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功案例】林智敏律师代理技术秘密与不正当竞争案为被告成功免赔80万元

2025/09/25 10:55:56 查看157次 来源:林智敏律师

一、当事人

原告广州某某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单位广州某某光电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人1:李某(原原告公司市场总监)

被告人2:江某(原原告公司光学工程师)、

被告人3:谢某被告公司股东)

被告辩护人:林智敏律师团队

 

二、案情简介

原告公司主营某某激光器研发生产,系国家发改委认定的产业化基地。2013年,该公司为解决激光焊接技术问题,启动某某自动的方法”研发项目。被告人2负责技术开发并与专利代理机构对接,掌握了核心技术资料。20146月,原告公司准备申请专利时,发现被告公司已于同年413日抢先申请了名称、内容高度近似的发明专利,发明人为被告1、被告2和被告3被告120133月从原告公司离职,被告220145月离职;二人离职前均接触公司技术及客户资料。被告公司成立于20138月,由被告1、被告2、被告3共同持股,经营范围与原告公司重合

 

三、原告诉讼请求

1判令四被告立即停止使用涉案专利申请所涉技术资料;

2、连带赔偿经济损失80万元(含维权费用10万元);

3登报公开赔礼道歉、消除影响;

4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四、被告我方)辩护意见

1要求原告明确具体不正当竞争行为类型;

2、被告公司未实际使用诉争技术生产产品或提供服务,故未构成竞争关系;

3、指出原告未明确商业秘密内容、未证明保密性及价值性,且被告1被告2未签订竞业协议,任职行为合法;

4、强调原告已就同一事实另案提起专利申请权属诉讼,违反“一事不再理”原则;

5、认为技术秘密保护与专利申请逻辑矛盾(申请即公开),原告自行申请专利的行为表明其无意保密

 

五、案件争议焦点

1原告在另案胜诉(确认专利申请权归属)后,能否要求被告停止使用技术?

2、四被告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包括违反竞业限制、抢注专利导致技术被迫公开)?

3、被告应否承担原告维权费用?

 

六、判决结果

1、驳回原告全部诉求

2案件受理费4400元由原告承担

 

七、案件总结

本案揭示了知识产权保护策略选择(专利 vs. 商业秘密)的重要性及举证的关键作用。原告因未能有效证明商业秘密的存在、被告的实际侵权行为及竞业补偿的履行,导致诉求未获支持。同时,法院明确专利申请行为本身即意味着放弃技术秘密保护权利人需在两者间审慎抉择。此案也为企业敲响警钟:应完善保密措施、竞业协议管理及诉讼策略规划

 

八、本案关键词

#反不正当竞争律师 #知识产权诉讼律师 #竞争与反垄断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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