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当事人
公诉机关:某市检察院
被告一:何某某
被告二:李某某
被告委托辩护人:林智敏律师团队
二、案情简介
2020年7月至2022年10月间,被告人何某某与境外货主彭某某(已判刑)等人合谋,以“对保通关”模式走私医美产品入境。具体流程为:货主将境外采购的医美产品发运至某市,由何某某在某市接收后,将整批货物化整为零,分装成小份交由专业“水客头”,再指挥水客通过某市口岸,以人身夹藏等隐蔽方式逃避海关监管,走私进境。
货物入境后,何某某指挥其在口岸的团伙成员进行后续处理。自2020年10月起,被告人李某某受何某某雇佣,专门负责在口岸附近接收水客携带入境的货物,并将其转运至仓库进行清点、打包,最后按照货主提供的地址,通过快递寄往全国多地销售。
经海关税务部门核定,该犯罪链条偷逃应缴税款总额特别巨大,其中何某某涉案金额达人民币9120万余元,李某某参与期间的涉案金额为8120万余元。
三、公诉机关指控
1、指控被告人何某某、李某某的行为构成走私普通货物罪。
2、建议以走私普通货物罪判处被告人何某某有期徒刑十二年至十三年,并处罚金。被告人李某某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
四、被告辩护意见
何某某的辩护人主要意见:
1、何某某到案后主动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同案犯,行为构成立功,依法可以减轻或从轻处罚
2、何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构成坦白,并自愿认罪认罚
3、何某某无犯罪前科,此次犯罪属偶然行为,到案后主动退缴部分违法所得,表明其有真诚的悔罪意愿,人身危险性和再犯可能性较低。
李某某(我方)辩护人主要意见:
1、李某某在本案中地位较低,仅受雇从事辅助性工作,并未参与核心策划与组织,所起作用较小、罪责相对轻微,依法应当减轻处罚。
2、李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愿认罪认罚,并主动退赔1万元,以实际行动弥补社会危害。
3、李某某无前科,本次犯罪属初犯、偶犯,且作为家庭唯一经济来源,需抚养多名幼子、赡养患病老人,对其适用缓刑有利于社会和谐。
五、案件争议焦点
1、被告人何某某是否构成自首?
2、如何准确认定两名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和作用,并据此量刑?
六、判决结果
1、判令被告人何某某犯走私普通货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五百万元。
2、判令被告人李某某犯走私普通货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
3、冻结在案的相关银行账户内资金予以没收。
4、扣押在案的医美产品、作案工具手机予以没收。
七、案件总结
本案作为一起重大走私普通货物罪案件,法院在判决中精准把握了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一方面,严格区分主从犯,对组织者何某某判处重刑,彰显打击力度;另一方面,全面考量从犯李某某的辅助作用、认罪悔罪态度及特殊家庭情况,依法适用缓刑,实现了罚当其罪与司法温度的平衡,确保了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八、本案关键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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