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当事人
公诉机关:某市检察院
上诉单位(原审被告单位):广州某气体有限公司
上诉人一(原审被告人一):蓝某(公司原法定代表人、主要管理人)
上诉人一辩护人:林智敏律师团队(二审阶段介入)
上诉人二(原审被告人二):邓某甲(股东)
上诉人三(原审被告人三):邓某乙(公司后任法定代表人、股东)
二、案情简介
上诉单位(某气体公司)自2007年成立后,在未取得《某药品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长期从具有资质的公司购进医用氧,然后销售给多家医院。医用氧被《中华人民共和国某药典》收录,属于受国家批准文号管理的药品。经查,上诉单位非法经营医用氧的总额达743万余元,其中各上诉人人分别负责部分业务的销售和结算。
三、公诉机关指控
上诉单位及上诉人蓝某等三名上诉人违反国家规定,未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非法经营药品,情节特别严重,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刑事责任。
1、建议判处上诉单位罚金150万元;
2、建议量刑上诉人蓝某有期徒刑7年,上诉人邓某甲有期徒刑7年,上诉人邓某乙有期徒刑2年。
四、上诉方(我方)辩护意见
上诉单位及三名上诉人主张其行为在新的司法解释下不应再被认定为犯罪,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改判无罪。
五、案件争议焦点
1、对于司法解释发生变更的刑事案件,应如何适用法律?
2、本案应适用行为时的旧司法解释(认定有罪),还是适用二审审理时生效的新司法解释(认定无罪)。
六、判决结果
一审判决:
1、上诉单位犯非法经营罪,判处罚金150万元;
2、判处蓝某有期徒刑7年;
3、判处邓某甲有期徒刑7年;
4、判处邓某乙有期徒刑二年。
二审判决:
撤销一审判决,宣告上诉单位及三名上诉人无罪。
七、案件总结
本案的终审无罪判决,核心在于二审期间司法解释发生重大变更。新解释不再将“无证经营药品”行为纳入非法经营罪范畴,法院严格遵循“从旧兼从轻”原则,适用对被告人有利的新法。这深刻体现了罪刑法定精神,同时清晰界分了行政违法与刑事犯罪的边界:该行为虽免于刑事追诉,但其行政违法性质不变,仍应接受药品监管部门的行政处罚,充分展现了刑法的谦抑性。
八、本案关键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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