某的取保候审申请,为W某办理了取保候审,W某在羁押4个多月后得以重获自由。后经进一步的审查,在起诉前W某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区检察院对其作出缓刑的量刑意见。
三、审判结果
经过区法院的审理,法院认为,W某身为公司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侦查阶段起自愿认罪认罚,并退缴全部违法所得,本院依法予以从宽处理,对其适用缓刑。辩护人的相关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公诉机关的情节认定准确、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对W某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四万元。
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六十三条 【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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