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情简介
2021年5月5日,厉某某受某公司劳务分包指派,在天津市静海区团泊新城西区荣盛三期工地附近工作时,因工资结算纠纷被其雇佣的工人非法拘禁,期间坠车受伤,经鉴定构成重伤二级、轻伤二级。2023年3月27日,厉某某被静海区人社局认定为工伤,停工留薪期12个月,后经鉴定构成六级伤残。
因某公司未为厉某某缴纳工伤保险,厉某某就工伤保险待遇向某公司索赔,案件历经劳动仲裁、一审、二审、再审程序。虽生效判决确认某公司需支付部分工伤保险待遇,但核心的医疗费因已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判决书中判令侵权人赔偿(该判决因侵权人无财产可供执行已终结本次执行),始终未获支持。厉某某不服再审裁定,向检察院申请抗诉,天津市人民检察院抗诉后,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裁定提审本案。
2025年9月16日,天津瀚洋(津南)律师事务所孙启发律师接受委托,担任厉某某再审阶段的诉讼代理人。
(二)律师工作
律师接受委托后,约见当事人厉某某详细了解案件全貌及核心诉求,安抚其焦灼情绪。为精准把握案件争议焦点,律师于2025年9月18日进行全面阅卷,整合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执行裁定书、工伤认定决定书、劳动能力鉴定书等多份证据材料,梳理出“侵权人未实际支付医疗费时,未缴纳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是否应承担该费用”这一核心争议,明确案件因涉及民事、刑事、行政多程序交叉,且一审、二审、再审均驳回医疗费诉求,胜诉难度极大。
针对案件难点,律师深入研究《社会保险法》《工伤保险条例》及相关司法解释,总结出“判决支付≠已经支付”的核心代理观点,明确厉某某未实际获得医疗费赔偿,符合用人单位支付条件;二是律师发现二审民事判决书、再审民事裁定书均因厉某某未放弃对侵权人的权利主张而驳回,而民事抗诉书却是因为厉某某在申请抗诉阶段放弃对侵权人的权利主张而提起,故而律师当即建议厉某某在再审阶段提交《声明》,明确放弃向侵权人主张医疗费的权利;三是整理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执行终本裁定等关键证据,形成完整证据链,佐证医疗费共计花费252863.83元,其中189647.87元未实际获赔的事实。
2025年11月5日,案件在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庭审中,律师围绕工伤认定的合法性、189647.87元医疗费未实际获赔的事实、法律适用的正确性发表代理意见,直指一、二审判决机械适用“填平原则”的不当之处,强调工伤保险制度保障工伤职工基本权益的立法本意。庭审后,因厉某某沟通困难,律师积极配合承办法官开展调解工作,与承办法官多次沟通调解事宜,并耐心传达给厉某某,为其释名坚持判决的风险与隐患。经过多轮沟通协商,双方最终达成一致调解意向。
(三)案件结果
2025年12月15日,在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的主持下,双方形成调解笔录,当日领取民事调解书。根据民事调解书约定:厉某某将对侵权人的150000元医疗费债权转让予某公司,配合其变更申请执行人身份;某公司于调解书生效后30日内,将150000元医疗费赔偿款交由法院保管,待申请执行人身份变更后支付给厉某某。
最终,历时数年的维权纠纷圆满解决,厉某某的核心医疗费诉求得到实质支持,某公司的合法追偿权利亦得到保障,实现了双方权益的平衡与纠纷的实质性化解。
(四)律师心得
本案是典型的第三人侵权致工伤引发的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案件涉及多程序交叉,前期历经多次审理均未支持核心医疗费诉求,胜诉难度极大。律师接受委托后,始终以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为核心,通过全面阅卷、精准提炼争议焦点、构建完整证据链、充分发表代理意见、协助调解工作,成功打破案件僵局。
案件的圆满解决,彰显了律师以法理为依据、以证据为支撑的专业素养。在处理此类复杂纠纷时,既要精准把握法律条文的立法本意,也要注重调解协商的多元化解方式,既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也兼顾纠纷解决的社会效果,真正实现“案结事了人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