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05/22 23:28:00 查看11次 来源:吴中律师
在离婚纠纷中,共同债务的认定与清偿始终是核心争议点之一。实践中,部分当事人因对债务性质认知不足或刻意隐瞒,导致离婚后债务问题未得到妥善解决。此时,是否可通过诉讼途径重新主张权利,成为当事人关注的焦点。
一、法律规定
我国《民法典》第1089条明确规定:“离婚时,夫妻共同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或者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该条款确立了共同债务的连带清偿责任原则。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的规定,无论婚姻关系是否存续,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清偿义务不因离婚而免除。若离婚协议或判决中未对债务进行明确处理,或处理结果侵害债权人利益,当事人有权通过诉讼重新主张权利。
司法实践中,法院对共同债务的认定遵循“共债共签”与“用途推定”双重标准。根据《民法典》第1064条,以下情形可认定为共同债务: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一方事后追认的债务;一方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债务;一方超出日常生活需要所负债务,但债权人能证明用于共同生活、生产经营或基于共同意思表示。例如,一方以个人名义借款用于夫妻共同经营的店铺,即使未共同签字,仍可能被认定为共同债务。
二、实践中常见的再起诉情形
在离婚后,以下情形可成为再诉的合法事由:
1、遗漏债务处理:离婚时未对部分债务进行分割,或协议中未明确债务承担主体;
2、协议显失公平:一方通过欺诈、胁迫等手段迫使另一方承担不合理债务份额;
3、发现新债务:离婚后发现对方隐匿的共同债务,如婚内借款用于投资但未披露;
4、债权人主张权利:债权人就婚姻存续期间债务起诉,要求双方承担连带责任。
三、共同债务的认定
再诉的关键在于举证债务的“共同性”。当事人需提供以下证据:
1、债务形成证据:借款合同、转账记录、消费凭证等;
2、用途证明:债务用于共同生活或经营的证据,如购房合同、子女教育费用单据;
3、知情证明:对方对债务知晓或参与的证据,如聊天记录、共同还款记录。例如,若一方主张债务为对方个人挥霍,需举证证明资金未用于家庭共同生活。
四、防范措施
为防范风险,建议采取以下措施:
1、离婚协议细化:在协议中明确债务清单、承担比例及违约责任,必要时可公证;
2、财产申报制度:离婚时主动披露债务情况,避免因隐瞒被追究法律责任;
3、及时行使权利:发现遗漏债务后,尽快收集证据并起诉,避免超过诉讼时效。
离婚后共同债务的再诉问题,本质是法律对债权人保护与债务人权益平衡的体现。当事人需充分理解法律规定,结合案件事实与证据,理性选择诉讼策略。同时,建议在离婚过程中主动披露债务、明确责任,避免后续纠纷。法律虽为权利救济的最后一道防线,但提前防范与协商才是化解矛盾的最佳途径。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三十五条
当事人的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已经对夫妻财产分割问题作出处理的,债权人仍有权就夫妻共同债务向男女双方主张权利。
一方就夫妻共同债务承担清偿责任后,主张由另一方按照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法律文书承担相应债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三十三条
债权人就一方婚前所负个人债务向债务人的配偶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所负债务用于婚后家庭共同生活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三十四条
夫妻一方与第三人串通,虚构债务,第三人主张该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夫妻一方在从事赌博、吸毒等违法犯罪活动中所负债务,第三人主张该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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