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解除已经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

2025/07/14 14:55:48 查看51次 来源:上海富誉律师事务所律师团队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己方义务。房屋买卖协议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应属合同有效,双方均应恪守履行。

 本案我方当事人原告通过置换购买房屋,以改善居住环境,但房屋买卖协议签订后,房市政策放宽、房价下跌导致无法出售自己名下的房屋,合同目的无法实现。面对这一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情形,当事人能够解除房屋买卖协议吗?

附案例:
徐某等与王某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原告(反诉被告):徐某,汉族,户籍所在地上海市青浦区。
原告(反诉被告):黄某,汉族,户籍所在地上海市青浦区。
上列两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淼,上海富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王某,汉族,户籍所在地上海市青浦区。
被告(反诉原告):奚某,汉族,户籍所在地上海市青浦区。
原告徐某、黄某诉王某、奚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4月2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被告提出反诉,本院予以受理。本案于2024年6月5日、7月2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两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淼,被告***、***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四百六十五条、五百六十三条第(二)项第五百六十五条、第五百六十六条、第五百八十条、第五百八十六条、第五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原告***、***与***、***于2023年4月15日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中关于双方房屋买卖关系的相关条款于2024年4月30日解除。
二、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购房款22万元。
三、反诉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反诉原告***、***10万元。
三、驳回原告着口.兰叶的其余诉讼请求。
四、驳回反诉原告***、***的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100元,减半收取计3,050元,由原告***、***负担750元,被告***、***负担2,300元:反诉案件受理费3,800元,由反诉原告***、***负担2,650元,反诉被告***、***负担1,15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划员
二零二四年七月三十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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