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个月,一位当事人的家属找到我,声音里满是焦虑。她的弟弟与女友同居几年,最近因为激烈冲突被警方带走了,涉嫌的罪名是“虐待”。家属问我一个问题:“他们又没领证,算哪门子家庭成员?这也能构成虐待罪吗?”这个问题,在我十八年的刑辩生涯里,被问及的频率正越来越高。
一、法律上的“家庭成员”,边界正在拓宽
在很多人的传统认知里,“家庭成员”等于户口本上的人,或者至少得有那张结婚证。这个案子的问题出在哪?就在于对“家庭成员”的法律定义理解得过于狭窄了。其实,法律和实践早就走在了前面。为了有效保护亲密关系中弱势一方的权益,司法机关在认定“虐待罪”等罪名时,早已将“共同生活的实质”作为重要考量。这就意味着,长期、稳定且具有经济、情感依赖的同居关系,很可能被视同“家庭成员”关系。立法和司法的初衷很明确:当两个人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形成了紧密的生活共同体时,其中一方持续遭受肉体或精神上的摧残,法律不能因为缺一张纸就袖手旁观。理解了这个底层逻辑,我们就能明白,为什么一些同居关系中的严重暴力行为,会从普通的“故意伤害”走向更为恶劣的“虐待”评价。
二、虐待罪的核心:不仅是暴力,更是“共同生活”下的凌虐
刚才提到的“虐待”,和我们平时说的打架、一次性的故意伤害有本质区别。它像一种持续性的“毒性环境”。构成刑法上的虐待罪,关键要素在于行为人利用其在家庭或类家庭关系中的优势地位,对共同生活的成员,实施经常性的、连续的肉体或精神摧残。正如前面提到的,如果同居关系被司法实践认定为“家庭成员”关系,那么其中持续性的殴打、限制自由、严重的辱骂、精神压制(比如某些极端的PUA操控),导致被害人身心遭受严重损害的,就可能撞上这条红线。我经手过外省某市的一个类似案件,当事人在同居期间对伴侣长期进行精神羞辱和孤立,最终导致对方抑郁自杀,司法机关就是以虐待罪提起公诉的。这警示我们,在法律眼中,“共同生活”建立了一种特殊的信任与依赖关系,滥用这种关系进行凌虐,后果可能比陌生人之间的一次伤害要严重得多。
三、风险提示:理解边界,方能避免踩线
说了这么多,并非要制造恐慌,而是希望厘清边界。法律扩展保护范围的本质,是反对任何关系中的暴力与压迫,尤其是利用亲密关系实施的、更为隐秘的伤害。对于身处同居关系中的双方,这其实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必须学会尊重、平等地沟通,任何矛盾都不能成为实施持续性精神或身体暴力的借口。从第一个案例到刚才的分析,我们能看出,一旦行为模式符合了“经常性”和“情节恶劣”的特征,即便没有结婚证,法律的介入也会非常有力。因此,建立健康的关系模式,不仅是情感需要,也是一道法律上的安全阀。如果关系确实无法维系,理性、合法地解除关系,远胜过在泥潭中互相伤害,直至触及刑律。
任何社会规则的调整,都会像投入水面的石子,激起涟漪。将稳定的同居关系纳入特定法律范畴看待,是社会发展对复杂人际关系的回应。它的核心始终是保护,而非束缚。理解这一点,或许能让我们更清醒地审视自己的关系,用责任和善意去替代掌控与伤害,这或许是法律更深层的期待。
叶斌律师,刑事辩护律师,浙江允道律师事务所主任,创始合伙人,执业十八年以来,专注刑事辩护领域,带领团队办理刑事案件超2000件,成功帮助上千名当事人争取到取保候审、不起诉、缓刑及罪轻判决。在诈骗罪、非法经营罪、开设赌场罪及卖淫类犯罪,销假类犯罪,性侵类犯罪,毒品犯罪等各类刑事案件有极其丰富的办案经验。团队承诺专业服务、追求有效辩护,在杭州有良好的口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