限价商品房继承案:家庭共同资格与遗嘱效力的法律博弈?北京房产律师解读

2025/05/31 21:49:39 查看28次 来源:房产律师靳双权律师

房产律师-北京房产律师-房地产纠纷专业律师,靳律师团队专门代理借名买房、房产买卖、遗产继承、离婚分割房产、拆迁析产、共有房产确权分割、居住权案件,为您提供优质法律服务。

一份遗嘱,一套限价商品房,本应清晰的继承安排,却因政策性住房的特殊性质引发争议。继子、妻子与亲生女儿对簿公堂,法院如何平衡各方利益?

案情梳理

(一)家庭关系与财产背景

亲属关系: 林建国与周淑芳于 2007 年11 月 28 日登记结婚,林建国之女林晓晴,周淑芳之子周宇与二人婚后共同生活,后林晓晴搬至祖父处居住。林建国于 2021 年 9 月 26 日去世,其父母早亡,除周淑芳、周宇、林晓晴外无其他继承人 。

争议财产:位于 ××× 的一号房屋(限价商品房),登记在林建国与周淑芳名下 。

(二)双方争议焦点

原告主张(周淑芳、周宇):根据林建国所立遗嘱,由周宇继承一号房屋中林建国的份额; 由被告承担诉讼费 。

被告抗辩(林晓晴):认可遗嘱真实性,但一号房屋为政策性住房,申请时使用自己名额,要求获得补偿。

(三)关键事实与证据

遗嘱证据:2021 年 3 月 25 日,林建国、周淑芳立下遗嘱,明确一号房屋由周宇继承 。

房产信息:2011 年,林建国申请限价商品房,周淑芳、林晓晴、周宇为共同申请人;2017 年签订购房合同,2020 年房屋登记为林建国与周淑芳共同共有 。

案件分析

(一)遗嘱效力与房产继承

林建国的自书遗嘱符合法定形式,一号房屋属夫妻共同财产,其中一半份额作为遗产,按遗嘱由周宇继承 。但该房屋为限价商品房,申请时涉及家庭共同资格,虽林晓晴补偿请求依据不足,法院仍酌定补偿,平衡各方权益。

裁判结果

一号房屋归周淑芳、周宇所有,各占 50% 份额,剩余贷款由二人偿还;周淑芳、周宇于判决生效十日内给付林晓晴补偿款 50000 元 。

案件启示

(一)政策性住房继承需谨慎

申请时涉及家庭共同资格的政策性住房,继承时可能影响其他成员权益。建议提前明确份额或签订补偿协议,避免纠纷 。

(二)遗嘱未必涵盖全部问题

即使有遗嘱,也可能因财产性质产生争议。订立遗嘱时,可咨询律师细化条款,必要时对特殊财产单独约定 。

遗产继承纠纷往往掺杂亲情与利益,法律是定分止争的标尺。若你正面临类似困扰,或对遗嘱、财产分割有疑问,欢迎咨询,专业律师为你答疑解惑!

(此案例发生地为北京,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及其他信息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关于我们| 业务介绍| 加入律图| 帮助中心| 网站地图| 意见反馈| 不良信息举报 >>

Copyright©2004-2021 成都律图科技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蜀ICP备15018055号-1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川B2-201603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