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案须知⑥ | 监狱服刑人员减刑、假释事宜详解!

2025/04/29 15:11:50 查看25次 来源:郭晨阳律师

 一、减刑、假释的功用及规范基础

减刑、假释是激励罪犯改造的刑罚制度,减刑、假释的适用应当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最大限度地发挥刑罚的功能,实现刑罚的目的。

主要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补充规定》。

减刑制度:《刑法》第七十八条规定

 

假释制度:《刑法》第八十一条规定

 二、减刑规定

1. “可以减刑”的考察因素(综合考量)

(1)犯罪的性质和具体情节;(2)社会危害程度;(3)原判刑罚;(4)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履行情况;(5)交付执行后的一贯表现。

 

2. “确有悔改表现”需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认罪悔罪;(2)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3)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4)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注:三类罪“确有悔改表现”的特殊规定

 

3. 有“立功表现”的认定条件

(1)阻止他人实施犯罪活动的;

(2)检举、揭发监狱内外犯罪活动,或者提供重要的破案线索,经查证属实的;

(3)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的;

(4)在生产、科研中进行技术革新,成绩突出的;

(5)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表现积极的;

(6)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较大贡献的;

· 有“重大立功表现”的认定条件

除“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与上述立功表现认定不同,其他情形皆变为重大。

 

4. 判有期徒刑减刑的起始时间、幅度、周期

(1)有期+一般罪名

【起始时间】

【减刑幅度】

【减刑周期】

 (2)有期+特殊罪名

【十年以下的特殊规定】

【十年以上的特殊规定】

 

5. 判无期徒刑的减刑起始时间、幅度、周期

(1)无期+一般罪名

【起始时间】

符合减刑条件的,执行二年以上,可减

【减刑幅度】

【减刑周期】

无期—先有期—再减刑

减刑间隔时间不得少于二年。

罪犯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不受上述减刑起始时间和间隔时间的限制。

(2)无期+特殊罪名

 

6. 判死缓改无期的减刑起始时间、幅度、周期

(1)死改无+一般罪名

【起始时间】

符合减刑条件的,执行三年以上方可减

【减刑幅度】

【减刑周期】

比照上述无期徒刑减刑处理

(2)死改无+特殊罪名

·特别说明:所谓特殊罪名均不是一个罪名,而是刑法某一章某一节的全部罪名

如:职务犯罪罪犯系刑法分则第八章、第九章规定的贪污贿赂罪14个罪名,渎职罪37个罪名。

 

7. 死缓实际执行刑期(最少2+15)

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罪犯经过一次或者几次减刑后,其实际执行的刑期不得少于十五年,死刑缓期执行期间不包括在内。

 

8. 限制减刑的死缓改无期后的再减刑

幅度不超6个月、间隔不少于2年、重大立功间隔可缩幅度不超1年

 

9. 终身监禁的死缓改无期后不再减刑

 

10. 短期罪犯的减刑(可酌情减、实际执行不少于一半)

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余刑不满二年的罪犯,可以酌情减刑,减刑起始时间可以适当缩短,但实际执行的刑期不得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

 

11. 其他

(1)宣告缓刑的罪犯,一般不适用减刑,重大立功可参照减刑;

(2)服刑期间再犯罪:

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执行期再故意犯罪:

①新罪被判处有期徒刑的,自新罪判决确定之日起三年内不予减刑;②新罪被判处无期徒刑的,自新罪判决确定之日起四年内不予减刑。

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又故意犯罪,未被执行死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的期间重新计算,减为无期徒刑后,五年内不予减刑。

 

三、假释规定

1. 一般犯罪的假释

【起始时间】

(1)有期徒刑+执行过半

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罪犯假释时,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的时间,应当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2)无期徒刑+至少13年

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假释时,刑法中关于实际执行刑期不得少于十三年的时间,应当从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判决生效以前先行羁押的时间不予折抵。

(3)死缓+至少17年

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罪犯减为无期徒刑或者有期徒刑后,实际执行十五年以上,方可假释,该实际执行时间应当从死刑缓期执行期满之日起计算。死刑缓期执行期间不包括在内,判决确定以前先行羁押的时间不予折抵。 

 

【减刑后假释的间隔时间】

(1)减刑后又假释的,间隔时间不得少于一年;对一次减去一年以上有期徒刑后,决定假释的,间隔时间不得少于一年六个月。 

(2)减刑后余刑不足二年,决定假释的,可以适当缩短间隔时间。

 

2. 特殊犯罪的假释限制(不予假释)

(1)对于依照刑法分则第八章贪污贿赂罪判处刑罚的原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罪犯,拒不认罪悔罪的,或者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者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不予假释。

(2)对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罪犯,不得假释。因前款情形和犯罪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罪犯,被减为无期徒刑、有期徒刑后,也不得假释。 

(3)对于生效裁判中有财产性判项,罪犯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者不全部履行的,不予假释。 

 

3. 可放宽条件的假释

过失犯、中止犯、被胁迫犯、防卫过当、紧急避险、犯罪时未满十八周岁、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生活难以自理、改造表现特别突出的、其他可以从宽假释情形的罪犯可放宽。对符合减+符合假=可以优先适用假释。

 

四、贪污贿赂罪犯特殊规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补充规定》可知:



1. 不认罪及能退不退不减刑

对拒不认罪悔罪的,或者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者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不予假释,一般不予减刑。



2.判有期徒刑

【起始时间】

十年上+执3=可减、十年下+执2=可减

【减刑幅度】

(1)确有悔改表现或者有立功表现的,一次减刑不超过六个月有期徒刑;

(2)确有悔改表现并有立功表现的,一次减刑不超过九个月有期徒刑;

(3)有重大立功表现的,一次减刑不超过一年有期徒刑。

【减刑间隔】

十年上+间隔2年、十年下+间隔1年6个月。



3.判无期徒刑

【起始时间】

符合减+执4年=方可减刑

【减刑幅度】

(1)确有悔改表现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为二十三年有期徒刑;

(2)确有悔改表现并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为二十二年以上二十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3)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为二十一以上二十二年以下有期徒刑。

【减刑间隔】

减有期+间隔2年。



4. 判死缓

【起始时间】

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减为无期徒刑后,符合减刑条件的,执行四年以上方可减刑。

【减刑幅度】

(1)确有悔改表现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

(2)确有悔改表现并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为二十四年六个月以上二十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3)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为二十四年以上二十四年六个月以下有期徒刑。

【减刑间隔】

减有期+间隔2年



5. 重大立功的例外

罪犯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减刑时可以不受上述起始时间和间隔时间的限制。



6. 假释从严

对本规定所指贪污贿赂罪犯适用假释时,应当从严掌握。

 

 附:监狱提请减刑假释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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