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中的司法鉴定费谁来承担?

2019/04/04 15:10:44 查看1389次 来源:韩玉霞律师

  笔者在办理交通事故调解案件中时常碰到的一个问题是,保险公司说伤者自行委托的鉴定费,他们不承担的,这个该怎么办?遇到这个问题时,伤者往往想的是保险公司不赔会不会驾驶员(车主)也不赔了?而驾驶员(车主)想的是保险公司不赔的部分是需要我来赔,还是我也不用赔了?

  那么,在司法实践中是否真存在像保险公司所说的鉴定费保险公司不用赔偿呢?

  首先,关于何为鉴定费。在小型的交通事故中,或者说伤者受伤比较轻微的交通事故中,伤者往往是不会去进行司法鉴定的。但是,当伤者伤势比较严重,例如可以构成伤残、误工期、护理期都较长时,伤者往往会选择到专业的司法鉴定机构进行鉴定。此时,便会产生鉴定费。

  其次,在法院调解过程中,保险公司不承担的鉴定费,一般都是经过理赔员或者保险公司代理人依据伤者自行委托鉴定或者说是保险条款中的免责条款而提出的;针对该部分费用,一般会由驾驶员(车主)或伤者本人视情况确定是否进行承担。如果驾驶员(车主)不愿意承担,或者承担得比较少的,则伤者可以不接受调解,进而进入审判程序。如果伤者认为可以自行承担一部分,且对保险公司给出的赔偿方案接受的,那么就可以促成调解。

  最后,在由法院审理、判决的案件中,尽管保险公司会依据与投保人(一般为驾驶员或者车主)签订的保险条款中对于鉴定费的免责条款,提出不承担非医保用药,但是,法院一般对此是不予采纳的。但是,判决对于驾驶员(车主)不利的是需要由驾驶员(车主)承担法院诉讼费,所以在法院调解阶段不收取诉讼费的前提下,一般可以权衡利弊,考虑是否接受调解。

  综上,笔者还是认为,鉴定费用是伤者为维护自身权益的合理性支出,即使保险公司因免责条款不予承担,也应当由实际侵权责任人进行承担。

  以上就是笔者对于交通事故理赔过程中,残疾赔偿金如何计算以及具体如何举证的一些见解。若你在实践中遇到相应问题,也可来电或者与笔者当面面谈进行更为详细的咨询。

  【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

  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

  受害人死亡的,赔偿义务人除应当根据抢救治疗情况赔偿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相关费用外,还应当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

  第二十五条: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受害人因伤致残但实际收入没有减少,或者伤残等级较轻但造成职业妨害严重影响其劳动就业的,可以对残疾赔偿金作相应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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