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1、关于行为人的主观态度。 很多行为人可能会辩解不认识“上线”,并不知情上线在做什么。根据司法解释规定,并非行为人说自己“不知情”,就不能认定“明知”。司法机关综合考虑行为人认知能力、过往经历、交易对象、提供技术支持或者帮助的时间和方式、获利情况、出租出售银行卡手机卡的使用情况、行为人的供述辩解情况予以判断。
2、“情节严重”的情形: (一)为三个以上对象提供帮助的; (二)支付结算金额二十万元以上的; (三)以投放广告等方式提供资金五万元以上的; (四)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的; (五)二年内曾因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受过行政处罚,又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的; (六)被帮助对象实施的犯罪造成严重后果的; (七)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因此,以下行为极易触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要警惕呀
1、出租出售两卡将银行卡、手机卡、身份证件等提供给他人使用,可能被用于支付结算或注册犯罪工具。
2、参与刷单活动:以虚假交易提升商家信誉或制造流量数据,可能是为诈骗犯罪提供掩护。
3、提供跑分服务:通过银行卡或第三方支付平台为犯罪资金流转提供通道。
4. 直播带货转账:以销售商品为名,可能是实际为犯罪团伙转移赃款。
5、冲业绩式转账:应他人要求频繁进行资金往来,制造虚假交易记录。
6、征信修复陷阱:以帮助办理贷款为名,可能是获取他人身份信息用于犯罪活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