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04/29 11:47:01 查看50次 来源:郭晨阳律师
一、案情简介
2019年至2023年期间,本案李某某、邓某某在自己的朋友圈内推广,并销售无合法资质的“减肥药”,在得到买家订单后,居间联系上家,由上家直接以快递寄件的方式向买家发货,从中赚取利润。后经查,销售的药丸含有麻黄碱和咖啡因成分,系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L某某销售金额至少50000元。2023年2月20日杭州市上城区公安局因该案对L某某取保候审,公安阶段侦查人员告知L某某等人是小事情,故未能引起足够重视,后续案件起诉至法院。(本案被告人众多,包括上家以及其他代理等人,L某销售相对较多,系第五被告)
二、办理经过
No.1 接受委托
当L某某联系到郭晨阳律师时,案件已是法院一审阶段,笔者清楚记得当时正是元旦节后的第一天,L某某在描述案情时数度流泪,表示自己也没有想到会涉及到刑事犯罪中。
经了解得知,L某某系重庆人,当日系前往法院办理换保手续并领取起诉书,在此过程中得知法院可能要判处实刑后,一时间六神无主,焦急万分,后通过他人联系到郭律师。
值得一提的是,之前L某某曾委托过律师,但原律师未能积极跟进案件进展,对案件结果表示悲观的同时,也未能向L某某给出具有可行性的意见,故L某某解除了委托,寻求专业刑事律师介入此案为其辩护。
在联系到郭晨阳律师后,郭律师从各个角度,全面为其分析案件可走的道路,并详细告知了相关法律风险。详细沟通后,李某某立即决定委托笔者介入此案,并表明了自己无法接受实刑,笔者虽认为本案的确存在缓刑空间,但也感到十足压力,立刻投入案件办理。
接受委托后,辩护人第一时间前往上城区人民法院阅卷,案卷众多,笔者一一详细参阅,寻求每一个能够对案件有帮助的细节。
No.2 庭前情况
辩护人在详细参阅案卷后,第一时间便判断本案L某某确实存在适用缓刑的空间。例如,证据卷中,认定L某某主观明知的证据相对单薄,仅是一个不太清楚的成分表。
后续,辩护人以案卷证据为基,结合法律、判例等准备了充实、详细的质证意见、辩护意见,准备在庭审阶段发表,为L某某全方位辩护并争取适用缓刑。(具体观点见后文)
与此同时,辩护人也与L某某多次沟通,让其能够以一个相对平稳的心态等待开庭。并让其准备了有关身体方面的材料,以求法理、情理辩护相结合,达到最好的效果。
开庭当日,在等待开庭时,L某某与其他同案被告人沟通后得知,部分较其情节较轻、销售数额更少的被告人进行了认罪认罚具结,检察院的量刑建议皆是实刑。
(上图为判决书中载明的检察院量刑意见,L某某未具结,检察院未提出量刑建议)
L某某得知该情况后,心情跌落谷底,一时间无法控制情绪,泪流不止。正当时,辩护人告知L某某案件尚有转圜之机,也有部分被告人辩护人与郭律师存有一样的想法,要在庭审上据理力争,庭审按时开始。
No.3 庭审意见
庭审中辩护人详细的发表了辩护意见,简要观点如下:
一、关于本案中被告人L某某行为的定性
(一)L某某不具有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的主观故意。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1〕24号)第十条: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的“明知”,应当综合行为人的认知能力、食品质量、进货或者销售的渠道及价格等主、客观因素进行认定。根据本案的事实,被告人L某某销售涉案减肥产品的行为不存在上述司法解释所规定的情形,辩护人认为L某某不存在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的主观“明知”,具体理由如下:
1. L某某并非专业、长期从事药品销售工作,不具备与本案定罪逻辑相符的从业经历和专业背景。2. 对于涉案减肥产品的来源问题,L某某做出的解释符合逻辑推断。3. L某某销售的涉案减肥产品价格正常。4. L某某本人及其家属均食用涉案减肥产品。
5.其他可以认定L某某非“明知”的情节。
(1)L某某在进行居间销售涉案产品期间,从未有过食品、药品或者公安部门依法告知该减肥产品存在有毒、有害情况,同时也没有因此受到过行政处罚或者承担过民事责任以及刑事制裁。
(2)不应以相关图片的聊天记录就认为L某某存在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的故意。L某某在客户转发图片给她,并由其转发图片给XXX所相隔时间极短,L某某没有足够的时间对图片进行详细地查看,也没有对相关成分分析的必要,L某某在得到XXX可以发货的答复后即认为该笔交易已告完成,随后向买家收取了费用,买家从询问到付款整个流程不超过二十分钟,如果从中扣除等待XXX的回复时间,基本可以认定,客户即问,L某某即转。退一步讲,即使L某某详细查看了上述图片中所描述的成分,根据L某某的从业经历的专业背景等来看,很难认定其能够知道上述成分为有毒、有害原料。
(二)L某某销售的减肥产品是否能够认定或全部认定为有毒、有害食品值得考量。
"...根据鉴定意见,鉴于L某某所销售的涉案减肥产品均购自XXX处,可以合理推断L某某所居间出售的减肥产品仅有少部分含有麻黄碱和咖啡因成分,进而属于有毒、有害食品;L某某系零星销售涉案减肥产品,现有查获的减肥产品尚不能全部检测出咖啡因与麻黄碱成分,那么其之前已经销售的减肥产品到底是否属于有毒、有害食品,则需要打上一个问号,并不能排除合理怀疑..."
(三)L某某涉案情节轻微,社会危害程度有限。
二、其他量刑情节,如初犯、偶犯,坦白,身体状况不佳等。
案件结果
庭审结束后,宣判日期一直杳无音讯,经辩护人多方了解得知,法庭听取了庭审诸位辩护人的意见,现案件可能在走内部的批准流程,案件结果可能会较好。
了解后,辩护人第一时间联系了L某某,其得知该消息后,开心万分,等待结果的过程也不再煎熬。后续,法院联系了L某某做相应社区调查,辩护人判断缓刑八九不离十。
最终,在案件开庭完接近十个月,法院确定宣判日期,最终当庭判处L某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案件终于尘埃落定。
本案之也令辩护律师感慨万分,深深的体会到,刑事案件对于律师也许就是家常便饭,但对于背后的当事人,却关系到其自由、财产、名誉,乃至整个家庭的幸福,每一起案件,在尘埃落定之前,都存在不确定性和成功的可能,作为辩护律师必须尽最大努力,以求得最好的结果。
律师资料
该律师其他文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