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06/03 23:09:26 查看23次 来源:吴中律师
在婚姻法律咨询中,常被人问及“夫妻双方分居二年是否可以自动离婚”的问题。首先,律师提醒大家,多数人对于这个问题都是存在认识误区的。这一认知误区不仅源于对法律条文的片面理解,更反映出广大民众对婚姻解除程序认知的模糊性。今天就来跟着吴中律师团队学习下关于离婚案件中“分居”的正确理解和适用吧。
一、离婚不存在自动解除机制
我国《民法典》明确规定,婚姻关系的解除必须通过法定程序完成。协议离婚需双方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共同至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并经过三十日冷静期后领取离婚证;诉讼离婚则需一方向法院提起诉讼,经调解无效且符合法定离婚情形时,由法院作出判决。这一制度设计强调婚姻解除的严肃性与程序正当性,否定了“分居即自动离婚”的大众认知。
二、需看分居二年是否因为感情破裂导致
司法实践中,常见有夫妻一方主张因长期分居导致感情破裂,但另一方举证证明双方分居系因工作原因,且每年春节均共同生活。法院最终以“分居非因感情不和”为由驳回离婚请求,可以看出分居两年并不是离婚的法定事由,还需看夫妻双方分居原因是否和感情破裂直接关联。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将“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列为认定感情破裂的法定情形之一,但该条款存在三重限制条件:
1、分居原因限定:必须为“感情不和”导致的分居,因工作、求学等客观原因形成的分居不在此列。
2、时间连续性要求:分居状态需持续满两年,期间短暂共同生活将中断时间计算。
3、调解前置程序:法院需先行调解,确认感情确已破裂且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综上所述,夫妻双方分居二年并不会导致自动离婚。首先,我国离婚仅有两种形式:协议离婚和诉讼离婚,不存在自动离婚一说。其次,分居两年并不会直接导致夫妻双方婚姻关系解除,还需看分居的原因是否因为感情破裂,如果分居非因感情不和原因所致,很可能离婚诉求不被法院支持。
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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