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04/29 13:40:04 查看14次 来源:郭晨阳律师
案情简介
杭州Y某因长期与妻子、双方父母就女儿教育等问题引发家庭争执、矛盾,故产生了轻生、厌世等极端想法,意图通过下毒方式,和全家一起自杀,其从2023年3月起总共累计5次购买“碳酸钡”“融雪盐”等剧毒物质,但皆存放在单位,从未带回家中。
2024年2月某日当地派出所接到网警传递线索并上门核查购买毒物情况,Y某当时称是买来用作养花。次日Y某考虑后主动归案,并提交毒物,供述全部事实。后当地公安分局以涉嫌故意杀人罪对Y某刑事拘留,同年3月当地人民检察院做出不予批准逮捕决定,Y某被取保候审,案件后移送审查起诉。
办案经过
本案侦查阶段郭晨阳律师已为Y某争取了取保候审,详情可见往期文章《成功案例 | 严某涉嫌故意杀妻案办案实记(不予批捕)》。
案件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后,辩护人第一时间阅卷,通过Y某、其妻子及双方父母的笔录,更为清楚的了解了本案发生原委。
结合案件其他证据,辩护人综合分析后认为Y某有适用不起诉的空间,故第一时间联系承办检察官交流案件看法,并加紧撰写《建议对Y某作出不起诉决定的法律意见书》后提交。简要意见如下:
一、Y某涉案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可不认为是犯罪,宜依据《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的规定,对其作出不起诉决定。
(一)Y某购买毒物的主观恶性较小
在动机上是由于家庭琐事矛盾引发,出于发泄情绪的冲动想法。
Y某投毒目标不明确,且意图不持续、不稳定。
(二)Y某实施犯罪预备行为的客观危害性小
Y某没有持续实施预备行为,属于犯罪预备阶段的中止且没有具体实施计划。
Y某的预备行为对其家人不构成现实紧迫的威胁。
二、退一步讲,若认为Y某的行为不符合《刑事诉讼法》十六条规定的显著轻微,对其仍存在适用不起诉的空间。
根据《刑法》第三十七条“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以及《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本案中,Y某自始至终都没有将其所购买的毒物带回家中,在后续的发展中可以看出,其以购买毒物进行情感发泄的权重明显大于和家人一起服药的想法。若贵院认为Y某的行为仍是犯罪,不符合法定不起诉的条件的,根据其整个案件情节来看,Y某应属于犯罪情节轻微,危害不大,可以适用相对不起诉。
三、关于对Y某不起诉的其他情节。
Y某系自首、犯罪中止、初犯、且取得谅解,积极的寻求心理治疗,已无再犯罪的可能性等。
值得一提的是,因本案尚处于预备阶段就被察觉,故而再犯危险性是影响案件走向的重要因素。
而鉴于本案系家庭内部纠纷引起,情况较为特殊,因此家庭关系和睦与否是评价再犯危险性的重要因素,故而辩护人建议Y某和妻子去寻求专业人员开导、治疗,保候审期间多多进行家庭亲子活动等。
后续,辩护人将Y某已和家庭回归正常生活、关系和睦的相关照片、材料向检察院进行了提交,持续向承办人员表达建议不予起诉的意见。
案件结果
经过数个月的等待,辩护人得到通知,检察院决定对Y某的案件进行不公开听证,这意味着Y某将会被作不起诉处理,辩护人第一时间联系了Y某让其为听证会做好相应准备。
听证会当日,出席人员有承办检察官、检察官助理、两位听证员、一位人民监督员、本案侦查人员、社区网格员以及辩护人和Y某。
相对于辩护人参与过的其他听证会,本次听证会的参与人员更多,囊括了和本案有关的各个部门,综合听取意见。
一、检察院意见
听证会中,承办检察官表示,因杭州曾发生过全国影响巨大的杀妻案件,故Y某的案件受到各机关的重视。之所以让Y某取保在外如此之久,系对其进行一个较长时间的考验。鉴于Y某在这期间内表现良好,在询问过侦查机关的意见并综合评判后,才决定对其不起诉,后续各机关也会持续关注其表现,希望Y某能一以贯之。
此外,检察官表示Y某要感谢公安机关及时发现该案,将隐患消灭在了萌芽阶段。如果公安未能发现,或许某一次家庭争执后,Y某就会付诸行动从而导致无可挽回的悲剧发生。
二、听证员、人民监督员意见
两位听证员了解案情后,感慨万千,因为本案涉及女儿教育问题,听证员联想到了自己过去和子女之间的问题,推此及彼,表示Y某须有担当,要担负起家庭的责任,不能让小问题引发大问题,对此给出了宝贵的人生经验。同时表示,如果对Y某被起诉反而会导致其女儿后续因该行为受损,故均认可检察院的不起诉决定。
出席听证会的人民监督员系传统文化方面的教育工作者,故而也对Y某提出意见,希望其能够多多学习传统文化中处理家庭矛盾的智慧,积极参与社会活动,要乐观生活。
三、出席侦查人员、社区网格员意见
侦查人员和社区工作人员也都对Y某的不起诉决定表示认可,在对Y某进行考察监督的同时也会在社区层面对Y某提供帮助,支持。
听证会结束后,检察院最终决定对Y某罪轻不诉,并于当庭做了认罪认罚具结,具结书如下:
听证会结束后次日,Y某收到了检察院作出的不起诉决定书,历时近一年,本案尘埃落定。
案件感悟
最后,辩护人想说的是,本案实质系家庭矛盾所引发悲剧隐患的提前爆发,而对于家庭矛盾解决,刑法的介入效果往往并不好。
综合全案来看,起诉Y某实无必要,如起诉,则不利后果无疑会影响Y某妻子及女儿,反而会导致损害的不当扩大,更遑论,可能会严重影响Y某年幼女儿的身心健康。
故而,从贯彻刑法的谦抑性原则,彰显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角度出发,本案之不起诉处理结果,毫无疑问的促进了社会和谐,实现了刑事司法政治效果、法律效果、社会效果的统一,而作为辩护律师能参与到这一过程中来,并发挥自己的价值,心中也有几分欣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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