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功案例 | Z某某涉嫌掩隐罪情节严重一案成功取保(不予批捕)

2025/04/29 15:15:33 查看34次 来源:郭晨阳律师

2025年1月,浙江某地Z某某想赚取外快,后通过互联网结识多位身份不明人员,在上述人员引导下,其召集数人一同为其提供线下取现,换U(虚拟币)结算帮助,并从中抽成获利,Z某某内心明知自己取现之现金来源系黑灰产业,整个行为持续半月有余。后当地公安机关发现案件线索,以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对Z某某刑事拘留,经了解得知,Z某某涉案期间共取现换U80余万元,经串并案查证属实金额超过10万元,属刑法规定之情节严重情形。

 

01前期介入

本案案发后,Z某某的姐姐为其处理,因Z某某在被刑事拘留前曾委托律师处理过自己的民事纠纷案件,故而案件发生后,Z某某姐姐第一时间委托了该律师前往会见Z某某,但是因该律师并非专业刑事律师,在会见后仅是就基本案情进行了反馈,也未能给到Z某某及家属有效的辩护方案和策略。

而Z某某被刑事拘留后,家里的老人尚不知情,若是案件迁延日久,而短时间内Z某某无法取保候审,获得自由身,那么家庭也可能出现变动,因此Z某某的姐姐焦急万分,迫切需要专业律师介入为Z某某申请取保候审。

因案件发生在天台县,而Z某某姐姐因人在杭州工作,故而由他人介绍联系到了郭晨阳律师,见面简单沟通后,因其对取保期望较高,郭律师仅凭借他人转述了解到的案情不能进行判断,故沟通后当事人听取郭律师建议立即委托了单次会见,郭律师接受委托次日立即驱车前往天台会见Z某某。

郭律师会见Z某某后从其处了解到了第一手案情,并得知了其讯问笔录的基本情况,并查询当地类案司法处理情况后,初步的判断Z某某取保较为困难,但是并非毫无机会,关键在于拘留和审查逮捕期内能否做出切实有效的工作。

 

后续,郭律师就基本案情,公安侦办方向,罪与非罪,实务案例等全方位向委托人反馈,并根据实际情况告知了其作为家属和当地人可利用的有利条件,并阐述了取保候审策略。后经慎重考虑,其决定全权委托郭律师处理本案。

 

02办案经过

公安沟通 

辩护人接受委托后因介入时间已经较晚,故而加班加点厘清辩护要点,并多方查找当地相关的司法案例,寻找有利点为Z某某辩护。

形成初步思路后,辩护人第一时间电话联系办案民警,办案人员认为Z某某系本案小团伙中的负责人,并且无法预料是否有新的被害人出现,再者上家尚未到案,若取保可能存在一定证据风险,公安机关暂时不考虑对其取保候审。

但辩护人仍未放弃,进一步和办案人员沟通,表示希望提交一份《侦查阶段初步法律意见书》以供参考,办案人员欣然接受。后续辩护人撰写了详细的《侦查阶段初步法律意见书》并亲自前往办案机关沟通,并面见了分管网诈的办案警官,进行了深入沟通,其表示会考虑辩护人的意见。

刑事拘留期即将届满时,承办警官告知辩护人,因涉案因素较多,侦查机关决定将Z某某是否继续羁押交由检察机关决定,不久将报请检察院批准逮捕。辩护人了解后,着即将重点转向检察机关。

 

检察院沟通

得知Z某某即将移送审查逮捕后,辩护人提前撰写《建议不予批捕法律意见书》,并告知委托人,掩隐类案件退赃退赔系重要的筹码,可提前准备相应钱款,以期能在最关键时刻发挥作用。

案件正式报捕后,辩护人第一时间约见承办检察官并表示需当面提交书面意见,承办检察官同意后与辩护人约定了日期。

后续,在与检察官面谈中辩护人就退赃退赔金额、Z某某的危害性、类案处理与检察官深入交流并达成了部分一致,其表示会最后一日出是否逮捕的决定,在此之前希望当事人家属能够退出部分款项。

 

《建议不予批捕法律意见书》主要观点如下:

一、需综合认定上游犯罪是否查证属实

...本案中,据Z某某本人所述,其可能对于款项来源有类似“不干净”的认知,但即便在案所有同案人员均供述所有钱款涉诈,也不能单凭被告人供述草率予以认定涉案钱款均系“犯罪所得”,涉案款项来自何处、是否属于被诈骗资金、有多少是被诈骗资金、被害人方面是否取证等问题均需准确理清,唯有如此才能达到上述解释中上游犯罪“查证属实”的标准。

 

二、若上游犯罪尚未查证属实,Z某某行为或更宜认定为帮信行为

一是主观上Z某某并没有与上游犯罪共谋,其仅有帮助上家流转款项之故意,其认知限于帮助他人进行“跑分”行为。二是Z某某涉案时间相对较短,仅有十余天,客观上来说,如此短的时间内Z某某难以和上游犯罪产生较紧密的联系,更遑论能够清楚上游犯罪的具体情况以及人员组织架构。三是根据司法解释规定以及一般裁判的规则,帮信罪之构成要件达成较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更易(查证属实要求更低),而在Z某某对于具体的犯罪对象、行为性质、行为结果均不清楚之情况下,认定其系帮信行为更符合主客观相统一原则。

三、根据Z某某的地位和作用,其系从犯

整体上来看,相较于上家、上上家乃至顶层跑分团伙,从犯意发起角度,从钱款流转过程控制程度,从整个组织架构及获利角度等,Z某某等人均无法认定为主要责任人,几人为保障涉案行为顺利实施,而提供便利、创造条件的行为具有较强可替代性,涉案行为也并不会因为缺少Z某某等人的行为而无法进行,故本案所有被告人均应当认定为从犯。

四、Z某某初犯、偶犯、愿意退赃等从宽处理情节。

 

03、案件结果

面见检察官后次日,Z某某姐姐就将提前凑好的退赃款退往公安机关专用账户(值得一提的是,最后与检察官协商退赃数额远远低于公安机关最初要求的数额)。

在审查逮捕的最后一天下午,检察院做出了不予批捕的决定,后Z某某被侦查机关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委托人当晚成功接到Z某某。

为Z某某申请取保期间,郭晨阳律师多次驱车前往天台会见Z某某以及沟通办案人员,天台与杭州距离较远,每日均是天未亮而出发,大多数则天暮尚未归,在整个办案期间无论是心力抑或是精力都疲惫不堪,但是案件获得了满意的结果,辩护人没有辜负委托人的期望,成功为Z某某取保也使得家庭未爆发更大的危机!辩护人深感欣慰,听着委托人感谢的话语,一切努力都变的值得。目前案件正在进一步办理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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