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09/24 06:52:42 查看255次 来源:李政律师
实际施工人认定制度的本质是为了保护在建设工程合同无效的情形下,实际完成施工义务的单位或者个人的利益,其核心目的在于构建维护农民工等建筑工人利益的途径。在建工纠纷当中谁才是实际施工人,这一问题常常是首先要解决的。如果解决不到,那就可能面临原告诉讼主体不适格的风险。
作为一名执业多年的建工律师,根据我多年诉讼实践,我总结出法院是从以下五个维度进行判断、认定实际施工人的。
第一,合同效力与认定紧密相关。
实际施工人的认定与合同效力是密不可分的。依据最高院的司法解释,只有在建设工程合同被确认无效的情况下才会产生实际施工人的认定问题。常见的导致合同无效的情形包括了违法分包、转包或者是挂靠施工。这就如同盖房子要先打好地基一样,合同效力是认定实际施工人的基础,倘若所有的施工合同都是合法有效的,那么就不存在实际施工人的认定问题。法院通常会严格遵循合同相对性的原则,不会突破合同关系去认定其他施工主体作为实际施工人。
例如,在一个合法有效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当中,合同明确规定了各方的权利义务,施工过程当中也按照合同约定有序的进行,那么这时就不存在实际施工人的认定问题,各方之间按照合同关系来主张权利和履行义务即可,不存在合同外实际施工人起诉的问题。
第二个维度,实质性施工投入是核心。
判断一个人是否为实际施工人,关键在于是否对工程建设有实质性的真金白银投入。具体可以从以下三个方面进行考量。
(1)资金投入。实际施工人需要提供材料采购发票、设备租赁合同、工人工资发放记录等证据链,以此来证明自己在案涉工程上垫付了工程成本。比方说,某实际施工人在施工的过程当中采购了大量的建筑材料,有正规的采购发票,租赁了多台施工设备,签订了详细的租赁合同,并且按时发放了工人的工资,有完整的工资发放记录。这些证据相互之间印证,形成了一个完整的证据链条,能够充分证明其实际投入的资金用于这个工程的建设。
(2)施工管理痕迹。不管是施工日志也好,工程的签证单也好,质量的验收记录等文件也好,都能够证明实际施工人组织了施工队伍对案涉工程进行了施工。施工日志当中会详细记录每天的施工情况,包括施工进度、人员安排、遇到的问题以及解决方法等。工程签证单则记录了施工过程当中发生的变更情况,比方说设计变更、工程量的增减等。质量验收记录则反映了工程质量的验收情况。这些文件就像施工过程当中的脚印,能够清晰的展示实际施工人对于施工过程当中的管理和控制。
(3)收益性质,要注意区分工程结算款与单纯的劳务报酬之间的区别。普通的建筑工人拿的是劳务或者是劳动报酬,而实际施工人获取的是工程款。工程款款是对于整个工程建设投入的回报,涵盖了材料成本、设备成本、人工成本以及一定的利润的。
比方说一个实际施工人完成了一个工程的项目后,与发包方进行结算,得到的款项是基于整个工程的造价和完成情况,而不仅仅是工人的工资部分。
第三个维度,工程项目独立性有要求。
在司法实践当中,普遍认为实际施工的对象应当是完整的单项工程,比方说某一栋楼的主体结构工程、地下车库的整体施工、整条路段的道路硬化等,这些工程具有独立性和完整性,能够单独作为一个项目进行管理和验收。反之,如果只是小的零星工程的小班组,就不太可能会被认定为法律意义上的实际施工人。
工程项目独立性判断,可以参考2013年5月1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发布的《建筑工程分类标准》(1580号公告)当中建设工程分类标准,该标准通常要求施工范围达到单位工程级别。例如,该标准的5.8.1规定: 消防工程可分为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工程,消防给水系统工程,消火栓系统工程,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工程,水喷雾灭火系统工程,细水雾灭火系统工程,气体灭火系统工程,泡沫灭火系统工程,干粉灭火系统工程,防排烟系统工程,防火门窗、防火卷帘工程,钢结构防火保护工程,防火封堵工程,消防系统调试工程,其他建筑消防设施工程。那么在一个大型建筑项目中,消防工程的承包人就可以算作实际施工人;如果某个小班组只负责了其中一部分墙面的粉刷工作,那这只是一个小小的分项工程,该小班组就不能够被认定为法律意义上的实际施工人。
第四个维度是质量责任的承担能力。
根据建筑法的相关规定,即便施工合同无效,实际施工人仍需要与总包单位对工程质量承担连带责任。这就如同汽车制造厂商要对零部件供应厂商的质量负责一样。如果某个施工主体仅仅是按总包指令提供劳务,既没有独立的施工方案,也不参与质量验收,这样的工具人显然不太符合实际施工人的认定标准。
例如,一个施工班组只是按照总包的要求进行简单的搬砖、搅拌水泥等工作,没有自己的施工方案,也不参与工程质量的验收和检查,那么这个班组就不能够认定为法律意义上的实际施工人。
第五个维度,权利主张边界需要合理。
虽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1)》第43条,允许实际施工人突破合同的相对性,直接起诉发包人,要求发包人在欠付工程款的范围之内来承担连带责任。但在实践当中存在三个重要的限制,这意味着实际施工人在主张权利时不能随意扩大其范围,要在合理的边界内进行。例如,实际施工人不能无端的扩大索赔范围,或者在没有充分证据的情况之下对发包人提出不合理的诉求。合理的主张权利边界有利于维护法律秩序的稳定,保障各方之间的合法权益。
总之,在建筑工程纠纷诉讼中,认定实际施工人是一个复杂且严谨的过程,需要综合考虑合同的效力、实际性、施工投入,工程项目的独立性、质量、责任承担能力以及权利主张边界等多个方面。只有了解法院是如何认定建设工程实际施工人的,律师或者当事人才能有的放矢提供相关证据,进而准确认定自己实际施工人的身份,才能够更好地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并保护建设工程当中各方主体的利益,进而维护建筑市场的健康有序发展。我是律师李政,专办全国各类建工纠纷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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