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功案例 | W某某涉嫌伪造国家机关公文、印章罪一案成功取保候审

2025/04/29 14:53:30 查看31次 来源:郭晨阳律师

案情简介

2024年2月某日,杭州市某区W某某出于一时斗气和戏谑的心态,从网络上搜寻了杭州某区政府所发带有政府公章之公告,后对其内容进行了修改,并将修改后的公文(两张)以图片的形式发送到了有数百人的中介群中,造成了较大影响。

事件发生后次日,公安人员联系W某某说明情况,W某某前往后,当晚被以涉嫌伪造国家机关公文、印章罪刑事拘留。

 

办案经过

W某某被拘留后,其妻子焦急万分,因从未经历过刑事案件,且其怀有身孕正处于保胎的关键阶段,故而急切需要专业的刑事律师帮忙全权处理该案。

经熟人引荐和介绍,W某某得知了郭晨阳律师,在和郭律师简单的电话沟通后,约定了第二日面谈。

见面后,根据W某某妻子了解到的案情,郭律师从构罪标准、实务处理、类案处罚以及刑事案件程序等全方面的为其进行了分析,沟通后,其非常认可郭律师的专业性,当即决定全权委托郭律师处理该案。

 

在了解完案情闲聊家庭情况时,郭律师方才得知,W某某妻子曾因身体原因多次未能怀孕生育,本次怀孕后需频繁前往医院注射药物进行保胎,而目前正处关键阶段,郭律师由此感到责任巨大,为W某某申请取保候审迫在眉睫。

委托后,辩护人第一时间前往看守所会见了W某某,安抚了其情绪并为其解答了法律问题。

会见后,郭律师联系了办案人员初步交流了关于本案的看法和意见,并表示后续会提交详细的法律文书,初次交谈效果良好。

因本案案情较为简单且系单人单案,故而辩护人预估案件并不会拖延日久,很可能会较快的作出决定。

会见W某某正值周五,在接下来的周末中,辩护人多方查询资料,因尚无司法解释明确规定伪造不同公文、印章的入罪标准,辩护人专门咨询了多位体制内朋友了解该类案件的一般处理原则,最后加班加点的撰写了《取保候审申请书》,并于周一一早递交给办案机关,为W某某申请取保,简要意见如下:

一、关于W某某涉案行为之定性。辩护认为W某某系出于整蛊、恶作剧心理实施了涉案行为,本身并无积极侵害法益之故意,且涉案图片中所谓之公文、印章多有明显错漏。故而,辩护人认为,W某某涉案行为是否构罪有待商榷,主要分两点论述。

 

(一)W某某涉案行为是否侵害本罪保护之法益存疑

...若认为W某某构罪,其行为必然侵犯了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的公共信用。但是,辩护人认为W某某在涉案群聊中所发图片无论格式还是内容均不严谨,不足以使他人相信系真实的政府文件。如W某某对印章机关主体名称特别进行了修改,将“杭州市某某区政府”修改为“抗”州市某某区政府,公共信用作为相对抽象的概念,其内涵与外延有较大弹性,要判断W某某之行为是否侵犯公共信用毫无疑问要从涉案图片的实质效能进行分析,本案W某某所发图片,普通成年人只需稍微认真加以分别便能发现不妥,故无论是从形式、内容或是外观上,涉案图片均难以使普通成年人确信该公文、证件、印章由国家机关出具。

同时,辩护人认为W某某之行为更宜认定为民法上的戏谑行为,认定其行为构成犯罪并对其科处刑罚过于严苛,且本案与一法学经典案例也较为类似,即制造抬头为“中国人冥银行”的纸币一般而言不能认定其构成伪造货币罪,本质便是该行为并未扰乱货币流通及信用,本案或可参考该案例认定处理。

(二)W某某涉案情节轻微不宜认定为犯罪

刑法第二百八十条没有明确规定入罪门槛,但从实践来看,该罪通常要求达到一定的情节才构成犯罪,也只有如此才能妥当界分刑事处罚与行政处罚并符合司法实践的惯常做法...《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与盗窃、抢劫、诈骗、抢夺机动车相关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7〕11号)第二条对伪造、变造、买卖机动车行驶证、登记证书构成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设置了“三本以上”的入罪门槛。

因此,辩护人认为,在无相关司法解释明确入罪标准之前,或可参考上述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以三份作为刑法第二百八十条所涉罪名的基本入罪门槛,而本案W某某并未达到这一标准,不宜认定为犯罪,对其施以行政处罚更为恰当。

二、本案W某某存在诸多从宽处理情节。W某某系自首,初犯、偶犯等可对其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三、杭州市内相同案件在强制措施的适用上均系取保候审。

 

案件结果

在侦查机关签收辩护人所邮寄《取保候审申请书》的次日,承办人员电话告知郭律师,已经详细的审阅了辩护人意见,其认同辩护人观点,不日将对W某某取保候审,并让辩护人通知W某某家属准备好办理取保候审手续。

次日一早,公安通知W某某妻子为W某某办理取保手续,当天下午,W某某重获自由,时隔多日再次见到妻子。

 

W某某取保侯后,第一时间处理了拘留期间耽搁的事务,然后携妻子一同前来律所感谢郭律师,看到夫妻二人团聚,郭律师也由衷地为其高兴。

目前案件正在进一步办理之中,郭晨阳律师也在为案件更好的结果而努力,争取公安阶段终止侦查或检察院阶段不起诉!

 

刑法规定

第二百八十条【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伪造、变造、买卖或者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罪】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

【伪造、变造、买卖身份证件罪】伪造、变造、买卖居民身份证、护照、社会保障卡、驾驶证等依法可以用于证明身份的证件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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