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贾律师讲案例】交通事故索赔中,这类医疗费为何不被法院支持?——从一起机动车责任纠纷看赔偿边界认定

2026/01/09 18:37:42 查看84次 来源:贾慈航律师

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中,医疗费的索赔往往是双方争议的焦点。但很多案例中,基本上是原告主张多少钱,法院往往是照单全收,因此被告的绝大多数抗辩显得是苍白无力。

       近日,贾律师代理某运输公司参与的一起交通事故索赔案件,经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审理作出判决,其中关于原告主张的中成药费用未被法院认定为合理医疗费的裁判逻辑,对同类案件具有重要参考意义。
案件回顾:十级伤残引发的索赔争议

       2024年5月22日,司机驾驶登记在某运输公司名下的客运大巴,在石家庄市某区道路的交叉口转弯时,与步行的原告发生碰撞,造成原告双髋及双大腿脱套伤、骨盆多处骨折等伤情,经鉴定构成十级伤残。事故经交管部门认定,司机负全部责任。
       原告随后向法院提起诉讼,索赔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等各项损失共计264934.68元,其中包含某药业连锁有限公司出具的三张发票对应的14402元中成药费用,涉及君元血塞通颗粒、调经养颜胶囊等药品。
       作为被告某运输公司的代理律师,我们在庭审中明确提出:原告主张的该笔中成药费用不应纳入合理医疗费范畴,请求法院依法驳回该部分诉求。

核心争议:中成药费用是否属于事故关联医疗费?

       庭审中,双方围绕该笔中成药费用的合理性、关联性展开激烈辩论:
      原告提交了某健康互联网医院的处方笺及药品购买发票,主张该药品系用于事故伤情治疗,但处方笺开具时间为2024年9月18日,而案外人(自称药品销售方)出具的收款证明显示收款时间为2024年8月23日,收款时间早于处方开具时间,明显不符合常理;且处方笺未载明与本次交通事故的就诊关联及诊断过程,案外人亦未出庭作证,无法核实该笔费用的真实性及与事故的关联性。
       我们代理意见指出:医疗费的认定应遵循“与事故伤情直接关联、有明确医嘱支撑、支付凭证真实合法”的原则。原告主张的中成药费用存在时间矛盾、缺乏就诊关联证明、证人未出庭质证等多重瑕疵,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关于医疗费的认定标准,不应得到支持。

法院裁判:支持抗辩意见,剔除不合理费用

       法院经审理采纳了我们的代理意见,在判决中明确认定:原告主张的14402元中成药费用,因收款时间与处方开具时间不一致,未载明与本次事故的就诊情形,且证人未出庭作证,不符合常理,故对该部分费用不予支持。
      最终,法院核定原告合理损失共计约15万元,扣除保险公司及案外人已垫付的费用后,判决保险赔偿13万多元,运输公司赔偿两万多元,原告的不合理索赔诉求均未得到支持。

律师提示:交通事故医疗费索赔的两大关键要点

    1、关联性是核心:医疗费需与交通事故造成的伤情直接相关,处方笺、病历应明确记载就诊原因与事故关联,避免无关联的药品及治疗费用主张。
     2、凭证需真实合法:发票、支付凭证、医嘱等证据应形成完整链条,时间、金额、诊疗项目需一致,避免出现凭证矛盾、证人未出庭等瑕疵。
     另外本案中需要注意的几点是:
      一、已经过了退休年龄的原告主张了近三万元的误工费,但法院认为本案中原告仅提交家政服务合同协议书,未提交其他证据佐证原告退休后仍有收入,故本院不予支持。所以,贾律师提示:退休人员索赔需谨慎:退休且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受害人主张误工费,需提供充分证据证明退休后实际收入及误工损失,否则可能不被支持。
     二、若主张交通费,相关费用应当以正式票据为凭,有关凭证应当与就医时间、地点、人数、次数相符合。本案中,虽然原告主张了4300多元,但由于相关证据不完善,法院酌定支持了2200元。
       本案的裁判结果,既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也明确了交通事故医疗费索赔的司法认定标准。在处理同类纠纷时,当事人应秉持诚实信用原则,合理主张赔偿诉求,提交真实、合法、关联的证据;代理律师则应精准把握法律边界,通过专业抗辩剔除不合理诉求,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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