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04/29 14:50:50 查看46次 来源:郭晨阳律师
案情简介
2024年10月,C某某入职一家贷款中介公司,其在公司期间主要负责前端工作即筛选以及邀约具有贷款意愿的客户前往公司,客户前来公司后便交由其他工作人员对接办理贷款事宜。C某某工作一段时间后发现,其所在公司类似于AB贷模式,但是不同于一般AB贷的是,据其了解AB均知晓实际情况。2024年底,C某某产生离职意愿,但鉴于公司扣有其提成以及生活压力较大,一直未能离开。2025年1月14日杭州市某区公安以涉嫌合同诈骗罪对C某某刑事拘留。
办案经过
C某某被刑事拘留的次日其妻子便联系到了郭晨阳律师,但是因其妻子尚有两个哺乳期的幼儿需要照顾,故而其妻子近半年来对于C某某工作未过多过问,因而处于一问三不知的情况,仅是从告知拘留的侦查人员口中了解到C某某可能涉嫌合同诈骗。
郭律师知晓基本情况后详细为其解答了有关刑事案件程序问题,然后就可能涉及罪名根据经验进行了初步解答。其妻子充分认可了郭律师的专业性,当即委托郭律师介入该案。
接手委托后辩护人第一时间前往看守所会见C某某,从其口中了解第一手的案情,并为其解答一些法律疑问。
会见C某某后,辩护人对于案件基本情况有了全面的了解,对于整个行为的定性也有了初步把握,鉴于C某某妻子需照顾孩子,无法脱身,而案情又需当面说清。故,郭晨阳律师前往委托人所居住小区,并在小区的院子中就公司具体的行为模式、C某某的参与程度、案件可能的走向等等,全面的向委托人进行了分析。
时值腊月,近两个小时的面谈后,天色早已漆黑,但令辩护人惊奇的是,婴儿车中委托人的一对儿女在整个过程中不吵不闹,十分安静,仿佛知道大人们在谈重要的事情一般,但红扑扑的小脸也实在让人心疼,辩护人由此也感受到了肩上的重压,为C某某取保候审系本案当务之急。
依据常见“AB贷”看,贷款中介构成合同诈骗主要有两种情形:
一、贷款中介虚构可以为借款人办理贷款的事实,隐瞒实际是以其亲友身份办理贷款的真相,从中骗取高额手续费;
二、贷款中介存在虚构中间费用,骗客户支付高额居间费的行为,如虚构居间行为、虚构打通银行渠道等理由骗取客户的居间费。
辩护人了解本案后发现,本案C某某所在公司实际情况与典型情形存在不同,案件整体定性存在问题且C某某参与不深,于是第一时间约见承办警官沟通案情,并撰写了详细的《侦查阶段初步法律意见书》提交给侦查机关,简要意见如下:
一、关于本案的整体定性问题
(一)本案是否存在刑法意义上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使被害人陷入错误认识”存疑。...其一,针对C某某参与的招揽环节,几乎每个贷款中介公司在第一环节(招揽环节)都存在“夸大宣传、虚假承诺”的行为,目的都是为了“获客”,也就是用一些话术让A、B能够到公司来面谈,但如果从欺骗内容、欺骗程度、欺骗目的、欺骗后果等因素进行深度分析,招揽环节的夸大、欺骗行为是个别、局部事实的误导,目的也均是为了放大、强化客户的贷款需求,并不是导致客户处分财产的核心欺骗行为,属于民事欺诈,不宜以合同诈骗定性。其二,针对贷款操作环节,本案的核心欺骗行为应当是虚构借款人成功自行办理贷款、见证人无需承担还款义务的事实,但据辩护人了解,在这一环节,涉案公司与A、B均签订了书面贷款合同,A、B相互均知晓对方的存在,B对于自己系真实贷款人充分明知,涉案公司经办人员履行了释明义务,且B会自愿录制内容大致为“我自愿贷款、与他人无关”的视频,故可能并不存在虚构A是真实借款人、B仅为见证人或保证人的说法,A、B也并没有因此陷入直接导致处分财产的错误认识。
(二)涉案人员不存在非法占有之目的。一是涉案公司系贷款中介,收取服务费等中介费用系合同权利;二是以营利为目的”不等于“非法占有”。
二、关于C某某涉案行为的定性以及发挥的作用
其一,C某某并不具备合同诈骗的主观故意。C某某的本职工作和职位决定了其不能也没必要接触后续“贷款操作环节”,跟银行如何对接、贷款合同如何签订、贷款何时下款、如何收取手续费等事实其均一概不知情。
其二,C某某入职时间较短,并未接触核心业务,也从未接受过专业的法律培训或指导,其仅在领导支配下实施领取薪资的职务行为,可能确实缺乏违法性认识的可能性。
其三,即便否认上述观点,认定C某某构成犯罪的,其在共同犯罪中处于次要、边缘化的地位,起辅助作用,更适宜认定为从犯,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对其从轻、减轻处罚。
三、其他从宽处理情节,坦白、认罪认罚等。
而跟办案警官沟通后,其表示涉案人员众多,证据复杂,需仔细审查,年关之前取保概率不大。但是对方明确表示会详细参阅辩护人提交的意见,综合考量C某某在本案中的地位和作用,再决定强制措施如何适用。
案件结果
春节假期之后,辩护人立马前往看守所会见了C某某,并考虑到案件基本事实、证据已经固定,与办案人员再次沟通后,辩护人立即提交了《取保候审申请书》。
申请书提交的次日,承办人员电话告知C某某妻子准备前往办案机关为C某某办理取保候审手续。郭晨阳律师不负所托,本案取得了初步的良好结果。
C某某在取保后,第一时间处理完家事便前往律所与郭律师交流案件,在交流过程中,其感激之情溢于言表,目前案件仍在进一步办理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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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规定
第二百二十四条【合同诈骗罪】
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
(二)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
(三)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
(四)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
(五)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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