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04/29 14:42:32 查看116次 来源:郭晨阳律师
案情简介
2023年3月,建德市某KTV因经营不佳,欲招募女性进行有偿陪侍服务。L某经朋友了解到该情况,于是联系A招募并管理女孩子对接给KTV进行有偿陪侍,L某从KTV收取的陪侍费用中抽成获取利润,L某从事20余天后离开,获利数万元。后经查,L某共介绍数十人进行有偿陪侍服务,其中半数为年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2024年6月建德市公安局以涉嫌组织未成年人进行违反治安管理活罪对L某刑事拘留。
后经辩护律师争取,L某被不予批捕,并于2024年10月25日被取保候审,案件继续侦查。取保详情可见往期文章(点击查看):成功案例 | L某涉嫌组织未成年人进行“有偿陪侍”一案成功取保候审(不予批捕)
办案经过
L某被取保候审后,郭晨阳律师并未因本案取得阶段性性成果而减少关注。与之相反,在L某与家人短暂团聚并简单处理完拘留期间积攒的外部事务后,郭律师立即让L某前往律所,面对面,抽丝剥茧式的向L某了解案情。
在与L某详细交谈,深度了解后,辩护人坚定了本案L某行为不构成犯罪的意见,由此,开始准备为L某争取公安阶段终止侦查,以及后续检察院阶段争取不起诉。
在详细查阅相关法学理论著作,以及全国同类型案例后,辩护人完善了之前所撰写的《侦查阶段初步法律意见书》《建议不予批捕法律意见书》中的观点,完成《侦查阶段法律意见书》并递交给侦查机关。
该意见中辩护人认为:
其一,L某的行为不属组织,其不应定性为组织未成年进行违反治安管理活动行为。
其二,即使否认辩护人上述观点,根据本案中未成年人的年龄,主观意愿,人数等判断,本案中L某等人涉案情节显著轻微,根据《刑事诉讼法》十六条之规定不认为系犯罪。且L某其多次提到,其在居间联系“老罗”时,会明确告知“老罗”不允许带领16周岁以下的女孩进行陪侍。辩护人认为《民法》规定十六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诚然,民法与刑法泾渭分明,但是民法在未成年人行为能力中留出了豁口,对刑法部分罪名的处理应有借鉴意义。
其三,本案即使被移送审查起诉,L某有自首情节,且系从犯,检察院极有可能作出法定不起诉或相对不起诉之决定,公安机关无移送案件至审查起诉之必要,在公安阶段终止侦查也可减少司法资源之浪费。
在辩护人提交上述意见后,承办警官表示会仔细参考,综合评判后会做出最终处理结果。
案件结果
时间一晃而过,距L某取保近两月,辩护人提交新意见一月有余,承办民警联系辩护人表示,已决定对L某涉嫌组织未成年进行违反治安管理活动一案终止侦查,但是其当时取保候审之保证金不再退还,而是作为行政处罚罚没。
得到消息后,辩护人当即联系L某告知其情况,并让其前往公安机关领取自己因涉案被扣押的手机等物品,当时L某正在外地,得到消息后立即前往了案件地,后续亲手拿到了《终止侦查决定书》,并对郭律师表示了诚挚的谢意。
一些思考
承办本案中,辩护人详细了解了涉案罪名,组织未成年人进行有偿陪侍被列为犯罪是出于对未成年人的保护,但是刑法在对未成年人进行保护的同时,也要考虑到不同年龄未成年人自由意志的选择。在未成年人已满16没有受到强迫且自己存在谋生意愿时,对于管理者和所谓组织者能否进行定罪值得商榷,刑法不能解决社会所有问题,要时刻保持谦抑性。
·刑法规定
第二百六十二条之二 :
组织未成年人进行盗窃、诈骗、抢夺、敲诈勒索等违反治安管理活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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