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功案例 | S某某涉嫌合同诈骗罪一案成功取保候审

2025/09/30 16:04:40 查看213次 来源:郭晨阳律师

2024年初,杭州某公司因有游戏需发行亟需版号,后通过四川某公司L某联系到本案当事人S某某,其系相关行业从业者遂介绍海南某公司W某给L某,两方线上初步达成合作合意后,由海南公司与四川公司签订合同。同时,授权案涉游戏版权号给四川公司指定的杭州某公司主体使用。后案涉版号不能正常使用,杭州公司报称被合同诈骗,认为案涉授权公章均系伪造。2025年3月S某某被杭州萧山公安以合同诈骗为案由刑事拘留。

承办本案首先需了解的一个问题即是何为游戏版号,为何要租赁版号。网络游戏版号是指发行商、运营商经网络游戏行政监管部门审批后获得的相关文件,其全称为“网络游戏出版物号(ISBN)核发单”,其中记载了游戏名称、审批文号、出版单位等信息,一定程度可将其视为网络游戏的“身份证”。目前,尽管游戏版号审批有所放宽,头部游戏厂商由于具备技术和IP优势,更容易获得版号,而小型游戏厂商获得版号的概率则相对较低。这导致市场上的游戏版号主要集中在少数头部企业手中,使得大多数中小游戏厂商难以获得版号,故而产生转让、租赁等套用版号的情况。

本案在郭晨阳、彭敏律师介入之前,S某某家人曾委托另一律师先行会见过,但经沟通反馈后效果并不理想。后续,经线上和两位律师初步沟通后,S某某父母决定跨越一千多公里来杭州与律师面谈。

面谈并简单了解案情后,S某某父母先行委托会见,经会见后,两位律师向S某某父母就了解到的案件事实进行了全方位的解读和分析,认为取保具有可行性。后续,S某某父母当即决定全权将本案委托两位律师处理,次日委托人乘上了归程航班。

辩护人介入后办案时间已经较为紧张,在和办案警官多次有效沟通后,辩护人加班加点撰写《侦查阶段初步法律意见书》《取保候审申请书》,文书完成后,电话约见了办案警官并当面提交。

沟通中了解到,办案人员认为本案中S某某对部分事实没有如实交代,认罪悔罪态度不够。辩护人则认为现有的证据不能证明S某某主观上明知并存在犯罪故意,且在上家尚未到案的情况下,仅根据只言片语羁押S某某如此之久,属于完全的主观归罪。

文书中简要意见如下:

一、就本案基础事实来看,S某某是否构成合同诈骗罪,仍有待商榷和进一步侦查确认

首先,本案中S某某仅是作为中介主体参与本案,其并非海南公司员工或实际控制人,与四川公司L某并无本质区别,其主要作用是促成权利人与使用人的交易,赚取的是中介介绍费,本身并不提供版号,也并不清楚版号权利方的信息,亦无联系确认的渠道。

其次,合同诈骗中可能存在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行为,即伪造授权公章的行为并非S某某操作,其对授权中可能存在伪造一事事先并不明知,相关材料均由海南公司W某提供,并对接给四川公司L某,其也无能力去检验材料的真实性。

其三,据辩护人会见时了解,在版号授权过程中,一般会有一个版权单位的电话验证和打款验证过程,还有一个防沉迷验证,本案中海南公司W某确实完成了这一操作,才使被害单位能够成功在平台上线,故S某某一直认为授权和交易是真实的,其解释存在合理性。

二、关于S某某获利情况

一是S某某自述如本交易顺利完成,预计可能有个数万元的佣金,但因本案中四川公司并未支付完全相关款项,故其与W某进行中介费的沟通,亦未在本案中拿到任何好处费,不存在退赃责任。

二是本案相关交易均公对公,合同是由四川公司与海南公司直接签订,S某某并未接触任何打款环节,一般的诈骗犯罪中,如S某某直接参与的,正常会在诈骗完成后立马进行分赃。

三、S某某无前科劣迹,如实供述,无社会危险性。



因主办人员一直认为S某某未如实交代,对抗侦查,故辩护人认为,拘留期内公安对S某某主动取保的可能性不大,已经在着手撰写对接检察院的建议不予批捕之文书。

而就在羁押期限即将届满的当天,正值周五,办案人员突然通知家属将为S某某取保候审,并要当事人家属准备智能手机和取保候审保证金,S某某父母接到通知的当天立面订机票前往杭州,而其女友人在上海,于下午先一步到达杭州。

后续,郭晨阳、彭敏律师陪同S某某女友前往派出所办理取保手续,下午六点到达后,方才得知S某某尚在看守所,需等待,经漫长等待终于于晚上十一时接到了S某某。

S某某经近一月羁押重获自由,见到女友后兴奋异常,对律师也十分感激,目前案件正在进一步办理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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