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07/01 16:42:57 查看31次 来源:李晋斌律师
开设麻将馆或棋牌室,如何避免被认定为开设赌
作者:李晋斌律师
眼下正值蛇年春节,也是抓赌的高峰期。以往,没有营业执照的麻将馆或棋牌室是警方重点关注对象。一旦满足获利超 5000 元、赌资累计达 5 万元、参赌人数累计达 20 人以上这三个条件中的任何一个,经营者就可能涉嫌开设赌场罪或赌博罪。
不过,2024 年 8 月 15 日,最高院发布了人民法院案例库的参考案例【入库编号:2024 - 18 - 1 - 286 - 001,《尉某平、贾某珍开设赌场准许撤回起诉案》】,明确了无证经营棋牌室在何种情况下构成犯罪,何种情况下不构成犯罪。
《尉某平、贾某珍开设赌场准许撤回起诉案》这个案例源自河北省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2023) 冀 0102 刑初 466 号刑事裁定书。被告人私设棋牌室,组织他人打麻将,向每位赌客固定收取 50 元台费,还雇佣一名服务员负责给顾客兑换筹码、倒水、保洁等工作。经营两个月后被公安查获,获利 3 万余元。公安机关以开设赌场罪立案侦查,法院审理后却认为被告人无罪。
下面结合最高院对此类案件的观点,详细解读一下。
其一,赌博罪或开设赌场罪以盈利为目的,但这种盈利目的与正常经营活动的盈利目的不同。在最高院发布的案例中,被告人只收取固定且符合市场收费标准的台费,应认定为提供场所和服务所收取的正常经营费用。而开设赌场罪和赌博罪的获利,是直接从赌博活动中提取利润,比如常见的抽水、扫码费等。
其二,开设赌场罪具有一定的组织性,内部有相对完整的组织架构和人员分工。像负责管理场所、记录、结算赌资、招揽客户、望风等。但上述案例不存在这些分工。
其三,开设赌场罪具有一定的控制性,主要体现为组织者对赌博玩法、输赢规则、抽成比例或赌资计算规则等方面的控制。这些规则由组织者决定,玩家若不认可就无法参与。而在最高院发布的案例中,棋牌玩法、大小输赢完全由赌客自行商量决定,组织者不参与,不符合开设赌场罪要求的控制性。
其四,关于赌博金额大小的问题,这需要结合当地实际情况来看。最高院出台过不少司法解释,强调要严格区分赌博活动和群众文娱活动的界限。但各地标准不一,没有明确的法律和司法解释规定具体的赌博金额标准。上述案例库中的案件来自河北省,赌博金额少则一两百,多则一两千,公安和检察院认为达到了赌博犯罪立案标准,法院却认为金额很小,属于文娱活动范畴。
1.规范收费方式:经营者最好收取固定标准的台费,不要从赌客的输赢中抽水。比如,根据房间大小、使用时长、提供的服务项目等综合因素,收取合理的固定台费、茶水费等,并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公示收费标准,让顾客清楚知晓消费项目和金额,杜绝收费不透明或随意变动的情况。
2.避免岗位分工及招揽不特定对象参赌:不能设置分工明确的望风、坐庄、揽客、扫码提供赌资等岗位,也不能通过电话、微信、短信等方式主动召集人员,不组织特定的赌博人群、安排特定的赌博时间。
3.不参与规则玩法的制定:麻将、棋牌的玩法、输赢规则等应由顾客自行商量决定,经营者不参与制定,更不能设置有利于自己获利或控制赌博结果的规则。
4.不提供赌博、兑换现金的便利:不专门为赌博提供筹码、特殊的记分工具等,不提供用于赌博资金结算的特殊服务,如帮助赌客转账、兑换大额现金等。若提供筹码,应明确筹码仅供娱乐,不可兑换现金,且不强制顾客使用。
在江西部分地区实践中,人均赌资在 200 元以下,或者全场赌资在 2000 元以下,通常视为群众正常的文娱活动,像社区组织的老年棋牌活动,筹码小、彩头不大,就属于文娱范畴。
而根据《江西省公安机关治安管理处罚裁量基准》,以营利为目的,为赌博提供条件,或者参与赌博赌资较大的,会予以处罚。一般人均赌资 200 元以上 500 元以下,或者全场赌资 2000 元以上 5000 元以下,属于赌资较大的一般情节;人均赌资 500 元以上 1000 元以下,或者全场赌资 5000 元以上 1 万元以下,属于赌资较大的较重情节等,达到这些标准则倾向于认定为赌博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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