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功案例 | M某涉嫌帮信罪一案成功认定自首终获不起诉决定

2025/04/29 15:09:04 查看94次 来源:郭晨阳律师

案情简介

2024年6月初,西部某市M某因个人经济情况困难,还贷压力大,生出进一步借贷短期缓解压力想法,但其已无法从正规平台及渠道贷款,内心焦急开始求助于网络,后网络上自称“王经理”某助贷专员联系到M某,声称其可以帮助M某申请个人贷款,不过需M某提供部分个人信息。M某抱着“死马当活马医”的心态,将自己的银行卡、手机卡均寄给所谓“王经理”配合申办贷款,并远程提供认证等帮助。

后经了解得知,所谓“王经理”系诈骗团伙成员,其通过M某所提供银行卡与电话卡收取浙江两被害人诈骗款近200万元,其中部分款项被及时冻结。案发后杭州某区公安机关跨越千里将其带回并初步以诈骗罪刑事拘留。

 

办案经过

M某被带走以后,其家人焦急万分,不知所措,最后决定让M某亲哥哥前往杭州进行处理,其哥哥在路途中提前联系到了郭晨阳律师,在电话沟通中其初步了解了刑事案件的基本流程。

 

在到达杭州与郭律师面谈后,决定委托郭律师处理该案。郭律师接受委托后,经会见M某,提交详细《取保候审申请书》,与办案人员多轮沟通、洽谈,成功为M某取保候审。详情可见往期文章:案例分享 | 取保候审成功案例

M某取保候审后,案件进入平静期。在此期间,经辩护人多次沟通,本案的定性也由诈骗变为了帮信

数月后,案件由公安机关移送至检察院审查起诉,了解到该请款后,辩护人第一时间联系承办检察官初步交流意见,并申请查阅案卷材料。辩护人详细查阅案卷后发现两个关键问题:

一是,根据在案证据即M某与所谓“王经理”的微信聊天记录,难认定M某主观明知,M某在犯罪主观认定方面客观证据明显不足

二是,根据M某当地协查公安机关出具的《抓获经过》及杭州公安出具《情况说明》记载,M某系被抓获归案,该请款与实际情况不符,且日期记载也存在错误

上述两问题直接影响M某定罪、刑罚与否,就自首问题,辩护人第一时间和M某电话及微信确认相关细节,并要求M某尽快收集相关证据,包括但不限于当日与办案人员的通话记录工作地点的监控视频资料家人朋友的证言等。

 

经确认、核对之后,辩护人立即着手撰写《建议对M某作出不起诉决定的法律意见书》,其中就主观方面以及自首情节作出了详细的论述,并建议检察机关联系侦查机关发出协查函,明确到案情况,核心意见如下:

其一,对于M某是否明知他人将利用自己提供的银行卡、手机卡实施犯罪需审慎考量。

根据最高检的有关解答…对于行为人提出的‘为了申办贷款而将银行卡提供给他人刷流水’的辩解,可结合分析行为人是否具有办理贷款的现实需求、是否具有申请办理的实际行为、是否具有跨地域流动、使用即时通讯工具销毁通讯记录等异常行为表现、是否为办理贷款支出合理费用等方面,综合认定其是否具有帮信罪的主观明知。

首先,本案M某客观上有迫切申办贷款的现实需求。其次,根据在案证据显示,M某主观上确实认为自己在申办贷款。最后,M某涉案行为发生期间从未离开过本地,也未约定除贷款外的任何好处费,且后续在连续催促所谓王经理未获答复后,其也未有销毁通讯记录等异常行为。

综上,本案中M某的种种行为足以表明其并无帮信犯罪的主观明知,本质上M某更类似于被上游诈骗分子所利用之工具,其本人一定程度上可认为是受害者。

 

其二,关于本案中M某自首认定问题。案卷材料中某某市公安局所出具之M某抓获经过(证据卷P3)及某某派出所所出具记载M某归案详情的情况说明(证据卷P127)均与事实不符...M某应属自首。

辩护人在提交详细的书面意见后,持续跟进案件进展。经沟通,承办检察官告知辩护人已经充分参阅意见,并将就自首认定提讯M某,后续也将要求侦办机关进一步核实案件真实情况,案件最终结果,需等待核查之后确定。

 

案件结果

案件持续推进,辩护人多次联系检察院询问案件进展,得到的答复均是在慎重考量,因M某涉案金额较大,要考虑到被害人方影响。

对此,郭律师仍坚持从构成要件以及情节上为M某辩护,认为M某即便不符合法定不诉情形,在认定自首的基础上,可对M某依法作出相对不诉,检察官表示会参考辩护人的意见。

时间飞逝,农历新年过后,承办检察官某晚突然联系辩护人,告知检察院认定M系自首,并综合参考辩护意见决定对M某作出不起诉决定并举办听证会,但是需M某象征性退赔一些款项。

因M某确实经济状况困难,且其所在地距杭州尚有两千余公里,辩护人经和检察官、商讨,为M某争取为线上听证并将退赔金额减少至5000元。

 

同承办检察官沟通后,辩护人第一时间将消息通知M某,M某和其家人万分开心,对郭律师感谢不断。

后续,M某及时缴纳退赔款项并经线上听证会后,收到了来之不易的不起诉决定书,本案告一段落,M某也将开启人生新阶段。

 左右滑动查看不起诉决定书

 

小结

笔者作为专业刑事辩护律师,亲眼见过很多本身能够轻判的案子被重判能判缓刑的案子被判实刑能不起诉的案子被起诉判缓刑,这些案件大都有一个共同点,即涉案当事人未聘请专业律师,或是聘请律师过晚,案件事实木已成舟。

这种情况下,即使办案机关后续得知部分情节可能认定有误,但程序回转已无可能,且情节存在与否都在自由裁量权范围之内,故而也不会再折腾,当事人也只能接受该结果。

故而,刑事案件有时多认定一个情节或及早介入一个阶段,当事人可能就从缓刑变成不起诉,这是有犯罪记录(俗称“案底”)和无犯罪记录的天壤之别,遇到刑事案件,冷静应对,并尽早咨询专业人员方是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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