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得几个月前,一个家属在杭州的小雨天里冒雨来找我,说他们的亲人因为一起争执被刑事拘留,罪名是故意伤害。乍一看案情,他们觉得没什么——只是互殴导致皮外伤。但翻开卷宗,里面的一份轻伤鉴定意见,却让案件骤然变得复杂。这种情况,在我的执业中并不是少见,尤其是涉及骨折鉴定的案件。
案件核心:鉴定意见并非不可撼动
我见过不少故意伤害案件的关键证据,都是一份轻伤或重伤的鉴定意见。但鉴定意见并不是铁板一块,有时它本身就存在程序或事实上的疑点。比如有位当事人,案件起因是一次冲突,受害人当天只显示皮外伤,并未达到轻伤标准。然而半个月后,他又自行就医,被诊断出肋骨骨折,并由此向警方报案。这时,辩护的重点就会落在伤情与争执之间是否存在必然关联上。
从辩护角度来说,第一步往往是调取完整的病历资料和影像记录,尤其是案发当天的检查结果。这些原始资料有时会透露出关键信息——比如当天检查并无骨折迹象,而骨折形成的时间与案发时间未必吻合。这种情况,就需要考虑是否存在后续受伤的可能。
程序审查:合法性问题是突破口
在鉴定意见上,我会特别关注鉴定机构是否合法、鉴定程序是否符合规定。比如有些案件,首次鉴定并不是由公安内部法医完成,而是由受害人自行委托第三方机构。这不仅违背了刑事案件办案程序规定,还可能在鉴定人和受害人之间形成利益关联。此外,鉴定费用如果由受害人承担,也会影响中立性。
更常见的问题是,鉴定人只根据病历作出结论,而没有亲自检查受害人。这种情况,结论的客观性和真实性就值得怀疑。卷宗中如果缺少首次就诊的资料,仅凭案发半个月后的病历来下结论,就难以排除二次伤害的可能。我曾经在庭审中据此提出质疑,并引用判例支持这种质疑的合理性。
庭审中的发问与证人证言的破绽
辩护不仅在书面意见中,也要在庭审中去发现问题。在一个类似案例中,我申请了被害人和关键证人出庭,通过交叉询问揭露出一个重要事实——证人所谓的“在场”陈述,其实与监控录像不符,他根本没在现场。这种证言的不真实,就会让整个证据链出现断裂。
有时,公诉人也会在这一环节陷入被动,因为证人真实性一旦无法确认,其他证据就得重新审视。这种庭审攻防,可能会让案件走向出现微妙转变。
结语:辩护的真正目标
说到底,刑事辩护并不是为了给有罪的人开脱,而是为了让真相有机会被看见。在面对鉴定意见、证人证言等证据时,既要尊重程序,也要深入事实。我的经验是,每一份卷宗、每一次走访、每一个庭审发问,都是为了在程序和证据之间搭建一条稳固的防线。对于那些看似简单却可能影响自由和清白的案件,认真对待是唯一的选择。
虽然案件结果未必立刻出现,但只要疑点被充分揭示,合法性和真实性被质疑,有利于当事人的转机就可能到来。这是十八年来我在刑事辩护中始终坚持的理念。
叶斌律师,刑事辩护律师,浙江允道律师事务所主任,创始合伙人,执业十八年以来,专注刑事辩护领域,带领团队办理刑事案件超2000件,成功帮助上千名当事人争取到取保候审、不起诉、缓刑及罪轻判决。在诈骗罪、非法经营罪、开设赌场罪及卖淫类犯罪,销假类犯罪,性侵类犯罪,毒品犯罪等各类刑事案件有极其丰富的办案经验。团队承诺专业服务、追求有效辩护,在杭州有良好的口碑。
