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州某小区业主委员会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陈某某、蒋某、阮某(均为小区业主)
被上诉方共同委托代理人林智敏律师团队
二、案情简介
上诉方(广州某小区业主委员会)于2023年5月17日通过业主大会决议,决定以“公开招投标”方式选聘新的物业服务企业,并于同年6月2日发布《关于公开招标确定物业服务企业的公告》,明确将委托专业公司进行公开招标。
然而,在实际操作中,业委会未严格执行公开招标程序,而是采用了“竞争性比选”方式遴选物业公司。2023年7月11日,业委会发布《某小区物业服务结果公告》及其附件《拟中标结果公示表》,直接确定某物业公司为“拟中标人”,并于2023年12月8日向该公司正式发出《中标通知书》。
部分业主认为,业委会擅自变更选聘方式,并在未召开业主大会对中标候选人进行表决的情况下,越权确定中标企业,该行为违反了《民法典》第二百七十八条关于“选聘物业服务企业应由业主共同决定”的强制性规定,侵害了全体业主的共同管理权。遂诉至法院要求撤销相关决定。
三、上诉方(我方)诉讼请求
1、撤销一审判决,改判驳回被上诉方的全部一审诉讼请求;
2、其行为符合法定程序,业主大会决议已授权采用公开招标方式选聘物业企业,且招投标过程符合《民法典》第278条及招投标相关法规;
3、2023年4月至5月召开的业主大会已对选聘某物业公司进行表决,结果有效,足以弥补前期程序瑕疵;
4、一审判决存在矛盾,既认定2023年12月8日公告有效,又撤销后续中标结果,适用法律错误。
四、被上诉方(我方)代理意见
1、上诉人越权行为事实清楚,程序违法明确
2、上诉人以"竞争性比选"替代"公开招标"违反自身决议
3、事后业主大会表决不能弥补在先的越权程序瑕疵
4、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并无矛盾
五、案件争议焦点
1、业委会以“竞争性比选”替代“公开招标”是否违反业主大会决议及法律规定?
2、业委会在选聘物业企业中,是否有权直接确定中标人,而非将中标候选人提交业主大会表决?
3、业委会越权行为是否实质侵害业主的共同管理权(成员权)?
六、判决结果
一审判决:
判决撤销公告中“拟中标人”决定及《中标通知书》,但维持公告其他内容有效。
二审判决:
1、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2、二审案件受理费由业委会承担。
七、案件总结
本案的核心意义在于清晰界定了业主委员会在物业选聘等重大事项中的权限边界,强调了程序正义的优先性。业委会作为执行机构,无权替代业主大会作出最终决定,其越权行为即使结果上可能符合部分业主利益,也会因程序违法而被撤销。此案警示业委会必须严格遵循法定程序和议事规则,同时也为业主提供了明确的司法救济途径,即当合法权益因业委会决定受侵害时,可依法行使撤销权,这对规范小区自治、平衡个体权益与公共利益具有重要示范作用。
八、本案关键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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