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一段庭审视频在网上引发广泛讨论,引起讨论的核心是:为了给母亲治病而采挖野生天麻是否要承担刑事责任。查询公开信息显示,这次庭审的时间是2025年3月26日,案号是:(2025)渝0114刑初56号,涉及的罪名是:危害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
看了该视频后,笔者也感到唏嘘不已,因笔者本人就承办过危害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案件,也是经过无数曲折,最终拿到一个来之不易缓刑判罚。详情可见往期文章:以案释法 | 危害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辩护及相关法律适用思考
庭审发问阶段,法官发问后,人民陪审员对被告人发问,具体内容如下:
陪审员:刚才我听公诉人说你母亲有病?
被告人:嗯,风湿,那些脑壳痛
陪审员:到医院去体检也说的是这个病情是吧?
被告人:啊
陪审员:中医有没有开药方?
被告人:像我们农村慢慢拖,自然维持,风湿治不好
陪审员:你只是听说用天麻好用是吧?
被告人:嗯
(发问结束)
后续环节公诉人发表公诉意见:被告人刘某波,主观上明知野生天麻是国家保护植物,仍然采挖,对危害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系主观故意,客观上刘某波实施了在未办理采集证的情况下,非法采挖51株,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的行为,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第九条、第十六条的规定,系违反国家规定,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的行为。被告人刘某波,缴纳了4000元生态修复金,进行生态修复,可以作为酌定从轻处罚的情节。综上所述,建议判处被告人刘某波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
笔者简单查询了百科,野生天麻确实具有抗风湿、镇痛、补虚等医学作用, 可以用于治疗破伤风、神经衰弱、头痛眩晕等病症。
案件后续的结果不得而知,但根据案情以及庭审时间来看,依经验判断该案大概率已经宣判,被告人刘某已承担刑事责任。
2021年9月7日,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发布了新版《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名录》,视频案件所涉及野生天麻和笔者承办案件的金豆均系此时被列为了二级保护野生植物。
《刑法》第三百四十四条规定:违反国家规定,非法采伐、毁坏珍贵树木或者国家重点保护的其他植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加工、出售珍贵树木或者国家重点保护的其他植物及其制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则规定:危害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二株以上构罪,十株以上的属情节严重。
笔者承办案件中,当事人作为相关行业从业人员出售了列管前收购的野生金豆,被认定为明知并非法出售共计1700余株。该案中,对于当事人是否构罪、检察院能否不起诉、最终能否适用缓刑、罚金能否降低等辩护人均进行了全面辩护,但最终迫于种种原因,笔者当事人仍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详见往期文章)。
相对于视频案,被告人刘某并非绿植行业从业人员,也并非有采挖卖钱之目的,更遑论是孝心使然为了给母亲治病,采挖数量系51株。无论是主观明知的明确程度,还是实施行为的目的,乃至总共涉案的数量均较辩护人承办案件较轻。但是所判处的刑罚却几无差别。
诚然,罪刑法定原则不容突破,危害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设立对于植物保护也具有极大的积极意义,但是对于一些案件一些特殊情况是否能够特殊处理?
刑事案件是一个漫长的流程,法院要判处一个人承担刑事责任需要经过公安前期侦查、检察院审查起诉、最终法院判决,而刑事案件中一般起诉到法院后回旋的余地相对较小,适用法律也最为严格,基本不会作出无罪判决。但是,在公安侦查终结后,该案有无必要移送检察院?能否撤案处理?案件移送审查起诉后,检察院能否适用不起诉?能否退回公安机关?我想法律一定给采药治母的刘某留足了出罪的空间和依据,但是司法的惯性让这些空间和依据渐渐减少和消失,最终出现了庭审上令人唏嘘的一幕。
最后,笔者不是想说本案是冤案,错案,也不想指责办案的工作人员有错,他们只是履行自己的职责,更何况若无人民陪审员的发问,该案或许也不会引起如此广泛的讨论。笔者是想说,刑事司法最终还是要回归到社会治理,而如何使得此类的案件减少,乃至于不再发生,需要整个法律圈乃至于全社会的努力,假使刘某具有较高的文化层次,社会有更好的保障体制,其能够容易、方便的获得人工种植的天麻,我想他也不会走上两难的道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