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中护理费如何计算?

2019/04/02 09:37:14 查看1115次 来源:韩玉霞律师

  笔者在办理交通事故案件中,往往会遇到护理费应当如何进行计算的问题,无论是在代理原告(伤者)的时候,还是代理被告(侵权责任人或者保险公司)的时候,这部分赔偿金额少则数千元、多则上万元,所以护理费也往往为当事人所关注。

  交通事故中的护理费,通俗的理解,就是因为交通事故导致伤者在一段时间内生活部分无法自理或者全部无法自理,因而需要专人进行护理、照顾而产生的费用,影响其数额大小的主要因素即为护理期限、计算标准以及实际损失。

  首先,就护理期限而言,一般需要由伤者在医院就医期间、由医院方开具《医疗诊断证明书》,用以证明实际护理期限。或者在伤者伤势痊愈后,向司法鉴定机构申请鉴定,以此确定实际护理期限。由于笔者已经从事多年交通事故理赔工作,一般还是建议以司法鉴定机构评估的护理期作为最终的护理期限。

  其次,就计算标准而言,一般是需要参照受诉地法院上一年度护理行业的平均收入情况确定的。在笔者办理的交通事故案件中,护理费的计算,往往是参照受诉地法院上一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进行计算的,当然,不排除伤者实际聘请的护工工资支出超过该标准的。

  最后,就是关于实际损失的问题了。由于在交通事故发生后,伤者是有可能自行聘请护工进行护理的,且伤者实际聘请的护工工资支出是可能超过上文所述的受诉地法院上一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此时,再按照天数乘以受诉地法院上一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就显得不那么妥当了。笔者的做法往往是建议伤者按照实际护理费支出向驾驶员(车主)及保险公司索赔。

  以上就是笔者对于交通事故理赔过程中,护理费如何计算以及具体如何举证、质证的一些见解。若你在实践中遇到相应问题,也可来电或者与笔者当面面谈进行更为详细的咨询。

  【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护理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护理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

  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

  受害人死亡的,赔偿义务人除应当根据抢救治疗情况赔偿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相关费用外,还应当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护理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

  第二十条:护理费根据受害人的护理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

  护理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护理的,护理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

  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护理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关于我们| 业务介绍| 加入律图| 帮助中心| 网站地图| 意见反馈| 不良信息举报 >>

Copyright©2004-2021 成都律图科技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蜀ICP备15018055号-1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川B2-201603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