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功案例 | S某某强制猥亵罪一案经有效辩护获轻判

2025/09/30 16:33:29 查看278次 来源:郭晨阳律师

案情简介

杭州S某某经营一家公司,2025年2月某日,其员工L某某(女)向S某某提出离职,因L某某具有较强的社交能力,S某某出于挽留的目的以离别为由,邀请L某某晚上一同吃饭,L某某同意。下班后,二人决定通过“外卖”点餐,在餐品送达后,二人在S某某办公室内一同饮酒吃饭,临近结束S某某提出“离别拥抱一下”,L某某同意,在二人靠近过程中S某某趁对方不备将手深入对方内衣解开文胸,以强行摸胸的方式对L某某实施了猥亵。持续数分钟后,S某某听到明确拒绝,稍微清醒,停止了猥亵行为,L某某离开。事后,S某某多次与L某某沟通,试图求得谅解,未果。约一周后,L某某报警,公安机关前往公司以S某某涉嫌强制猥亵罪对其刑事拘留。

办案经过

案件发生后,S某某家属第一时间委托了律师介入并会见,但其与家属沟通并不理想。后家属辗转联系到郭晨阳、彭敏律师,经线下面谈后,郭律师根据已知案情提出了全面的辩护思路,获得了家属一致认可,故家属着即将全案委托郭律师处理。

本案中,因S某某患有严重抑郁症,易忘且失眠,身体精神状况十分不佳,且S某某系公司实际控制和管理人,诸多经营决策问题需其拍板(正值关键时刻),案发后遭遇较大打击,难以接受。

故而,辩护人通过每周至少会见一次的频率安抚其精神状况,并详细了解案件事实,反馈案件最新进展。

本案系单人单案,期限十分紧迫,且前期并非郭晨阳律师介入,故而第一次会见时已系拘留期限最后一天,在了解案情后,辩护人立即撰写了《取保候审申请书》并当面递交给办案人员。后了解到,侦查机关认为S某某认罪态度不佳,且猥亵案件相对敏感,公安不会主动取保,次日将报请检察院批准逮捕。

案件移送审查批捕后,检察官也十分不认可S某某的认罪态度,并告知辩护人S某某提审时,虽承认了猥亵事实,但对于'用力'推两个字都要提出争辩,完全没有认罪悔罪的态度,而且作为公司的老板具有强势地位,对于即将离职女员工实施猥亵,主观恶性及社会危害性极大,一定会批捕。

辩护人当即提出,S某某精神状况不佳,记忆力奇差,有时会见时辩护人问一句简单问题,都要长时间痛苦思考,鉴于案发当时醉酒,其对于部分实施可能记忆不清,完全系身体原因,并非对抗侦查不认罪。后续,辩护人也详细撰写了《建议不予批捕的法律意见书》提交,检察官表示会参考后决定。后S某某被批准逮捕。

案件移送审查起诉后,辩护人第一时间申请阅卷,拿到案卷后详细了解案情,全面整理证据材料,制作了详细的阅卷笔录。完成上述工作的第一时间,辩护人前往看守所会见S某某,与其核对自身笔录,了解其内心想法。

本次会见中,S某某表示其不否认摸胸等猥亵行为,但就亲吻、下体蹭以及L某某强烈反抗等事实不认可,实际情况并非如此,辩护人反复确认,其回答始终如一。

此外,案卷材料中并无办公室内的监控视频,除两位当事人的笔录为直接证据外,其他材料均为间接证据,加之二人供述存在极大的差别(如猥亵方式、暴力程度等),故辩护人决定在检察院阶段争取为S某某能够具结缓刑

鉴于起诉意见书中,公安指控了多种猥亵行为,但证据单薄仅有被害人供述,同时认为“S某某未如实供述全部犯罪事实,不适用认罪认罚”。

对此,辩护人撰写了详细的《审查起诉阶段法律意见书》提交给检察院,为S某某辩护,简要意见如下:

一、关于本案事实认定及定性分析

...对于起诉意见书指控S某某有“亲吻脖颈”行为及L某某所述下体顶等行为,辩护人认为,鉴于本案之特殊性,除本案当事人外其他任何人都无法得知案发时具体细节,因而客观事实的确定完全依赖于当事人的主观回忆,故有以下几点需考量:

首先,根据社会一般常识可知,一个正常人在完全清醒的情况下对自己之前实施行为的回忆也会存在偏差,这种情形在朋友聚会时常发生,而本案事发时两人均饮酒,虽两人均未醉酒失去身体的辨认和控制能力,但是不可避免的,酒精会一定程度上降低思维及身体的机能。...思维受到酒精干扰后必然影响事后回忆的准确性,更何况涉案笔录的固定已离事发近一周,有存在偏差之可能性。

其次,即使身处同一情形,但因不同当事人所处地位、立场、角度等不同,对于事情本身客观感知也会不同,作为当事人很难如上帝视角一般审视整个事情,存有自身局限性。特别是本案,L某某作为被害人,其当时身体、心理均遭受巨大压力,记忆中可能会无意识、不自觉放大一些轻微的侵犯行为,而事后回忆时会形成内心确信,从而做出并非完全还原事实的陈述

最后,辩护人曾多次会见S某某并向其确认,是否有过亲吻、下体蹭、摸除胸、背部以外其他隐私部位的行为,其回答均是否认且特别强调其不喜欢亲吻这一种亲昵行为,同时更不会伸出舌头亲吻...辩护人认为,据S某某所述,L某某可能会将二人脸颊接触及S某某正常下体反应误当作在亲她并蹭其下体,S某某的供述和解释具有一定的可信度,且鉴于其一直不否认主要的猥亵行为(解胸、罩摸胸等),积极认罪,其否认其他非主要事实并无必要

二、关于S某某是否如实供述及认罪认罚的问题

其一,认为S某某未供述亲吻脖颈等其他猥亵手段或是在手段的暴力程度上与被害人描述有偏差,由此认定其未如实供述全部犯罪事实,系侦查机关完全根据被害人陈述认定,对案件事实来说也失之偏颇

其二,司法实践中,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一般是指对认定行为人的行为性质有决定意义以及对量刑有重大影响的事实、情节等。本案中,S某某对于案发过程、案发起因、主要行为等均与被害人陈述基本一致,不同之处也不影响本案的整体性质认定和法律评价。

其三,...根据《关于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指导意见》: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的“认罪”,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承认指控的主要犯罪事实,仅对个别事实情节提出异议,或者虽然对行为性质提出辩解但表示接受司法机关认定意见的,不影响“认罪”的认定。…认罚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真诚悔罪,愿意接受处罚。认罚,在侦查阶段表现为表示愿意接受处罚…本案S某某符合。

其四,...S某某本人患有严重的抑郁症,对事物的认知、感知程度相对常人较差,且其每日需定时服药,服用药物后会导致其精神状态不佳,注意力分散,记忆力衰退且极度易忘...其供述中存在差异或是矛盾的地方并非为对抗侦查,逃避责任,而是受其身体状况所影响

三、其他如初犯、偶犯,拿到谅解,认罪认罚等从轻、减轻情节。

四、类案参考

(2018)浙0109刑初736号傅**强制猥亵、侮辱罪案,在 2018年3月20日凌晨,被告人傅**在杭州市某区小区楼下,采用抱腰、捂嘴的方式,强行控制孤身行走的妇女即被害人赵某,并隔着衣物用手摸被害人赵某的阴、部、胸部。该被告人被予以取保候审,并最终适用缓刑。

提交书面意见后,辩护人多次与承办检察官沟通,对于事实部分,检察官表示“检察机关也不会完全采信被害人笔录”会综合考量全案证据。对于认罪认罚方面,其表示会再次提审S某某,综合考量其认罪态度。对于缓刑适用,检察官表示,查阅了内部系统后,近些年辖区内猥亵类案件没有缓刑案例(除非双方之间存在亲密关系),且该类案件缓刑一向从严适用。

后续,辩护人再次搜集临近地区缓刑案例,并同S某某公司经营材料、抑郁症状况材料一同提交给检察机关,承办检察官表示会认真考量。

案件临近起诉,经郭律师和检察官多轮沟通后,检察官松口,表示可以对S某某从轻处罚,量刑建议由之前一年降低至八个月有期徒刑,同时在量刑建议中加入“视情适用缓刑”,将最终的裁量权交由法院,若法院判处缓刑检察院不会表示异议

S某某得知情况后,十分欣喜,完全接受检察院给出的量刑建议,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案件辩护取得阶段性成功。

案件移送法院,不久后择期开庭,庭审中法庭向S某某详细了解了案情,辩护人充分发表了辩护意见,最后合议庭当庭评议,后宣判,认为对S某某不宜适用缓刑,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

了解后得知,法院考虑到案发后被害人出现心理问题,曾前往医院就诊,且萧山区法院刚刚审理的某强奸中止案件,未造成损害后果,被告人仍被判处了实刑,故综合考量近年同类案件判决结果,决定不对S某某适用缓刑!

思考总结

案件宣判后,郭律师再次前往看守所会见S某某,其表示虽有失落,但是对于结果坦然接受,八个月有期徒刑已是同类案件中的最低,十分感激辩护人的努力,自己犯错理应承担相应的后果!同时,S某某表示会努力改造,争取早日出来,做一些回馈社会的事情。

司法实践中,对于性犯罪类案件一向从严打击,但鉴于这类案件的特殊性,被害人的笔录系最重要的证据,有时甚至系唯一证据,被害人陈述难免存在夸大,如何做到罚当其罪是法律人的共同课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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