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辩前沿 | 从3·15看家电维修、管道疏通、搬家服务等行业中存在的刑事风险!

2025/04/29 15:01:46 查看23次 来源:郭晨阳律师

前言

2025年央视“3·15”晚会曝光了国内知名家政维修平台“某某鸟”服务中虚构故障、资质造假、高额抽佣及收费等一系列乱象,燃气灶因电池帽未取下导致无法点火,维修师傅却谎称需更换点火器,水龙头未打开被收取100元“维修费”等情况不一而足...

简单搜索可知(3月24日),如搬家服务中"坐地起价"、管道疏通中“天价疏通剂”、再到家电维修中"无病乱修、小病大修、乱收费"等情况绝非突然出现,早在“3·15”晚会之前,相关行业乱想已然存在,仅是未引起普遍关注。

而笔者团队也曾经办数起相关刑事案件,如正在办理中的搬家公司坐地起价模式被检察机关认定为强迫交易、寻衅滋事罪,并认定为“恶”势力犯罪集团。

“3·15”晚会播出后,国家迅速回应社会关切,全国各地公安机关采取雷霆行动对相关行业乱象予以整顿、打击,大量人员涉刑。笔者以此为引,就上述人员行为可能涉嫌的罪名、过往案件如何裁判简要分析。

 

1、强迫交易罪

一、强迫交易罪认定标准

其一,在强迫交易罪中,自愿性处于首要位置。强迫交易罪保护的是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法律行为,是这种交易双方之间公平、自愿、等价有偿的相对合同关系。强迫交易是对交易中一方以“暴力、威胁手段”破坏自愿、公平、等价有偿原则之交易秩序,而侵害了交易相对人的人身权和财产权的行为。

其二,在强迫交易罪中,手段需有暴力、威胁性质。该暴力、威胁要足以使被害人产生恐惧、恐慌进而形成心理强制,从而不得不完成交易。司法实务中,一般认为强迫交易罪在手段上包括但不限于轻微暴力或轻微暴力威胁、非暴力威胁、软暴力威胁等。

 

二、何种行为构罪

无论是家电维修、管道疏通抑或是搬家服务,若提供服务过程前承诺低价,但在服务过程中,索要明显不合理费用并采取软硬暴力、威胁方式强迫他人接受服务的,毫无疑问将可能涉嫌强迫交易罪。

如搬家搬到中途要按米数收费、不合理增加平移费等,管道疏通、家电维修途中加收不合理费用,交易人拒绝就不复原、不离开等行为均可能构罪。

而一旦超过必要限度且有组织、团伙性犯案,很有可能被认为系为非作恶,欺压百姓,扰乱经济、社会生活秩序的“恶势力”犯罪集团,将从重处罚。

 

三、案例:

1、(2021)京0105刑初605号,北京四方兄弟搬家有限公司等强迫交易罪一案中,被告单位北京四方兄弟搬家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四方兄弟公司”)为攫取非法利益,其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赵**通过电话与客户约定较低搬运费用,诱使客户使用该公司搬家服务,后指使担任车组长的被告人徐**、任**、豆**、豆**、文**等人在搬运服务过程中,单方提高搬运费用,并以停止搬运、拒不离开、言语威胁等方式强迫客户支付较高服务费用。法院认为,搬家人员之手段,扰乱了被害人的正常生活,足以使他人产生恐慌心理进而形成心理强制,属于强迫交易中的“威胁”行为,且该行为,一方面破坏了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另一方面侵害了被害人的交易自由,属于以威胁方法,强迫他人接受服务的行为,构成强迫交易罪。

2、(2021)沪0120刑初882号,王**等涉强迫交易罪一案中,2020年11月至2021年2月,被告人范*1在网络上以“蚂蚁联营”名义发布搬家服务信息,在被害人电话咨询后,以较低价格、无另外收费等诱使被害人下单,后纠集被告人田*、王**等人上门提供搬家服务,搬家过程中催促被害人签订含收费不合理条款的搬运合同、坐地起价,利用被害人担心住址信息泄露、不想惹麻烦等心理,采取多人围住被害人、语气强硬、态度凶恶、摔合同等方式,向多名被害人索要高额搬家费用。法院认为被告人范*1等人构成强迫交易罪,且属于“恶势力”,应予严惩。

2、寻衅滋事罪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行为人为寻求刺激、发泄情绪、逞强耍横等,无事生非,实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的行为的,应当认定为“寻衅滋事”。

寻衅滋事罪作为以前“流氓罪”的存续,其本身就有极强的口袋性质,很容易达到入罪标准,刑法规定的情节不多,但是各情形延申至司法解释均有“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其他情节恶劣的情形”类似的兜底条款。

 

笔者承办的搬家案件中,侦查机关即就部分事实指控寻衅滋事罪,如搬家过程中将物品拉回公司、非法获得交易人联系方式主动上门服务被拒绝后索要出车费等行为。

 

3、诈骗罪、合同诈骗罪

诈骗罪,客观构成要件要素:行为人虚构事实隐瞒真相→被害人陷入认识错误→被害人处分财产→被害人受到财产损失;主观构成要件要素:行为人有非法占有目的以及诈骗故意。

315晚会中所曝光,维修人员通过虚构故障、夸大维修难度或编造虚假理由等手段,使消费者陷入错误认识,进而支付虚高费用,属于“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财物”的典型诈骗行为,若平台系统性培训维修人员实施此类欺诈行为,可能会构成诈骗罪的共同犯罪。

同样的,管道疏通工人为拿到平台高额分成,夸大堵塞情况和疏通剂效果及价格、趁客户不注意摆出空瓶子假装已经使用了疏通剂、把一瓶疏通剂掺水兑成多瓶、故意用纸巾等物品堵塞下水道恶化堵塞情况,使消费者陷入错误认识,进而支付虚高费用也属于诈骗,可能也会涉嫌诈骗罪。

 

再者,平台若以“正规维修服务”名义与消费者签订维修服务合同,但实际通过虚假维修项目、虚报配件价格或伪造服务内容骗取钱财。由于用作欺骗手段的维修服务合同具有市场经济性以及该合同的签订和履行存在扰乱市场秩序的可能性,平台可能涉嫌合同诈骗罪。

 

案例:

(2023)沪0113刑初672号,郑某等诈骗罪一案中,2020年至2022年8月期间,被告人任*在原籍寻找厂家以5元的价格批量订购自制的“某某管道疏通液”,在淘宝网上注册“某某清洁日用店”网店,标注虚高售价每瓶428元,并组织他人通过原价购买再暗中返款的方式进行刷单,制造虚假的购买记录,先后招募管道疏通工被告人王**、李**、焦*、于*、郑**等人,在上门疏通过程中,以主管道堵塞等为由,刻意夸大维修难度,尔后推荐客户使用“某某管道疏通液”,谎称系淘宝上“实价”428元购买,或让客户自行搜索淘宝同款产品价格,或展示虚假的购买记录,实际管道疏通工从任*处购入疏通液的成本仅为5至10元不等,以此骗取被害人钱款。最终,法院认为郑某等人均构成诈骗罪。

 

小结

自央视“3·15”后,笔者收到海量咨询,咨询者家属大都被以涉嫌强迫交易罪、诈骗罪刑事拘留,对此笔者建议,应尽快委托律师会见。

一是因同类案件多,牵扯范围广,且大多人员均是异地带回,警力资源有限,很多嫌疑人尚未详细、全面的做笔录,刑事案件中笔录非常重要。从未经历过刑事案件的嫌疑人很可能在重压下,于后续的提讯中作出不实且不利自己的供述,委托律师会见在安其心的同时,也可传授应对提讯的合理、合法技巧。二是同嫌疑人全面了解案情,综合评估案件严重程度,为后续的取保和辩护做好铺垫,抓住刑事拘留“黄金37天”的取保机会。三是全面为其进行法律分析,让其做到心中有数,安抚内心惶恐的情绪,刑事案件是长线作战,良好的心态尤其重要。

 

“3·15”晚会如同一面照妖镜,掀开了很多行业的遮羞布,将其违法、犯罪行为赤裸裸的展现在大众面前。舆论热潮当前,国家毫无疑问会进行铁腕处理,而在“矫枉必须过正”的舆论背景下,一些定性模糊、情节轻微的情况或许也会被波及其中,故而一旦涉案,委托专业人员处理不失为最好的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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