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07/02 22:55:49 查看38次 来源:马恒宾律师
患者因 “外伤致左下肢疼痛、肿胀,活动受限半小时” 到A医院治疗,诊断为左股骨干粉碎性骨折,行“左股骨干粉碎性骨折切开复位内固定术 + 异体骨植入术”,术后出现感染。
半个月后,行 “左股骨术后感染扩创术”,后再次行 “左股骨骨折术后感染扩创术 + 封闭式负压吸引术”,后于B医院行 “左股骨骨折术后感染原内固定取出、清创抗生素骨水泥链珠内置外固定架固定术”,其后辗转治疗多次。
【鉴定意见】
A医院对患者的诊疗行为存在过错,该过错与其窦道形成、骨外露、关节强直及病程延长等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过错参与度建议为“60%”。
患者左下肢带有金属外固定架,暂不符合鉴定时机,本次暂不予评定伤残等级及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待后期去除外固定架后可进行补充鉴定。
【法院判决】
被告赔偿原告各项损失65,687.89元。
【解析】
骨折内固定术后感染一旦不能及时得到有效控制,极易引发慢性骨髓炎导致感染迁延不愈、复发率高、致残率高;同时,骨折内固定术后感染也是灾难性的,给患者及其家庭带来沉重的社会、经济负担。早期准确诊断与合理规范治疗是提高治愈率、降低复发率与致残率、恢复肢体功能、改善患者生活质量的关键。
针对急性期(<2周)感染,出现以下任一情形时,应尽早去除内固定:①吸毒及烟瘾大的患者,②宿主免疫力低下且短期内无法纠正者,③开放性骨折,④髓内固定⑤骨折断端复位欠佳或内置物不稳定,软组织条件差、创面无法充分覆盖,⑦难治性致病菌感染(如耐甲氧西林金黄色葡萄球菌等)。对于延迟期(2~10周)感染,建议保留内固定仅限于骨折复位良好、内固定稳定、感染得到有效控制且有良好的软组织覆盖的情形。对于慢性期(>10周)感染,如骨折已愈合,则需去除内固定物;如骨折未愈合,保留内固定物的条件同延迟期感染。
本案,鉴定认为入院后诊断明确,具有手术指征,排除手术禁忌症后行相关手术治疗符合医疗常规。患者术后血红蛋白持续降低,院方未见积极纠正贫血的相关治疗,存在过错,对感染的发生及控制存在不利影响。针对术后感染,院方未能积极寻找原因,药物控制不佳时未及时做细菌培养及药敏试验,也未及时建议转至上级医院,对术后感染及控制反应滞后。后期虽行感染扩创清创,但未能考虑去除内固定等替代治疗方案,与后期出现窦道形成、骨外露、关节强直等并发症存在因果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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