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房地产律师如何帮受遗赠人在房改房继承中胜诉?

2025/07/14 23:17:41 查看8次 来源:房产律师靳双权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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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改房继承因涉及单位福利政策和家庭关系,常引发复杂纠纷。近日,北京市某法院审理一起房改房继承及过户纠纷案件,在确认打印遗嘱有效的基础上,依法分割房屋权益并判令单位协助办理过户,明确了遗嘱继承优先于法定继承的适用规则。

一、案情梳理

(一)原告诉求与理由

原告赵文博、赵文轩、赵文浩、孙雅琪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

判令甲研究院将北京市某区房屋(下称六号房屋)过户至四原告及周琳名下;

本案诉讼费用由甲研究院承担。

四原告诉称,刘建国与赵桂兰系夫妻关系,均已去世且无亲生子女,周琳系二人养女。六号房屋是刘建国与赵桂兰生前从甲研究院购买的房改房,刘建国 2001 年缴纳购房款,2005 年去世;赵桂兰 2008 年去世前于 2008 3 17 日订立律师见证遗嘱,载明因养女周琳未尽赡养义务,其对六号房屋享有的份额由弟弟赵德强(遗嘱继承)、弟媳孙梅(遗赠)、丈夫弟弟刘卫国(遗赠)、妹妹赵桂芬(遗嘱继承)四人分配,四人需负责其生养死葬。赵德强等四人实际履行了赡养和丧葬义务,周琳未参与。现赵德强、孙梅、赵桂芬已去世,原告作为其法定继承人,有权继承相应份额,故要求甲研究院协助过户。

(二)被告答辩理由

被告甲研究院辩称:

六号房屋是分配给职工刘建国的房改房,购房款已付清,单位始终同意协助办理过户,但需以明确的继承权利归属为前提;

本案实质是原告与周琳之间的继承纠纷,甲研究院并非争议主体,不应作为被告;

不同意原告诉求,请求法院依法处理。

(三)第三人主张

第三人周琳述称:

原告非法定继承人,主体不适格;

赵桂兰遗嘱无效,涉案房屋为夫妻共同财产,赵桂兰立遗嘱时未取得产权证,无权处分房屋;

作为唯一第一顺序继承人,请求将房屋登记至自己名下,并提出独立诉讼请求:

判决刘建国与甲研究院的房屋买卖合同权利义务由其继承;

判令原告及甲研究院协助将房屋登记在其名下。

(四)法院查明事实

刘建国与赵桂兰系夫妻,周琳为养女。刘建国 2005 年去世,赵桂兰 2008 年去世。赵德强(赵桂兰弟)与孙梅(赵德强妻)育有赵文博、赵文轩、赵文浩三子,二人分别于 2019 年、2017 年去世;赵桂芬(赵桂兰妹)育有孙雅琪、孙雅丽、孙雅军三女,2021 年去世;刘卫国(刘建国弟)在世。

2008 3 17 日,赵桂兰在律师见证下订立打印遗嘱,指定其房屋份额由赵德强、孙梅、刘卫国、赵桂芬分配,见证律师出庭作证遗嘱真实性,医院诊断证明显示赵桂兰立遗嘱时“神志清楚,言语正常”。

六号房屋系刘建国 1993-2001 年间购买的房改房,购房款已付清,2008 年、2023 年甲研究院出具证明确认房屋性质及房款付清事实,目前由周琳居住。

赵德强等四人实际照顾赵桂兰生活并承担丧葬费用,周琳提交的1997-1999 年住院单据不足以证明尽到主要赡养义务。

孙雅丽、孙雅军明确放弃继承权利,不参与诉讼。

二、案件分析

(一)争议焦点

赵桂兰所立打印遗嘱的效力如何认定;

涉案房屋的继承份额应如何划分;

甲研究院是否有义务协助办理过户手续。

(二)法律分析

遗嘱效力的核心认定:根据《民法典》及司法解释,民法典施行前的打印遗嘱适用《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六条规定。本案遗嘱由律师打印,有赵桂兰签字摁印及两名律师见证,见证过程有《见证书》《谈话笔录》《诊断证明》佐证,可认定系赵桂兰真实意思表示。周琳虽质疑遗嘱真实性和行为能力,但未申请笔迹鉴定,亦无充分证据证明赵桂兰立遗嘱时无民事行为能力,故遗嘱合法有效。

继承份额的划分依据:

六号房屋为夫妻共同财产,刘建国去世后,一半份额归赵桂兰,另一半由赵桂兰、周琳法定继承(各占四分之一);

赵桂兰去世后,其享有的四分之三份额按遗嘱处理:赵德强、孙梅、刘卫国、赵桂芬各分得十六分之三;

赵德强、孙梅的份额由其子赵文博、赵文轩、赵文浩均等继承(各占八分之一);赵桂芬的份额由其女孙雅琪继承(十六分之三);刘卫国在世,享有十六分之三份额;周琳最终享有四分之一份额。

受遗赠的有效性认定:孙梅、刘卫国作为受遗赠人,虽未以书面形式向全体继承人表示接受,但原告举证证明其已向其他继承人作出接受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认定有效接受遗赠。

单位的协助义务:甲研究院作为房改房出售单位,在继承权利明确后负有协助办理过户的法定义务,不得以非争议主体为由拒绝履行,故应按判决确定的份额协助办理登记。

三、裁判结果

法院判决:

位于北京市某区 号房屋权益由刘卫国、孙雅琪各享有十六分之三份额,赵文博、赵文轩、赵文浩各享有八分之一份额,周琳享有四分之一份额;

甲研究院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协助将上述份额过户至各权利人名下;

驳回周琳的其他诉讼请求。

四、案件启示

(一)打印遗嘱需符合法定形式要件

打印遗嘱需有遗嘱人签字、日期及两名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见证人应全程参与遗嘱订立过程并签字确认。本案遗嘱因有完整的律师见证程序和医疗证明支持,效力得以认定,提示立遗嘱人应注重形式合规性,必要时寻求专业律师协助。

(二)房改房继承应明确产权状态

房改房虽未取得产权证,但已付清购房款的,可作为遗产继承。继承人应留存购房合同、付款凭证、单位证明等材料,明确房屋来源和权属状态,为继承分割提供依据。本案中单位出具的房款付清证明成为关键证据。

(三)赡养义务履行影响继承权利

遗嘱继承中,“生养死葬” 条款的履行是获得遗产的前提。继承人应留存照顾记录、医疗费用单据、丧葬开支凭证等,证明已实际履行义务。本案原告因能举证证明赡养事实,其继承权利得到法院支持。

(四)受遗赠人需及时作出接受表示

受遗赠人应在知道受遗赠后两个月内明确表示接受,虽法律未限定表示形式,但建议以书面形式向继承人或遗嘱执行人作出并留存证据,避免因举证不能丧失权利。

(五)单位应履行协助过户义务

房改房单位不得以继承纠纷未解决为由推诿过户责任,在法院明确权利归属后,应及时协助继承人办理产权登记。继承人可凭生效判决要求单位履行义务,必要时申请强制执行。

继承纠纷涉及亲情与法律的平衡,当事人应增强证据意识,通过合法遗嘱明确财产归属,履行赡养义务,发生争议时理性维权。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时,将严格审查遗嘱效力,综合考虑赡养事实和法律规定,确保遗产分配公平合法。

(此案例发生地为北京,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及其他信息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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