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方登记结婚时给付了彩礼,离婚时是否需要返还,主要需要考虑的几个因素:
❶、双方婚后是否共同生活,以及共同生活的时间长短;
❷、给付彩礼是否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
❸、是否生育子女或者女方是否有过怀孕流产情形;
❹、彩礼的数额及彩礼的实际使用情况;
❺、双方的过错行为。
关于离婚彩礼返还的比例,法律没有明确规定什么情况下该返还多少比例。因此,法官在处理此类案件时,其自由裁量权占很大比重。当事人需要尽可能搜集一些对自己有利的证据,在开庭时呈现给法官,争取自己的利益最大化。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五条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
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五条 双方已办理结婚登记且共同生活,离婚时一方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人民法院一般不予支持。但是,如果共同生活时间较短且彩礼数额过高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彩礼实际使用及嫁妆情况,综合考虑彩礼数额、共同生活及孕育情况、双方过错等事实,结合当地习俗,确定是否返还以及返还的具体比例。
人民法院认定彩礼数额是否过高,应当综合考虑彩礼给付方所在地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给付方家庭经济情况以及当地习俗等因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