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04/29 14:56:59 查看18次 来源:郭晨阳律师
前言
《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规定:“辩护律师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会见权是律师办理刑事案件不可或缺的权利,其重要性不言而喻。办理一起刑事案件,会见往往贯穿案件始终,而案件不同阶段会见次数、作用均有所不同,刑事案件分为三个阶段,会见虽不脱离这一框架但是仍可继续细分,笔者在此将其大体分为【首次会见】、【拘留后批捕前会见】、【侦查批捕后会见】、【审查起诉后会见】、【庭前会见】、【庭审后会见】,本文笔者在此就以自身办案经验为主,对其做逐一分析。
如何会见
1、首次会见
首次会见毫无疑问是刑事案件中最重要会见之一,一般来讲刑事案件中无论是被羁押之当事人,还是在外之家属均无接触刑案之经验,在案件发生之后当事人与家属内外相隔。
若是家属并不清楚其平日工作、生活,则可能低估案件之严重程度,从而错过黄金时间,但若太过拔高,忧心忡忡反而会过犹不及。故而律师初次会见需内安当事人惶恐之心,外解家属焦急、忧虑之心。初次会见,律师主要的目的有以下三点:
其一,了解案件详细情况判断案件后续走向及侦查方向。仔细了解侦办人员讯问的问题、犯罪嫌疑人的陈述情况、案件事实和证据情况,以及自首,立功等有利情节(笔者办理案件时侦办机关忽略掉之情况屡见不鲜),为后续取保、辩护工作打下基础。
其二,提供法律咨询和相关指导保障其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一是犯罪嫌疑人被采取押性强制措施后,就会陷入孤立无援的处境,容易产生悲观的情绪,很多人没有基础的法律认识,面对公安机关提审时,往往会容易作出对自己不利的供述,不知道如何去表达对自己有利的供述,容易被公共机关诱供、骗供、指供(如侦查人员常见之“你这个事情不大,你老实交代,我们简单做个笔录,交代完了,你就可以回去了”“你的同伙把事情都交代清楚了,说你是主犯”等),鉴于羁押之初侦查人员提审最为频繁,大多笔录均系此时固定,一旦作出非本意、不真实供述,后续想要再推翻就要付出数倍努力,相对困难,故律师首次会见需将其中风险及如何正确做笔录之经验、技巧予以告知。
二是就嫌疑人自身涉案行为作出法律分析,解答其法律疑问,让其了解自身是否构罪、侦查机关依据为何、后续可能之走向、刑事案件程序问题(如羁押期限)等,正所谓知己知彼,百战不殆,两眼一抹黑,事事不知自然容易心慌恐惧,若是对于基本情况做到心中明白,那么嫌疑人在看守所这种环境之下也能好过不少。
三是了解外面急需处理事务,传达亲友关心并对其进行心理支持和安抚。嫌疑人在被羁押期间通常会面临巨大的心理压力和焦虑,有时不免会产生如“家里人是不是不管我了?”“自己给家人添麻烦了”等或担心或自责之负面情绪,家人之关心,律师之安抚均是帮助其保持冷静和理智之良药。
2、拘留后批捕前会见
犯罪嫌疑人被刑事拘留后,按照刑诉法规定,最长拘留期限为30天,检察机关审查批捕期间最长为7天,两者相加,就是刑事案件中大家常说的“黄金37天”。
在这一期间是证据固定最集中,也是案情变动最激烈之时间段。很多嫌疑人是取保候审还是继续羁押均可能在一念之间,且鉴于侦查阶段案件并不透明,唯有多频次会见才能得知侦查人员有无讯问、讯问内容有哪些,了解侦办动向,不错过时间窗口,恰逢其时的与侦办人员交换法律意见,向侦办机关提交法律文书如《侦查阶段法律意见书》《取保候审申请书》等。注:笔者团队该阶段至少每周会见一次。
需要强调的是,黄金37天并不意味着一定会羁押满37天,拘留有3、7、30天,而审查批捕7天在任何时间均可能做出决定。而法律规定审查批捕,检察官必须提审嫌疑人,故而案件移送审查批捕后,律师前往会见当事人尤为重要,可以据此了解检察官提审情况并提交《建议不予批捕的法律意见书》。
3、侦查批捕后会见
嫌疑人如果被检察机关决定逮捕,说明当下的证据条件满足了逮捕的要求,在“捕诉一体化”的制度下,案件进入到审查起诉阶段成为了大概率事件。
一般来讲,此时证据基本已经固定(提讯减少,乃至于不再提讯),案情短时间内也不会有巨大之变动,与之相对应,强制措施适用一般也不会变动。
这个阶段的时间周期往往较长,以侦查机关移送检察机关进行审查起诉作为时间节点,在这之前的会见,均是核对、了解案件的一些具体细节,根据案件发展的方向,寻找取保的可能。注:笔者团队该阶段会见一般为半月至一月一次。
4、审查起诉后会见
案件移送审查起诉后,律师的第一要务即是阅卷,全面了解指控嫌疑人构成犯罪的证据材料。
在阅卷后,要通过会见向嫌疑人核实当事人自己的笔录,确认是否系其本人所述,根据笔者的习惯,在笔录中的一些关键事实会反复多次的向嫌疑人确认是否是其所述,若不是为何签字核对,若系非法获取后续可能会选择排除。
该阶段会见也是辩护律师确定辩护思路的关键环节,会见的质量乃是重中之重,如是三五分钟了事,失去了会见之意义,会见系为办案而服务,而非为了会见而会见。
此外,这个阶段,辩护律师工作重心是与本案检察机关承办人进行沟通,阅卷后形成辩护意见,根据实际情况,如无罪辩护,适时提交不起诉意见,如罪轻辩护,对于案件证据中存在的问题及量刑情节提交辩护意见。
该阶段会见的频次根据案件的情况有所不同,主要取决于和承办检察官的沟通情况,如对方认可辩护意见自然会见频率较低,而若存在较大的争议,会见次数则较多以便及时和嫌疑人沟通,令其也有所预期。
5、庭前会见
案件移送后,基本辩护策略已经确定不再会有较大变动,会根据与法院的沟通情况决定是否临时会见,而如无变化会见频次与逮捕后情况相同,会见中让被告人了解案件最新情况。
但是,在确定开庭日期后,无论何种案件笔者均会在庭前会见被告人,对于被告人而言,庭审程序是陌生的,因此需要辩护律师通过会见向被告人充分释明庭审的程序以及各个程序的重点。特别是对于庭审发问环节以及被告人其他需要发言的环节,进行充分沟通。笔者办理案件中不乏见到某些认罪认罚被告人在庭审中因为过多纠结一些细节或是错误理解了一些话语而进行解释,结果解释越多越错,最后导致认罪认罚被撤回,令人叹息。一般来讲有辅导有以下内容:
其一,向被告人详细介绍刑事诉讼一审的庭审流程、有哪些环节;
其二,向被告人预测审判长和公诉人的发问内容;
其三,向被告人告知辩护人在庭审的发问内容,笔者会依据所拟发问提纲向当事人模拟法庭发问情况,令其心中有数。
庭审是严肃的,任何庭审中的发言都是要记录在案的,而在这样一个环境中,想让一个从未经历过的被告人顶住压力十分困难,尤其是在一些重大、疑难、复杂甚至于无罪辩护的案件中。唯有庭前进行充分的指导。
在以“审判为中心”的司法体制下,庭审想要一个好的结果并非是辩护律师一人独自努力而能达到,庭前会见指导必不可少。
最后,通过会见确定辩护观点,辩护策略,同时充分对被告人进行心理疏导,调整心理状态自是应有之义。
6、庭审后会见
刑事案件并非第一次庭审后就万事大吉,律师的工作也宣告结束。复杂案件中,退回补充侦查,申请调取证据,二次开庭等情况屡见不鲜。
因此,辩护律师要根据案件情况安排时间会见被告人,对于迁延日久的案件笔者一般最少也是一月一见,毕竟被告人在看守所羁押日久,被告人也十分期待辩护律师能够带来家人的讯息。刑事案件也是对被告人心态的一种考验,若是心灵防线崩溃乃至于消极、厌世,我想案件再好的结果也无法挽回。
刑事大多数均是一审结案,二审案件较少不同案件会见情况自有所不同,笔者一般依照案件需求保持会见频次。
总结
刑事案件律师会见不是单纯见上当事人一面那么简单,而是通过会见进行多项辩护工作。本文也仅是笔者经验之谈,不同律师或有不同的办案风格。但总的来说,律师介入一件刑事案件后,一般需要会见三、五次以上,案情复杂的十多次会见必不可少,专业的、高质量的会见工作是实现有效辩护的必要条件,时刻牢记会见系为了辩护而服务。
最后,笔者想说,有时一次合理会见时机的选择,可能使得案件取得突破性进展,可能成为解除羁押之前奏,也可能为内心煎熬的当事人送去了一丝希望和曙光,唯有合理利用会见权,才能更有效地、最大化地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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