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功案例】林智敏律师代理包装装潢不正当竞争案胜诉,为当事人赢得50万元赔偿

2025/09/25 10:55:29 查看181次 来源:林智敏律师

一、当事人

上诉人(一审被告广州某乐食品厂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广州某某饮品股份有限公司(某某羊”商标权人及产品生产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智敏律师团队

 

第三人(一审被告二)广州某超市

 

二、案情简介

被上诉方公司某某饮品公司)某某羊羊乳的生产商,其产品经长期宣传销售,被认定为知名商品,其特有的包装、装潢(绿白为主色调,特定图形、文字排列及代言人形象)具有较高知名度2015年,被上诉方公司发现第三人(某超市)销售的、由上诉方(某乐食品厂)生产的“某羊乳露”产品,其手提袋、外包装盒、易拉罐的整体布局、颜色搭配、图形设计、文字排列以及代言人形象的位置等,与“某某羊”产品的包装、装潢高度近似。被上诉方公司认为该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遂提起诉讼

 

三、被上诉方我方)诉讼请求

1判令上诉方第三人立即停止生产、销售侵犯被上诉方公司知名商品特有包装、装潢的商品。

2、判令上诉方赔偿被上诉方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60万元。

3、诉讼费用由上诉方承担

 

四、上诉方辩护意见

1、主张无证据证明被控侵权产品系其生产。

2、认为一审判决的50万元赔偿额无证据支持。

3、认为一审不应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二十条及相关司法解释。

 

五、案件争议焦点

1、上诉方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关键在于被控侵权产品是否为其生产。

2、一审法院对相关责任的判定是否适当包括法律适用、赔偿数额认定及诉讼费分担是否合理

 

六、判决结果

 

一审判决

1、上诉方立即停止生产、销售侵权商品。

2、第三人立即停止销售侵权商品。

3、上诉方赔偿被上诉方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50万元。

4、案件受理费由上诉方和第三人负担。

 

二审判决

1、驳回上诉方的上诉,维持原判。

2、二审案件受理费1920元由上诉方负担

 

七、案件总结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仿冒知名商品特有包装、装潢的不正当竞争案件。法院经审理认定,“某某羊”商品因其市场知名度及包装装潢的特有性构成知名商品;被控侵权产品包装装潢与“某某羊”高度近似,易导致相关公众混淆,构成不正当竞争;结合产品标注、销售商举证及生产者自认事实,认定侵权产品由上诉方生产。本案体现了法院对知名商品包装装潢的严格保护,明确了此类案件的认定标准和裁判规则,对打击“搭便车”、“傍名牌”等不诚信行为具有示范作用。

 

八、本案关键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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