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功案例 | Z某某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一案成功取保候审

2025/09/30 16:00:31 查看97次 来源:郭晨阳律师

Z某某和R某系老乡,二人均常驻杭州务工,两家关系一向良好,且两人本在同一家公司工作,后R某因长期酗酒等原因被公司劝退。R某居住在Z某某每日工作区域内,2025年4月底某日,Z某某工作期间在公园亭子处遇到R某,R某处醉酒状态见到Z某某后进行持续辱骂和攻击,Z某某曾多次要求对方停止,并不见效。后出于让对方清醒及泄愤的目的,掌掴了R某数下,R某应声倒地,Z某某之后联系R某家人将其送医,后经抢救无效死亡。Z某某得知死亡结果后心中不安,数日后主动前往公安机关投案自首说明情况,后被刑事拘留。


Z某某投案自首前,曾电话将简单情况告知其儿媳,投案后其再无音讯。故其儿媳第一时间将情况告知家中亲属,后其儿子及两个侄儿负责赴杭处理,几经辗转,联系到郭晨阳、彭敏律师全权处理本案。

因家属只了解父亲“打死了人”,但对于详细的细节并不清楚,故而辩护人在接受委托后,第一时间前往看守所会见Z某某了解详细情况。

会见Z某某时,其情绪激动,涕泗横流,一度不能自已,辩护人十分艰难的从其口中了解了案件全貌。并且安慰了Z某某,告知其,本案不会如他所想的那样“吃十几年的牢饭”,最多系过失犯罪,存在无罪辩护空间。并多次告知可以为其争取取保候审,Z某某多次念叨不奢望,情绪十分悲观(认为律师在安慰自己,后续多次会见均是如此)。

会见完Z某某后,辩护人立即前往办案机关和本案主办警官沟通,经过深入交流,从另一视角再度了解了案情,结合两方所述在脑中初步构建出了案发当时的情形。

因本案系单人单案,拘留期限只有7天,而辩护人介入时已过去4天,当日和警官沟通时对方表示案件将移送法制进行报捕。辩护人口头表达了能否取保,承办警官表示该类案件在未拿到被害人家属谅解的情况下,一般不会主动予以取保,而鉴于该类案件的特殊性,短期内肯定无法谈成谅解。了解该情况后,辩护人表示次日会提交一份详细的取保候审申请,承办警官表示会再仔细参考后决定。

了解该基本情况后,辩护人将工作重点放在了寻求和被害人家属谈成谅解方面,同时将其重要性告知了当事人家属。并于当日晚加班加点撰写了《取保候审申请书》于次日提交。

不久,案件移送检察院报请逮,而被害人家属谅解书仍遥遥无期,通过中间人了解到,被害人家属要拿到100万元的赔偿才愿意出具谅解,两家存在极大差距,调解陷入了僵局。

后续,辩护人向Z某某家属综合分析了全案,认为对方主张的金额严重超出实际情况,并决定将辩护重点转向检察机关,寻求突破。辩护着即撰写了详细的《建议不予批捕法律意见书》提交给检察机关,主要内容系关于Z某某行为性质之认定,具体如下:

辩护人认为本案中对于Z某某涉案行为系过失犯罪抑或意外事件之界定仍待商榷,其行为虽客观上引发了本案之危害结果,但关键要判断其对危害结果的发生是否具有预见的可能性,如果具有预见的可能,其没有预见,属于疏忽大意的过失。如果其不具有预见的可能,也没有预见,则应属于意外事件,具体而言:

首先,从行为本身的危险程度来看,Z某某可能难以预见危害结果的发生。...案发环境亭子内部并无突起、坑洞、尖锐物品等危险存在,作为一名理性的、普通的、有正常认知能力的人,是不可能预见非常轻微的外力作用能最终导致他人死亡...

其次,本案被害人死亡真正原因尚不明确,可能需更为专业之司法鉴定。...死者长期酗酒,到底因何而亡,死亡诱因又为何尚需进一步明确,这是确定单因一果、他因一果、多因一果的前提条件。

最后,即便认定Z某某掌掴行为与死亡结果存在因果关系,其系过失行为,社会危险性不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犯罪嫌疑人涉嫌罪行较轻,且没有其他重大犯罪嫌疑,系过失犯罪的犯罪嫌疑人,犯罪后有悔罪表现的,可作出不予批捕逮捕的决定。


在向检察官提交详细意见的同时,辩护人与检察官当面交流,表达了Z某某本人愿意赔偿,并积极悔罪、认罪的态度,但是迫于能力无法支付天额赔偿,希望检察机关能够从中斡旋。

后续,检察官采纳了辩护律师意见,通知辩护人可先行让当事人家属退赔10万人民币至检察院账户,该款项后续作为赔偿款抵扣,退出后可以先行对Z某某不予批捕,采取取保候审强制措施。

郭晨阳律师当即联系了Z某某家属,于次日将10万元退出至检察机关。退出款项的第二日,检察院作出了不予批准逮捕的决定,Z某某重获自由!



关于我们| 业务介绍| 加入律图| 帮助中心| 网站地图| 意见反馈| 不良信息举报 >>

Copyright©2004-2021 成都律图科技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蜀ICP备15018055号-1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川B2-201603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