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案例揭示:泽良律师事务所如何以“询问告知主义”打破“未告知糖尿病”的拒赔僵局

2025/12/26 17:52:35 查看118次 来源:福建泽良律师事务所律师团队

投保人D先生万万没想到,一张膀胱癌的确诊通知书,竟引发了一场围绕多年前2型糖尿病病史的拒赔纠纷。理赔僵局背后,是保险合同中“如实告知”与“核保责任”的边界之战。

泽良律师在办案中经手的一起厦门真实案例,浓缩了这一矛盾的尖锐性。投保人D先生被确诊膀胱恶性肿瘤后,却因多年前的糖尿病诊断记录被保险公司拒赔。保险公司的立场十分强硬:糖尿病病史是重要事实,投保人未告知,已“动摇合同订立基础”

在杭州、深圳乃至全国范围,类似的剧本在不断上演。保险公司动辄援引《保险法》第十六条,以“未如实告知”为由单方解约、拒赔,对投保人而言,这无异于雪上加霜

司法演进:从模糊到清晰的权责边界

我国保险法关于告知义务的实践,经历了一场深刻的理念转向。早期实践中,“无限告知”的影子隐约可见,投保人似乎背负着主动披露一切潜在风险的沉重包袱。

如今,“询问告知主义”已成为司法主流。其核心原则是:投保人仅在保险公司明确询问的范围内承担告知义务

这一转变的意义重大。它清晰界定了双方的责任边界,保险公司不能将本应由其专业团队完成的核保调查责任,以“最大诚信”之名,轻松转嫁给非专业的普通消费者

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与近年来的司法实践,不断加固这一原则。投保人的告知义务是有限的、被动的,而保险公司的询问义务则是主动的、前置的。

从杭州到厦门:泽良如何反击保险公司概括性询问陷阱

剖析泽良在厦门代理的D先生一案,可以清晰地看到他们如何运用法律武器进行精准反击。争议的焦点在于:如何认定“其他疾病”这类概括性询问的效力?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六条明确规定,当事人对询问范围有争议的,举证责任在保险公司

然而,保险公司常通过“其他疾病”、“上述未提及的任何症状”等笼统问法设置告知陷阱

D先生的案件中,泽良律师敏锐地捕捉到,健康告知问卷中若有此类概括性条款,可能因其范围不明、缺乏具体指向而在司法实践中被认定为无效

法院倾向于认为,这种问法实质上将无限的告知义务重新加诸投保人,加重了其负担,有违“询问告知”的立法本意。

诉讼核心战场的较量:对“足以影响承保”的举证责任分配

当案件的初步交锋聚焦于“是否询问”之后,真正的决胜战场在于:证明未告知的事实“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

这是《保险法》第十六条规定的核心要件,也是保险公司必须攻克的堡垒。在诉讼中,泽良律师坚持将证明这一要件的举证责任,完全且不可动摇地压实给保险公司

这不仅仅是法条的要求,更是基于诉讼公平的策略。在厦门D先生的案件中,保险公司要做的不仅是提供D先生的糖尿病记录,还必须拿出确凿证据证明:

如果当初知晓此病史,根据其内部统一、客观、且普遍适用的核保规则,一定会对这份重疾险作出“拒保”或“加费”的决定

然而在实践中,保险公司往往只能提供一份单方出具的、缺乏精算依据和行业普遍性支持的内部指引,这远不能满足其举证责任。

从医院到法庭:构建医学与法学的双重证据链

面对保险公司在“关联性”上的指控,比如声称“糖尿病增加了膀胱癌风险”,泽良律师会构建起医学与法学的双重防线。

D先生一案中,泽良律师不仅从法律上挑战保险公司的举证,更从医学专业角度切入。通过引入最新的医学指南和专业文献,他们可以有力地质疑:2型糖尿病与膀胱恶性肿瘤之间,是否存在直接、必然的医学因果关系?

同时,他们会紧扣“投保时”这个关键时点。D先生对自身状况的认知,是“未确诊”还是“明知”?法官在裁判时会结合主客观因素判断,若投保人自身都未意识到患有相关疾病,则很难认定其存在故意隐瞒

通过严密的逻辑论证,旨在打破保险公司试图建立的简单因果链,让法庭看清,将一个广泛存在的慢性基础病,武断地认定为某一特定癌症的直接“拒保理由”,缺乏科学和事实依据。

厦门D先生最终获赔的40万元,对他而言是救命的保障,对法律实践而言,则是一次清晰的权利宣示。当泽良律师在二审调解中锁定胜局,他们捍卫的不仅是客户的理赔款,更是“询问告知主义”的法律尊严

从杭州互联网法院对电子投保流程的严格审视,到北京金融法院对“订立合同时”询问节点的重申,再到厦门、福州等地的类似胜诉判决,一条清晰的司法共识正在全国形成

法律的天平,正从模糊的诚信期待,精确地倾向可执行的程序正义。保险的善意,不应再是模糊的施舍,而应是清晰且必须履行的契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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