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04/29 13:42:51 查看14次 来源:郭晨阳律师
案情简介
2020年8月,四川成都何某编写了一款专门用于制作虚拟银行卡、微信、支付宝转账截图的P图软件,该软件名为“XXX看图王”(后经了解,该软件用途广泛,功能齐全,效果逼真,直接被境外诈骗分子用于实施诈骗)。2024年1月至12月C某明知“XXX看图王”软件用途仍担任该软件代理,其个人对外出售获利189万余元。案发后,C某因涉嫌诈骗罪于2023年2月14日被东营市公安局刑事拘留,次日被取保。
办案经过
C某虽被取保候审,但其了解到侦查机关的侦办方向倾向于认定其构成诈骗。其自知若被认定为诈骗,根据获利金额,其将面临极高的刑期,故而C某马上开始联系专业律师介入本案。
经多方引荐,C某联系到郭晨阳律师,经面谈后其决定委托北京盈科(杭州)律师事务所郭晨阳、赵荻律师作为其辩护人介入本案。
交流中,律师从C某处详细了解了案情,对于C某行为从法律层面进行了全面的剖析,发现C某确实有被认定为诈骗的可能性(注:后续在与公安、检察院承办人员对接时,对方均表示过定性诈骗的倾向),一方面,C某作为代理直接与使用方联系,而查实的使用方中大部分均为缅北诈骗集团;另一方面,虽C某的获利并非直接诈骗所得,但是其从诈骗分子手中赚取差价,该获利最终也能溯及至诈骗资金。
但是,鉴于C某居间隔赚取差价的行为,以及其并无诈骗的故意等情况,因而辩护人初步评判后,认为C某罪名存在很大的变更空间。
因C某对于律师的专业能力极为认可,其表示专业的事情交给专业的人办理,自己会积极配合,给予了两位律师最大的信任。值得一提的是,本案虽是山东办理,但是C某系山西人,在委托律师后其便返回山西。
后续,辩护人多次前往山东,与案件承办人多次沟通、交流,并且就定性方面提出了专业的法律意见,其中内容包括共同犯罪的界定、C某与上游诈骗的紧密程度、C某主观故意范围等问题。
最终经艰难沟通,侦办人员最终采纳了辩护人的意见,认定为对C某定性为诈骗不妥,故而将以C某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移送审查起诉。辩护人侦查阶段的辩护目标得以实现。
案件移送审查起诉后,辩护人经过详细阅卷,撰写了《审查起诉阶段法律意见书》认为C某符合缓刑的适用条件,希望检察院能对其出具适用缓刑的量刑建议,简要意见如下:
其一,主从犯认定。从本案的行为模式结合在案证据看,案涉软件系同案犯何某编辑制作,并非被告人C某制作完成,其并没有相关软件的编辑制作能力,没有对软件进行加工,仅仅是该软件的销售代理,赚取的是软件的销售差价。本案中虽然主犯目前在逃,但其在公安侦查阶段已做了多份笔录,案件事实已经较为清晰,足以证明本案的行为系共同犯罪,被告人C某在共同犯罪中起到次要和辅助作用,系本案的从犯。根据《刑法》及相关量刑指导意见的规定,对从犯可以对比主犯从轻、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规定,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C某作为本案的从犯,对比主犯的刑期,其法定刑应当是有期徒刑两年以下,符合缓刑的基本条件。
其二,非法所得及退赃情况。起诉意见书及起诉书均指控被告人C某通过售卖卡密赚取差价的方式盈利,公安机关及公诉机关统计其获利为189万元。对该款项,C某在被抓获后已主动上缴违法所得至公安机关指定账户。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和司法解释,主动退赃的,对被告人可以从轻处罚。
其三,C某系坦白;初犯、偶犯;自愿认罪认罚等从轻情节。
因本案何某一直在逃,且鉴于C某等人处于取保候审状态,因此案件进度一直拖延,虽认罪认罚协商已达成一致,但C某一直未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最终,案件移送法院,法院排期开庭,庭前C某在律师见证下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法院最终采纳了检察院的量刑建议,对C某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两年。
回顾本案,C某虽获利近两百万元,但是其本质上仅是为上游的诈骗提供了一定的便利,定性上能够与上游犯罪分离,最终得以认定其为帮信罪。
但是,定性的变更并不代表着缓刑适用,何况本案C某获利如此之多,在后续的案件办理中,辩护人与检察官频繁沟通、交流,并寻找相关判例以供其参考,长期努力之下,检察院综合考虑C某全额退赃及其认罪态度,才决定对其具结缓刑。
最后,无论是本案的办理经过还是案件的最终结果,笔者都从中感受到自身作为刑辩律师的价值得以充分体现,且C某也有了改过自新,弥补损害的机会,律师对这一切倍感欣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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