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结论
不能!无论是婚前赠与or婚后赠与,无论是全部赠与or加名,即使没有过户,赠予人都不能行使“任意撤销权”,不能撤销赠与!至于房产归属、如何分割详见后续的文章。
1、夫妻间的赠与和普通的赠与不一样,不能适用《民法典》第658条规定,即使房产没过户,赠予人也不能行使“任意撤销权”!
2、在2025年2月1日《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二》出台施行之前,根据《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一》第32条的规定,夫妻间的赠与,赠予人在房产办理过户登记前是可以行使“任意撤销权”,撤销赠与的。这样房子就还是赠予人的。
3、但是自2025年2月1日《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二》出台施行后,夫妻间的赠与,赠予人不能再“行使任意撤销权”,不能撤销在赠与!
二、原因
1、《民法典》第658条规定的赠予人的“任意撤销权”的制度基础是“无偿性”和“非要式”。而夫妻赠与房产,表面上没给钱,但≠没有对价!夫妻间赠与房产,实际上是以建立和维持婚姻关系为对价,以一方对家庭的付出为对价,并非纯粹的无偿赠与,不能适用“任意撤销权”。
2、同时,根据《民法典》第658条第2款的规定,具有“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不能行使“任意撤销权”。夫妻间的赠与在一定程度上也具有“道德性赠与”的特点,不能适用“任意撤销权”!
三、法律规定
《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二》第5条第1款:“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屋转移登记至另一方或者双方名下,离婚诉讼时房屋所有权尚未转移登记,双方对房屋归属或者分割有争议且协商不成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诉讼请求,结合给予目的,综合考虑婚姻关系存续时间、共同生活及孕育共同子女情况、离婚过错、对家庭的贡献大小以及离婚时房屋市场价格等因素,判决房屋归其中一方所有,并确定是否由获得房屋一方对另一方予以补偿以及补偿的具体数额”。
《民法典》第658条:“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
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