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免责条款这样才有效! 保险公司如何履行“提示与说明义务”?

2025/11/26 00:22:07 查看326次 来源:彭佩荣律师

保险免责条款这样才有效!

保险公司如何履行“提示与说明义务”?


前言


  在交通事故引发的纠纷中,保险公司常常以“停运损失属于免责范围”为由拒绝赔偿。但保险公司究竟如何才能让免责条款真正产生法律效力?本文将结合真实案例,解析保险法中关键的“提示与说明义务”。


 案例回顾:停运损失该不该赔?


  2023年8月,某货运公司为其重型半挂车投保了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保额100万元)。保险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明确约定:各种间接损失,保险人不负责赔偿。该条款以黑体字加粗标注。

  2024年3月,货运公司司机驾驶车辆与某物流企业的货车发生碰撞,货运公司负全责。物流企业修复车辆后,向货运公司及保险公司主张停运损失8万元。保险公司以“停运损失属于免责条款范围”为由拒赔,双方对簿公堂。

  法律焦点:免责条款生效的关键条件

  庭审中,法官直指案件核心问题:

1、保险公司对“停运损失免责”条款,是如何履行提示义务的?

  2、保险公司对“停运损失免责”条款,是如何履行说明义务的?

  这两个问题源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七条规定: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法律解析:何为充分的“提示与说明”?


提示义务:不仅仅是加粗黑体

  提示义务的核心是“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实践中,保险公司通常会对免责条款采用黑体字、加粗、下划线或不同颜色等方式进行标注,使其与周围条款形成明显区别。

但仅有形式上的标注还不够,保险公司还需获取投保人的确认。通常,投保单会设有“投保人声明”栏,记载:“本人已收到保险条款,保险人已向本人详细说明条款内容,尤其是责任免除部分,本人理解并接受。”该声明需有投保人的签字或盖章。


说明义务:保险公司的难点与突破

  说明义务要求保险公司确保投保人真正理解免责条款的含义。在线上投保普及的今天,如何证明已履行说明义务成为保险公司的难点。

  实践中,有效的说明义务履行方式包括:

电话回访+录音:投保后,通过电话回访询问投保人对特定免责条款的理解,并保存录音;

书面回访记录:如无法录音,可制作书面回访记录,记载“条款内容询问+投保人回应”,并加盖公章;

电子化确认:线上投保时,设置强制阅读时间和一问一答确认环节,并留存电子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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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务建议:如何确保免责条款有效?


 一、提示义务做到“形式+确认”双重保障

  1、免责条款必须以显著方式区分标注;

  2、获取投保人对收到并理解免责条款的书面确认。

二、说明义务落实“可回溯”机制

  1、优先采用电话回访并录音;

  2、若无法录音,制作详细的书面回访记录;

  3、留存通话清单、投保人联系方式等佐证材料。

三、条款表述确保“清晰无歧义”

  避免使用模糊词汇,如“其他损失”;

  对专业术语添加注释说明,如明确“停运损失指第三者因车辆停驶造成的营业收入损失”。


结语


  保险公司的“提示与说明义务”绝非形式主义,而是对投保人知情权的实质保障。只有通过“看得见、可证明”的方式履行这些义务,免责条款才能真正产生法律效力。

  同时,投保人也应积极行使自身权利,仔细审阅合同条款。毕竟,保险的本质是“风险转移”,而“明确的条款”和“充分的理解”是实现这一目标的基石。


附:法庭“提示与说明义务”标准回复模板

1、针对“提示义务”的回复:

  保险公司已在《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条款》中以黑体字加粗标注‘停运损失不属于保险赔偿范围’,并在投保单‘投保人声明’栏中明确提示投保人注意该条款,投保人签字确认收到条款并理解其内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15修正)第十七条第一款‘足以引起注意的提示’的规定。”

  2、针对“说明义务”的回复:

  保险公司在投保后通过电话回访(有通话清单佐证),以‘一问一答’的形式向投保人确认是否理解‘停运损失不赔’的条款,回访记录显示投保人明确表示‘知道并理解’。该记录有投保人的手机号、通话时间及内容的书面记载,足以证明保险公司履行了明确说明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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