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公司赔完就完事儿?肇事方责任可没“清零”!

2025/05/09 08:24:05 查看22次 来源:袁伟民律师

2025-05-08 10:30:30

 

  中国法院网讯(王凯 严芊淯)保险公司为何在理赔后,还要向事故责任方追讨赔偿?车主获得保险理赔后,是否意味着侵权方无需再担责?近日,福建省闽清县人民法院白樟法庭成功调解一起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

  据悉,黄某某在A保险公司处为车牌号闽AJ****的汽车(以下简称“保险车辆”)投保了机动车损失保险,保险期间自2022年2月9日至2023年2月8日。2022年5月9日。张某某驾驶小型轿车与对向黄某某行驶的保险车辆发生碰撞,事故发生后张某某弃车逃离现场。闽清交警大队认定张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

  事故发生后,保险车辆送往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维修。2022年8月17日,某保险向被保险人支付了保险赔偿金113451元。2025年4月1日保险公司起诉至法院,要求张某某偿付保险赔偿金113451元及资金占用损失。

  “保险不是已经赔付了,为什么还能找我,且事故发生在2022年,保险公司为什么现在才找我,现在也没有办法核对车辆维修费用,还要我承担这期间的利息,这不合理。”张某某辩称,经法庭调查,原来事故发生后保险赔付前,保险公司有电话联系过张某某,跟他说明了车辆维修、赔偿事宜,但当时张某某并没有放在心上,认为车辆维修不会花很多钱,且时间一久保险公司可能也就忘记了。抱着这种侥幸的心理,直到2025年保险公司一纸诉状将其告上法庭。

  在法官细心的释法说理下,张某某明白了其中的法律关系,保险公司也表示因人员离岗,导致这起案件没及时处理,为此也愿意作出让步。最终双方达成了调解协议,张某某当场支付所有保险赔偿金103500元。


关于我们| 业务介绍| 加入律图| 帮助中心| 网站地图| 意见反馈| 不良信息举报 >>

Copyright©2004-2021 成都律图科技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蜀ICP备15018055号-1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川B2-201603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