确认劳动关系的核心是“从属性”。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确立了三个认定要件:主体资格、管理服从、业务组成。天津法院在此基础上进一步深化,形成了以“从属性”为实质标准的裁判体系。
一、从属性的三重维度
人格从属性是根本标准。劳动者接受用人单位的工作安排、考勤管理、考核奖惩,劳动过程受其指挥监督,无法自主决定工作时间、地点和方式。天津高院《劳动争议案件审理指南》明确指出,是否具备“管理与被管理、支配与被支配”的关系,是区分劳动关系与民事劳务关系的核心。实践中,天津法院通常考察:用人单位是否有权下达指令、实施纪律处分;劳动者是否必须亲自提供劳动;是否纳入单位的考勤休假体系等。
经济从属性体现为劳动者不承担经营风险,劳动报酬由用人单位按期支付,而非按业务成果分成。天津法院认为,即便劳动者自备部分工具(如自带电脑的网约设计师),只要其收入主要依赖于单位、不直接向客户收费,仍可认定经济从属性。
组织从属性指劳动者成为用人单位组织体系中的一员,其劳动是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如天津滨海法院在一起物流公司案中认定:司机虽自有车辆,但车体喷涂公司标识、接单由公司调度、运费由公司统一收取后按比例支付,仍构成劳动关系,理由正是组织从属性。
二、天津司法实践的特殊考量
天津法院在适用时,注重综合衡量,不因某一特征缺失而一概否定劳动关系。例如在“外卖骑手案”(2023年天津三中院)中,骑手可自主决定上线时间,但平台通过算法派单、规定配送路线、设置超时罚款,法院认定人格从属性突出,构成劳动关系。相反,若劳动者可自由转单、自行决定工作时段、收入主要源于用户打赏,则倾向于认定民事合作。
此外,天津裁审机构强调实质审查。即便双方签订《劳务协议》《承揽合同》,只要实际用工符合从属性特征,仍可认定劳动关系。天津武清法院在一起保洁员案中明确:“合同名称不改变法律关系本质。”
三、实务建议
用人单位应避免以民事协议掩盖用工事实;劳动者主张劳动关系时,应重点收集考勤记录、工作群指令、工资支付凭证等体现管理支配的证据。天津各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对从属性证据的采信尺度较为统一,及时固定证据是关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