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05/09 11:26:30 查看36次 来源:张万军律师(内科大法学教授 法学博士)律师
作者:张万军,江苏连云港东海县人,毕业于西南政法大学,法学博士,现任教内蒙古科技大学法学系,法学教授,内蒙古钢苑律师事务所律师。
强制猥亵罪的司法认定需兼顾行为手段的强制性、法益侵害的严重性及证据体系的完整性。存疑有利于被告原则作为刑事证据法的核心原则,不仅是保障人权的重要体现,更是维系控辩平衡的关键机制。张万军教授结合二十余年刑事辩护经验。本文结合实务案例及法理观点,梳理强制猥亵罪的无罪辩护路径,并融入最新研究成果及典型判例,为司法实务提供兼具理论深度与实践价值的参考。
一、质疑证据的"唯一性"与"排他性"
案例指引1:郭锐强制猥亵、侮辱妇女案((2017)晋01刑终166号)
案例指引2:吕某强制猥亵案((2017)冀02刑终606号)
法理支撑:根据刑法理论,强制猥亵罪的入罪需达到“排除合理怀疑”的证明标准。时间线矛盾直接导致指控事实无法形成闭合证据链,应严格适用存疑有利于被告原则。我国《刑事诉讼法》第55条明确规定,定罪量刑的证据需“确实、充分”,且能够排除合理怀疑。若证据链条存在断裂或矛盾,应当作出有利于被告的认定。
辩护要点:
1.时间线矛盾
若指控的作案时间与被告人的行动轨迹存在冲突,可推翻其作案可能性。例如,郭锐案中,证人证言显示嫌疑人出现时间早于被告人出门时间,证明其不具备唯一作案条件。
2.证人证言矛盾
关注被害人、证人描述与客观证据的差异。如被害人未看清嫌疑人容貌,仅凭衣着、体型等间接特征指控,需结合其他证据证明其可靠性。郭锐案中,证人证言对嫌疑人衣着、体态的描述存在矛盾,且关键辨认程序效力不足,成为无罪判决的重要依据。
补充案例:吕某案中,被害人陈述系唯一直接证据,但证人证言,如被害人婆婆存在矛盾且未目击猥亵行为,结合被害人与被告人多年情人关系,法院认定其指控可信度存疑,最终宣告无罪。该案凸显“孤证不能定案”原则在熟人关系案件中的核心作用。
3.物证瑕疵
对DNA、指纹等物证的技术鉴定提出质疑。例如,郭锐案中指纹鉴定未采用最新标准,且无法排除转移沾染可能,律师可通过申请鉴定人出庭或重新鉴定削弱证据效力。
辩护实务提示:若物证存在污染风险或鉴定程序不合规,应援引《刑事诉讼法》第146条,要求排除非法证据或启动重新鉴定程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97条,鉴定意见的证明力需结合“科学依据”“检材来源”综合判断,程序瑕疵可直接否定证据效力。
二、区分"强制行为"与"非罪行为"的界限
案例指引:陈小生强制猥亵案((2019)鄂0111刑初851号)
法理支撑:刑法理论认为,“强制手段”需实质性压制被害人反抗能力。若行为未造成被害人身体或心理的实质压制(如短暂触碰),应优先适用《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4条,避免刑法滥用。例如,行为人利用被害人醉酒状态实施猥亵,需证明其“主动利用该状态”压制被害人反抗能力,否则不构成犯罪意义上的“强制手段”。
辩护要点:
1.强制手段的认定
强制猥亵罪要求行为人使用暴力、胁迫或其他使被害人“不能、不敢、不知反抗”的手段。若行为未达到强制程度,则不构成本罪。例如,陈小生案中,法院认为搂抱、短暂触摸敏感部位未达到刑法要求的“强制”标准。
2.被害人意识状态的审查
若被害人处于醉酒、麻醉等状态,需结合医学鉴定判断其是否具备反抗能力。例如,蓝某平案((2019)桂02刑终348号)中,被害人术后苏醒阶段可能因麻醉药物产生幻觉,律师可通过专家证人论证其陈述的客观性存疑。
辩护策略:刑法学界强调,即便被害人无意识,也需证明行为人“主动利用该状态”实施猥亵,否则不构成强制手段。对此可参照强奸罪司法解释中关于“其他手段”的认定标准,如利用被害人熟睡、昏迷等状态实施侵害的行为性质。
三、利用"熟人关系"与"行为情境"的特殊性
案例指引1:盛某强制猥亵案(《中国检察官》2020年案例)
案例指引2:吕某强制猥亵案((2017)冀02刑终606号)
辩护要点:
1.双方关系的暧昧性
若被告人与被害人存在恋爱、同事等特殊关系,需结合案发前互动行为(如牵手、拥抱)证明行为可能系双方自愿或误会。例如,盛某案中,法院认为第一阶段行为属“暧昧互动”,第二阶段因被害人突然哭泣才转化为强制行为。
补充案例:吕某案中,双方长期保持情人关系,法院结合案发后被害人未及时报案、未就医等反常表现,认定其指控缺乏紧迫性和必要性,进一步印证熟人关系案件中被害人陈述需严格补强。
2.行为延续性的分析
若指控行为与先前自愿行为存在连续性,可主张被告人无主观恶意。例如,盛某案中,强制行为延续了暧昧阶段的动作,律师可结合监控录像证明行为性质未发生质变。
辩护实务提示:针对熟人关系案件,应重点梳理双方交往历史、沟通记录等,证明被告人对“被害人意愿”存在合理认知。刑法谦抑性原则要求,在缺乏明确强制证据时,不得因双方关系特殊而推定行为人主观恶意。
四、排除"品格证据"的干扰
案例指引:陈某、高某强制猥亵妇女案(2013年《中国检察官》案例)
法理支撑:《刑事诉讼法》第48条明确规定,证据须与“案件事实”直接相关,无关证据应予排除。
辩护要点:反对以"品格"替代"事实"
辩方可主张强制猥亵罪的认定应严格围绕行为本身,避免将“社会评价”“道德瑕疵”等法外因素纳入定罪考量,避免法官形成偏见。
2.限制量刑证据的滥用
若控方以被告人“品格不良”加重指控,律师可援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75条,主张“个人私德”与犯罪行为无关联性。例如,吕某案中,控方以“婚外情”攻击被告人品格,法院最终认定该证据与强制猥亵行为无关,不予采纳。
五、引入专家意见与科学鉴定
案例指引:蓝某平强制猥亵案((2019)桂02刑终348号)
法理支撑: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刑事诉讼法〉的解释》规定,鉴定意见的证明力需结合“科学依据”“检材来源”综合判断,程序瑕疵可直接否定证据效力。
辩护要点:
1.医学专家的辅助
针对被害人意识状态(如麻醉苏醒期幻觉),可申请麻醉科专家出庭,论证陈述可能失真。蓝某平案中,专家证言成功动摇了被害人指控的可信度。
辩护实务提示:若被害人伤情轻微且无客观医疗记录(如吕某案),可申请法医专家论证损伤与指控行为的关联性存疑。
2.技术鉴定的严谨性
对DNA、生物痕迹等证据,需审查鉴定程序是否符合国家标准。例如,蓝某平案中,胸部擦拭物的DNA鉴定无法排除医疗操作沾染的可能性,成为无罪关键。
强制猥亵罪的辩护核心在于“证据不足”与“合理怀疑”。律师需综合运用时间线矛盾、证人证言瑕疵、物证技术缺陷、行为情境特殊性等策略,结合《刑事诉讼法》第55条“证据确实、充分”标准,构建无罪或罪轻的辩护逻辑。在实务中,应始终贯彻刑法谦抑性原则,避免将道德评价凌驾于法律事实之上,切实保障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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