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临时用工,如何避免劳动关系认定风险?

2025/07/30 10:45:33 查看27次 来源:贾慈航律师

 近日,贾律师亲办的王某与河北某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下称“人力公司”)确认劳动关系一案,石家庄市长安区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委员会作出裁决,驳回申请人的仲裁请求。作为人力公司的代理律师,我们结合案件细节,聊聊灵活用工中劳动关系认定的常见误区与应对思路。

     案情速递:一次临时装卸引发的纠纷     

   2025年4月,王某通过中介看到人力公司发布的临时装卸工招聘信息,经微信沟通后填写个人信息,当日到第三人某速运营业部提供装卸服务,工资日结(170-260元/天),并缴纳10元押金(工作当晚退还)。当晚,王某在工作中被同事叉车撞伤,随后主张与人力公司存在劳动关系。      

 庭审中,我方提出核心观点:双方是临时性劳务合作,而非劳动关系。理由如下:       

 1、 招聘通过中介完成,每日需重新报名,人员随工作量灵活变动,无长期合作合意;       

 2、所谓“管理”仅为单次任务的基本要求(如着装、打卡),目的是方便当日报酬结算,并非制度化约束;       

3、工资按日结清,标准随工作量浮动,不符合劳动关系中固定周期支付的特征。      

 仲裁委最终认定,申请人未能证明其受人力公司规章制度管理、工作内容属于被申请人业务组成部分,故驳回其请求。     

法律透视:这三个关键点,决定关系性质     

很多人容易混淆“提供劳动”与“存在劳动关系”,但法律上的认定有明确标准。根据《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动关系必须同时满足:      

1、人身从属性:劳动者受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约束,比如要遵守考勤、奖惩制度,接受上级管理;     

 2、经济从属性:报酬按固定周期发放,金额相对稳定,体现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基本生活保障;    

 3、 业务关联性:劳动内容是用人单位主营业务的一部分,而非独立的单次服务。     

    本案中,王某与人力公司的合作显然不满足这些条件:他可以自主决定是否提供劳务,人力公司也仅根据当日工作量确定是否需要用工,双方是平等的双向选择;工资日结且随工作量变化,更接近“按服务成果付费”;而装卸工作是为第三人提供的临时协助,并非人力公司的核心业务。    

 企业实操:灵活用工,这三步要做扎实      

零工经济时代,企业灵活用工需求越来越多,但稍有不慎就可能引发劳动关系争议。结合本案经验,给企业提三个实操建议:      

1、 先说断,后不乱:哪怕是临时用工,最好签订书面协议,明确“劳务关系”性质,写清服务内容、报酬怎么算、做多久,避免模糊表述;       

2、管理不越界:对提供劳务的人,只提完成任务的具体要求(比如装卸要注意安全),别用员工的规章制度去约束(比如别搞全月考勤、绩效奖惩);       

3、 证据留痕:把中介沟通记录、每日报名信息、报酬结算凭证都保存好,这些能证明用工的临时性和双方的平等地位。       

说到底,法律判断劳动关系的核心是“从属性”——有没有人管你、是不是靠这份工作稳定生活、干的活是不是单位的正经业务。企业把握好这个核心,灵活用工才能既省心又合规。      

 如果您的企业也有灵活用工的法律困惑,欢迎在评论区留言。     

(注:个案裁决不代表同类案件必然结果,具体法律问题需结合实际情况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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