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子代位继承遭亲属反对如何维权?北京遗产继承律师解读继承规则

2025/05/31 21:47:17 查看29次 来源:房产律师靳双权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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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套老房子,本是留给后代的心意,却成了亲人对簿公堂的导火索。孙子代位继承遭叔叔姑姑反对,房屋租金有无收益成谜,法院最终如何定夺这场遗产纠纷?

案情梳理

(一)家庭关系与财产背景

亲属关系: 赵明远与李淑兰是夫妻,育有四个子女,分别为赵志勇、赵志华、赵志斌、赵志慧 。赵明远于 2010 年 12 月 4 日离世,李淑兰在 2019 年 5 月 20 日去世。赵志斌于 2014 年 8 月 19 日去世,其配偶为孙晓梅,儿子为赵晨 。

争议财产:位于北京市大兴区的一号房屋,由赵明远通过成本价购得;一号房屋使用至今的租金收益(原告主张存在,被告否认) 。

(二)双方争议焦点

原告主张(赵晨):作为赵志斌之子,依法代位继承李淑兰遗产,对一号房屋享有四分之一份额,要求给付45 万元及三年租金的四分之一(每月 3000 元)。

被告抗辩(赵志勇、赵志华、赵志慧):

指责赵晨未尽赡养义务,不应分割遗产,强调三人尽全部赡养义务,应继承全部遗产;

一号房屋一直空置,无租金收益,赵晨主张分割租金无事实依据 。

第三人意见(孙晓梅):支持赵晨诉求,若有第三人份额归赵晨所有 。

(三)关键事实与证据

房产权属:一号房屋为赵明远与李淑兰夫妻共同财产,赵明远去世后,其子女放弃继承,遗产由李淑兰全部继承 。

房屋评估:一号房屋经评估,2022 年 8 月 4 日市场价格为 153.98 万元 。

赡养争议:被告申请证人作证,证明三人负责赡养;赵晨不认可证人证言,认为证人与被告存在关联,无法证明自己未履行赡养义务 。

案件分析

(一)代位继承的合法性认定

赵志斌先于李淑兰去世,赵晨作为直系晚辈血亲,依法享有代位继承权 。一号房屋作为赵明远与李淑兰夫妻共同财产,在赵明远遗产全部由李淑兰继承后,赵晨有权参与李淑兰遗产分配。

(二)房屋租金的认定

原告未提供房屋出租及租金数额的证据,且共有人均有权使用房屋,其租金主张不成立 。

(三)赡养义务与遗产分配

被告虽强调尽主要赡养义务,但证人证言存在关联性瑕疵,证据不足,无法据此主张多分遗产 。在无充分证据证明特殊情况时,法定继承应遵循一般均等原则。

裁判结果

一号房屋由赵志勇、赵志华、赵志慧共同继承,每人各占三分之一份额 ;

赵志勇、赵志华、赵志慧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赵晨房屋折价款 384,950 元 ;

驳回赵晨其他诉讼请求 。

案件启示

(一)代位继承有法可依

直系晚辈血亲的代位继承权受法律保护,即便父辈早逝,仍可参与祖辈遗产分配,但需明确遗产范围 。

(二)主张权利靠证据

无论是房屋租金收益,还是赡养事实,都需用证据说话。转账记录、证人证言(无利害关系更佳)等能增强主张可信度 。

(三)赡养举证要充分

想以尽主要赡养义务为由多分遗产,需提供护理记录、医疗票据、长期共同居住证明等有力证据,仅靠证人证言易存争议 。

(四)家庭财产早规划

通过遗嘱明确遗产分配,或签订赡养协议约定权利义务,能减少纠纷。避免因口头承诺、模糊处理,让亲情在诉讼中消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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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案例发生地为北京,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及其他信息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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