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案释疑① | 公安说“承认就取保”“退赃就取保”,应该怎么办?

2025/04/29 13:44:12 查看13次 来源:郭晨阳律师

引言

笔者在日常办理刑事案件中经常会遇到嫌疑人讲“当时公安说,事情不大,承认了就给你取保候审,于是自己默认了公安的说法”;也会有当事人家属提到“公安说退赃就给取保”,但往往最后退赃了也没有取保。上述情况比比皆是,但在很多案件中,律师介入时已经木已成舟,再想争取可谓难上加难,今天就这两个问题分别说明,若之后遇到该情况,好能从容应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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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说你认了吧,认了就给你取保?

首先,需要强调的是,在目前司法体制下,你说了什么,从来都是不重要的,重要的是,你的笔录里面记录了什么!同理,这个情况自然也适用于公安侦查人员的问话,试问,公安人员在做笔录时会将自己讲的这些话记录进去吗?当然不会。

因此,在面对公安讯问时,要保持冷静,实事求是的讲,不要为了赶快出去或是为了赶紧结束这个事情轻易认罪。

 

同时,笔录的核对非常重要,在办案中经常出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对侦查阶段签过的笔录不认可,认为自己没有这么说,自己说的那些话也没有如实记录或者是自己是被诱导这样说的,这样的辩解,往往是不会被检察院和法院采信的。因为经过自己核对签字捺指后,笔录内容就是你真实意思表示,即使后面出现相反的供述也只会认定为翻供,前一份笔录仍会作为定罪量刑的证据。

所以,在面临刑事案件做笔录时,一定要本着实事求是的态度,本着对自己、对身边人的生命、自由、财产负责任的态度,务必仔细核笔录,看其中是否如实记录你所说的情况,如有漏记可以补充、如有错记可以更改,如侦查人员不允许补充或更改的,可以拒绝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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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说退赃才能取保,退不退

第一,退赃和取保有无关联?

首先要明确的是,退赃并非取保候审的法定要求,根据《刑诉法》规定,是否予以取保候审,关键在于当事人是否有社会危险性。但是实务中,公安机关常常会将退赃与取保“捆绑”,以作为衡量当事人悔罪态度、没有社会危害性的参考依据。尤其在经济犯罪案件中,社会危险性就体现为对被害人或社会经济秩序所造成的损失,而退赃往往意味着当事人有悔罪表现,进而表明其社会危险性减小。因此,当公安说退赃才取保时不一定是在骗你,可能真的决定取保与否,需慎重对待!

 

第二,如何判断是否要退赃?

其一,是要根据案情,综合评判取保的可能性。例如,如果是轻微的刑事案件,且当事人也没有暴力、逃跑的可能性,即使不退赃也很可能获得取保候审,那就可以不考虑退赃。而如果是重大、复杂的案件,涉案数额大,对应的刑期长,而且还有嫌疑人在逃,那么在没有自首、立功等情节的情况下即使你全部退掉那取保的机会也微乎其微。公安如此讲很可能是一种追赃的策略,这时家属便需谨慎考虑是否退赃了。

其二,充分了解案情,避免盲目退赃有时候,当事人家属可能会急于退赃,认为马上退赃了人就能出来,这种心态不可取。刑事案件是一个漫长的流程,今天退赃、明天退赃并不会有着本质的区别,而且在侦查阶段,案情不是十分明朗,侦查机关相对于家属来说有着信息的优势。试问,如果退多了,侦查人员会不会反而意识到现在侦查到的涉案金额少了呢?

因此,退赃需要讲究策略,在决定退赃前一定要通过律师会见当事人,在充分了解案情以及当事人意愿的情况下,再与办案机关协商退脏换取取保的事情。

 

第三,什么时候退,退多少合适?

刑事程序中,对当事人家属而言,退赃或谅解几乎是唯一的“筹码”,所以必须要最大限度地发挥退赃的积极作用。

· 侦查初期,案件不明,但是如果公安释放出了积极信号,可以考虑退赃一部分,对公安的积极信号作出回应。但是要尽量避免一次性全部退清,导致之后无筹码可用。

· 在侦查后期或是即将移送审查起诉期间,案件的证据基本已经固定,事实也基本已经查清,这时可以考虑向公安退赃,表明积极悔改的态度,可以抓住公安取保的最后窗口期。

· 审查起诉阶段和法院阶段,这时候律师已经能够全部查阅到案卷材料,案件已经相对透明,可以等待辩护律师完成全阅卷后,听取律师以及当事人本人的意愿决定是否退赃。退赃退赔作为法定的从宽情节,在这两个阶段也会更直观的对案件的结果造成影响,同时也会给检察院和法院留下积极悔改的印象。

总而言之,在大部分的刑事案件中当事人家属的经济情况较为有限,在退赃时更要谨慎,有时通过积极协商,部分退赃也能达到十分积极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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